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坚持思想教育与运用物质利益原则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从来不否认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而是公开承认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并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邓小平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革命精神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对军事人才思想行为的驱动作用明显增大,由各种利益矛盾引起的思想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建设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军事人才价值观,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与运用物质利益原则相结合,把教育人、改造人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有机结合起来。
一、正确认识和运用物质利益原则
重视和关心官兵的物质利益,引导官兵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并自觉为之奋斗,体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是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对人们的思想行为的驱动作用明显增大,由各种利益矛盾引起的思想问题比以往更加突出,能否引导官兵正确认识和对待物质利益,关系到能否保持我军政治优势和部队的凝聚力。[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长征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0页。]正确认识和运用物质利益原则,是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我军在价值观教育中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应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偏向。一是忽视我军的特殊要求,简单照搬经济领域调节利益关系的做法。实践证明,简单地用给钱给物代替思想教育,并不能长久地、从根本上调动广大军事人才的积极性,反而会诱发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情绪。二是轻视官兵合理权益,特别是对军事人才正当的合理的个人利益关照不够,否定个人志趣、个人利益等。必须看到,新形势下军事人才的许多思想问题是由物质利益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看不到这一点,思想教育就会陷入空谈。必须承认,对理想信念的追求与对物质利益的合理要求都是军事人才的正常需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都是调动军事人才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利益问题都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责任。当前,特别要注意从利益动因上分析军事人才的思想变化,把正确的思想引导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立人达人”应该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目标,对军事人才正当合理的需求和志趣、实现个人价值的需要,多予以理解和尊重,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实现自己合理的个人要求,而不应该居高临下,摆出一副“教育人、改造人”的面孔,甚至拧着劲地去折腾人。
二、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必须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事人才价值观建设遇到不少新问题,主要是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社会阶层结构变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条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军事人才群体与社会其他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这既是当代军事人才价值观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也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问题。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不能撇开个人利益,而应当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为合理的个人利益提供可靠保证。要坚持社会优先于个人的原则,不仅要明确国家和集体应该尽力保障军事人才个体的正当利益得到满足,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而且更要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军事人才的个人利益。当军事人才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或集体利益。军事人才首位的身份是军人,在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上,要更多地强调发扬牺牲奉献精神。因为军人职业的本质是一种奉献性职业,这种特殊职业天然地负有特殊使命,决定了当代军人价值观要以无私奉献为基本特征。在当代军事人才价值观教育中,要理直气壮地讲军队职能的特殊性和军事人才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革命利益的大道理。当代中国军事人才作为共和国的忠实“守护神”,其创造价值活动的产品是“国家安全”,其活动方式具有特殊性。相对和平时期军人的任务是进行军事斗争准备,一旦发生战争则要直接投入战斗。实际上,对军人来说没有和平时期,必须随时准备为祖国和人民利益献出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在血与火的战场上、在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过程中,接受人生最严峻的考验。在相对和平时期,大多数军人都是在比一般社会职业艰苦得多的条件下,担负战备、训练、执勤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要付出超强度的劳动量,接受严格纪律的约束,忍受与亲人别离的痛苦。每当发生各种灾害,遇有急难险重任务,军队总是站在第一线,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这种职业特点,决定了军事人才的利益、志趣、爱好等人生追求,不能像一般的社会成员那样都得到较好的满足;而军事人才对社会的奉献,也不能用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解释,更无法用金钱来计算。军人的牺牲奉献,是奉行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必然结果。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国家、军队和个人利益关系问题,是同一利益共同体中,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问题,因而,不能用等价交换原则来处理,而只能用三者利益兼顾、有主有从的原则来解决。