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法律文书制作的主体是法定的机关、组织和公民。法定的机关一般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劳改劳教机关、公证机关。法定的组织和公民是指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中有权参与的法人和公民。
第二,法律文书制作的内容与法律依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和公民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的活动中的法律行为和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的实体与程序问题。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及作用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监狱劳教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处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时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和其代理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简单说,法律文书是各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把法律文书称为司法文书。其实,司法文书专指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处理各种诉讼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文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等均为非司法机关,其在办理涉法案件时制作使用的文书不能称为司法文书,至于当事人、律师等使用的文书就更谈不上司法文书了。
(二)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与各种法律活动的进展及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步发挥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各种法律活动的推进都必须以一定的文字记载下来,这种文字记载即是各种法律文书。以刑事案件为例:首先要有立案文书,然后是侦查过程中制作或填写的各种制式文书、笔录、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要制作各种笔录及起诉书等;法院审判过程中仍需制作大量的法律文书,如传票、通知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结案报告等。这些都说明,法律文书是记录法律活动进程的文字载体,重要的法律文书还是启动下一步程序的标志。
◆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书是国家法律及其职能的具体体现,其目的与内容就是为了具体贯彻和实施法律规范。如刑事裁判文书就是贯彻执行刑法,以保护有关的社会关系和合法权益;民事裁判文书是为了依法调整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制裁各种民事侵权、违约行为,维护公共秩序。
◆评价法律人才素质的重要依据
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影响重大,因而对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相当严格的要求,制作者不仅要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文书写作技能。一份法律文书质量的好坏,可以反映出制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是进行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
要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崇尚法律的氛围,需要以各种方法、形式向社会各阶层进行法律宣传、法治教育,仅靠专家、学者讲解法条是远远不够的。一份规范的法律文书就是一部生动鲜活的法治教育的好教材。具体、真实的案例对周围群众的警示、教育作用是巨大的。
◆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通过留存下来的法律文书档案,既有助于检查总结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也有助于促进立法的完善,具有历史借鉴价值。我国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档案属于国家一级档案,有的要求永久保存,短的也要保存几十年。
实用写作技法大全第四辑法律类文书的写作技法二、法律文书的种类及特点
(一)法律文书的种类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事务文书等;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决类文书等;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文书和表格文书;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划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按文书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等。文书的类别不同,其特点和制作的要求就不同,适用的范围、对象、阶段等也有别。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具有如下特点。
◆法律性
法律文书必须十分准确地体现法律的宗旨和精神,无论是处理问题的过程,还是最终处理的结果,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和做出,不允许随心所欲,马马虎虎,含糊不清,同时,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作。
◆客观性
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其使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客观真实的,不能凭空杜撰、想象出来,甚至在叙述上不允许夸张或缩小,只要实实在在地交代说明即可。
◆鲜明性
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实际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而都有明确的目的。相应地,其中心思想也就非常鲜明了。比如判决书,就必须写清楚案件事实、明确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必须写清认定或不认定的理由及具体的裁决意见。
◆规范性
法律文书是处理法律事务的工具,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以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效力。一般来说,法律文书的结构是固定的,其用语也表现出程式化,便于制作,避免了表述上的不准确或不统一。
◆强制性
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所以,法律文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或协助履行,不得违反和抗拒,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实效性
法律文书的实效是十分具体、明显的,尤其是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等。民用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也都要求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活动中产生启动或推进法律程序的进展,乃至解决有关纷争的实效作用。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基本要求
法律文书写作一般应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1.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结构上顺序也相对固定。目前,大多数法律文书已由执法机关制定了统一格式,写作过程中要避免随心所欲,任意乱写;部分民用法律文书虽未统一格式,但法律规范也已明确了其所含要素,制作时要力求达到规范化程度,写全事项。
2.主旨须鲜明突出
每种法律文书都有其特定的用途与目的,因此必须突出文书的主旨,做到中心明确,统领全文,一目了然。比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其目的是通过指控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从而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既然如此,就必须有清楚的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某被告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手段实施了某种行为,该行为涉嫌某罪应依法惩处。
3.叙事要清楚
法律文书中案情叙述必须做到明晰清楚、突出重点。叙述时,一般应使用正叙法,按事情发展的自然顺序加以叙述,并对影响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的关键情节、事实详加叙述。同时,也要注意重点把握当事人相互争执的焦点问题。
4.说理须充分
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的灵魂和核心,是文书主旨的集中体现,必须依法论述,透彻分析,充分阐明理由,以更好地收到应有的实效。民用法律文书写作中要注意将一般的道理、情理统一到法理和法律规范上来,以法律为准绳。引用法律要做到明确、具体,切忌笼统没有针对性。
5.语言精确、文风朴实
法律具有严肃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法律活动的法律文书在用语上必须做到精确无误、严肃庄重。其所叙述的事实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是虚构的。凭空捏造的不是事实,不仅得不到法律的确认,而且还要为此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案件基本事实是真实的,在表述中也应尽力做到表义精确、解释单一,不能模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要一是一,二是二,不夸大,不歪曲,实事求是。语言风格上应该平实、庄重,直书其事。另外,法律文书写作中尽量不要用口语。文字要力求言简意赅,避免拖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