等价交换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商品关系、市场关系,它本质上是排斥其他关系而存在的。国家、军队和军人的关系既是整体与局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又是保卫与被保卫、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把等价交换原则运用到处理国家、军队和军人利益关系上,把它作为处理这种利益的准则,那就把国家、军队和军人之间的关系变为商品货币关系。这样,就不能保证国家利益和军队利益,也不能保证军事人才个人利益,军事人才价值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正确处理国家、军队和军人三者利益关系,必须把国家的利益摆到高于一切的位置。军事人才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同时,国家和军队也要发挥组织优势,依据物质利益原则和有关政策制度,千方百计地为官兵个人排忧解难,实现好、保障好、维护好官兵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机关要心想基层、情系官兵,把有限的财力、物力更多地用于改善广大官兵的物质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全面实现军事人才价值的良好社会条件。
三、建立军人道德权利回报机制
权利和义务作为普遍范畴,存在于社会政治、法律、道德等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政治领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法律来规定,道德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在道德规范之中。他们的区别在于法律的规范作用依靠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量来实施,而道德规范则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良心来起作用。所以,道德规范具有非强制性和非制度性的特点。道德规范的外在约束力主要来自他律性,同时他还对道德主体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道德规范他律性的直接表现就是道德义务,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非强制性约束力和导向性。道德义务是生活在某种社会环境中的人所感受到的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他人的责任。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不同,道德义务是无偿的。由此,许多人误以为道德规范中不包含权利,认为权利与义务的同一只存在于法律范畴,而道德规范仅表现为道德义务。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事实上,道德规范的内容中包含了道德权利,道德权利就是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该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李晓琴,《论道德权利与义务》,《职业时空》,2007年第6期,第35页。]道德主体在履行一定道德义务,做出高尚行为后,也应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金观涛等认为,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互为条件的思路,极像儒家伦理中不同等级身份道德规定中的互惠关系。虽然个人权利是作为与儒家伦理相对立的西方观念传入中国,但在讨论个人与国家关系时,儒家伦理互惠的深层结构仍在起作用:个人不尽义务则不配享有权利。这就使得作为公理的权利观,仍具有某种道德属性。这表明,即使在近代中国知识分子认识到个人权利是一种不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之后,用道德来论证权利的思维模式依然极顽固的存在着。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著《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从社会角度看,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建设存在着明显缺陷。梁启超在上世纪初指出:“在中国传统道德中缺乏维护公共事业如国家、群体利益的公德。”[梁启超,《新民说》,参见《新民从报》,第一至十一号,第三十八至四十一号,第四十六至四十八号。]他将权利看作建立公德的场所,从能否使国家立于天地间来强调个人权利,即从强调国家为权利主体,而认识到国家要强盛必须立足于争取个人权利,称为国家权力的个体化。[梁启超,“爱国论”,载《饮冰室文集之三》,第二册,页76。]因此,他认为,要救中国,就必须建立公德。[梁启超,《新民说》,第八节,论权利思想,页38-39。]这些观点对于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只有对高尚行为和奉献精神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社会的公正评价和报答,才能使道德行为主体因其行为动机高尚和得到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愉悦和满足感,受到正向激励,这不仅关系道德行为主体个人的道德权益,也是提高中华民族道德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平的必然要求。社会上许多人出于无奈不敢见义勇为、不敢扶危救困,一些英模人物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事例警示我们,决不能从陈旧的理想化道德概念出发,因为道德义务具有无偿性、道德行为具有非功利动机,就把自我牺牲、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视为理所当然,并以此为据否定道德权利。[义利问题是中国两千年多来一直在争论的价值问题。先秦儒家都重义轻利。孔子反对追求个人私利,他说过“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仁里》),但儒家并不反对追求公共利益,孔子也说过“因民之利而利之”(《论语·尧曰》)。然而,儒家认为最重要的是提高人民的道德觉悟,主张“为政以德”,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人民就“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墨家在这个问题上似乎与儒家针锋相对,认为义即利。其实儒墨两家所说的“利”内涵不同,儒家的概念中“利”多指“私利”,但并未排除“公利”,也不反对“公利”。墨家“利”的概念内涵中只有“公利”。到汉代,董仲舒发表了两句名言:“正其宜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就用“义”的原则把物质利益和实际效果排除掉了。宋代理学家大多赞同董仲舒的观点,强调“义利之辨”,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学家遇到了事功学派的挑战,叶适对董仲舒的命题提出批评,认为道义脱离了功利就成为“无用之虚语了”。宋、元、明儒学倡导的依靠个体的道德完善,实现儒家社会理想的主张在现实中遇到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清初戴震以《孟子》为批判武器,建立哲学体系,与朱熹的正统学说相抗衡。颜元反对宋儒将义利对立,强调义利的统一,他将董仲舒的命题修改为“正其宜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颜李从书·四书正误》)。”参见张岱年《试谈价值观与思维方式的变革》,载《现代化》杂志,1986年第10期。笔者认为,虽然颜元的观点已经接近现代的义利观了,但客观地看,直到改革开放以前,在大多数中国人的义利观念中的“利”,与从西方近代人权观念衍生出来的人的“自然权利”观念仍有质的区别。讨论权利与义务问题,要看到其内涵的丰富性和多层次性,其中既包含道德理想与物质利益的问题,也包含公利和私利的问题,还包含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关系问题。现实生活已雄辩地证明了物质生活是精神生活的基础。广大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物质生活问题不解决,权力腐败问题不解决,空洞地谈论提高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只能是空谈。国家民族的公共利益高于一切与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同一的,而人民利益包括每一个人的正当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人民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每一个公民个体利益的实现来体现,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必须重视的解决问题。]因此,对道德权利的承认、尊重和维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
人们的法律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对侵权人实施惩治,使权利受损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助途径是正义舆论和内心自省,显然,这种救助的力度极其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很弱。再加上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不具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那种严格的对应关系(道德义务不以道德权利为前提,道德权利不以道德义务为诱因)。这样,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主体应有的尊严和在一定道德关系中受惠性往往被忽视。由于在理论和实践上对道德权利回报问题关注不够,造成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相脱离的现象,甚至出现奉献与获得、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运用物质利益原则的关键,是要公平、公正、公道。否则,即使给的物质利益再多,也起不到积极作用。我们常说,要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有机会”、“有舞台”、“有地位”是统一的,也只有把三者统一到一起,才能真正营造出以牺牲奉献为荣的良好职业环境。当代中国军人特别是军事人才,是全民公认的高尚道德行为群体,对军事人才道德权利的维护,理所当然的应该是当代军事人才价值观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要保护军事人才道德权利,就要建立和完善道德权利的回报机制,解决一些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道的问题,为军事人才营造以牺牲奉献为荣的良好职业环境。这种道德权利回报机制所要达到的目标是:要让牺牲奉献精神强、贡献大的,多得利益和受到尊重,实现不谋而得;要让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损公肥私、谋求个人私利的,受到重罚。显然“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高尚者寒心,不让清白者受困,不让卑鄙者得志,不让钻营者受益”只是最低目标,只有达到“让吃苦者吃香,让有为者有位”才是正常状态。2007年4月,胡锦涛在宁夏考察时,提出了三条干部任用原则。他指出“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干部要格外关注”,“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要多加留意”,“对那些埋头苦干、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不能亏待”[亦菲,《总书记选干部“三句话”发人深思》,新华网,2007年4月16日。]。这应该成为建立军事人才道德权利回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四、运用法规制度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这部分所涉及的法规制度和合法权益许多是必须惠及全体军人的,因此,为了行文方便,这里使用军人概念而不是“军事人才”概念。军人合法权益是指军人依法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因服现役、履行军人职责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和利益。军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军人的政治荣誉权利;军人人格尊严权利;军人的婚姻家庭权利;军人人身自由和自卫权利;军人物质生活保障权益;军人退役安置权益;军人及家属优抚权益等。之所以要运用法规制度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是因为:一方面,运用法规制度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是军人价值观建设的内在要求。军人价值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求广大官兵确立牺牲奉献的价值观,又要求组织关心和保护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用法规制度使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果只讲奉献,不讲权益,或者奉献与权益长期失衡、错位,一味地强调“无私奉献”,把生活在现实中的人拔高到“无我”的理想境地,就会导致部队的吸引力、凝聚力下降,导致官兵的荣誉感、自豪感下降,导致价值评价与价值实现的严重“错位”,能够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的人会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运用法规制度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军人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条件。
进一步讲,在价值观建设中,如果只靠教育这个“软约束”,而没有法规制度这个“硬约束”,军人价值观就不可能建设好,甚至无法建设。只有当军人的个人权益得到有效的关心和保护,军人才能感受到对其奉献的正向激励。也只有正确关心和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对社会起到昭示的作用,使军人牺牲奉献的价值得到社会认同,促使各级政府、组织和部队领导、机关,把关心和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从实际情况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出台之后,虽然从总体上、原则上规定了军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但这些权益尚没有完备配套的子法来支持,还没有制定出一整套具体的法规制度来保证;有的政策迟迟出不来;有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对现有的法规制度执行也不够有力;有的部门和领导,法规意识淡漠,不习惯依法开展工作,在强调牺牲奉献的同时,不善于运用法规制度关心和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比如,对现役军人待遇、转业复员安置难、随军家属就业难、子女入学难、住房难、烈军属生活和医疗难等军人权益问题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法规制度来保障。诸如此类的问题,使许多官兵一度对牺牲奉献的价值观产生了怀疑和逆反心理,直接影响了当代革命军人价值观建设。因此,必须运用法规制度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的法规制度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有丰富的经验,只要我们解放思想,拓宽视野,大胆借鉴其他国家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有益做法,推进制度创新,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就能够使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第四节 探索建立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补偿机制
“军人职业权益损失”是指社会成员由于选择和从事军人职业,履行军人职责而作出的特殊付出、牺牲和奉献。军人的牺牲绝不只是在战场上。在当代中国,军人职业权益损失作为一种客观现实,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现象。客观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职业权益损失的现实状况,准确把握军人职业权益损失的特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补偿机制,这既是构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军事人才价值观体系,加强军事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军人职业权益损失无论战时或平时都客观存在
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虽然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现象,但作为一个明确概念提出来则在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制定的与军人及其家庭相关的优待政策,实际上已隐含着对军人职业特殊性带来的权益损失的承认和补偿。这些政策基本能够保障军人的利益,适应军队建设的需要。历史地看,当时这些政策制度的实际功能还比较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机制在社会各领域的扩展,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变化,使许多仍在沿用、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保障军人利益的政策功能弱化,有的甚至失效了。在旧体制下相对保障较好的军人,对现行的优抚政策功能弱化,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制度改革滞后产生的问题感受很深切。军事人才献身国防,在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也经常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权利损失”。张明仓在《军事价值论》中,从价值哲学视角将军人权益受到的损失称为“从军代价”[张明仓,《军事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也有一些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军人权益的学者用“利益损失”的概念,还有一些研究军队工资福利待遇的学者提出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名高实低”的说法,这些概念是从不同视角对军人权利损失的界定,都有其正确性。笔者认为,使用“职业权益损失”这个概念更科学一些。第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出发,任何公民,不论从事何种职业,收入高低,只要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是符合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原则的。第二,各行各业都有一定的从业代价,只是军事职业的从业代价更高一些。虽然理论上从军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我国适龄公民数量众多的现实下,只有部分公民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阶段之后仍然从军的军人继续服役既有尽义务的一面,也有作为正常的社会职业谋生的一面(在第五章“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部分作过论证),客观上毕竟是一种自愿选择,而且在社会就业形势不好的时期,还经常会出现一些高学历的地方青年千方百计设法入伍从军的现象。第三,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在人们的利益诉求中,精神利益地位日益重要。使用“利益损失”概念,容易给人以单纯强调经济利益的感觉。到底给军人的这种权利损失赋予什么名称更合适,见仁见智。本书中暂且使用“职业权益损失”这个概念,并且从实施人才强军战略角度考虑,把解决军事人才的职业权益损失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转型,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新时期军人家庭生活保障不足、军人利益受损是人所共知的客观存在。加强军人利益研究,重视尤其是军事人才的职业权益损失补偿问题,是加强军事人才建设的客观要求。
军人职业权益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因选择军人职业而不能从事其他活动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地方青年创业致富、创造价值提供了许多新机会,军人无法参与市场竞争,机会成本损失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军人经常担负急难险重任务,承担着在各种风险和艰苦环境下长期工作生活、许多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无法履行赡养父母和教育子女义务,甚至牺牲健康和生命的代价,这些都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来计算。其二,军人因军事职业的特殊要求不能享受普通公民的许多权利而承受的“权利损失”。军人作为国家公民的一部分,当然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不可能完全、充分地享有这些权利。例如,宪法赋予公民有宗教信仰、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但军人作为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的成员,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不可能享有这些权利。为了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军队的有关法规、条令,从着装举止、一日生活制度等方面,都对军人在生活方式上追求个性的权利做了一些限制。其三,军人为提高军事技能所进行的个人投入,即“军事技能代价”。为适应打赢高技术战争的客观需要,军人必须努力学习军事高科技知识,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兵器包括高技术兵器以及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技术战术,必须学习军事领导、军事指挥、军事管理等知识。为此,军人往往不得不在时间、精力、财力以及享受天伦之乐、进行子女教育等方面做出大量牺牲。而这些知识和技能在很多情况下都不具有社会通用性,到地方工作后,这些具有军事专用性的技能无法发挥作用,而过去为获得这些技能所进行的个人投入(资金、时间等)就变成了经济学中所说的“沉没成本”。其四,军人担负急难险重任务所承担的“风险代价”。与其他职业相比较,军人职业更具有危险性和牺牲性。刀山火海不退让,越是艰险越向前,这是职责对军人的特殊要求。普通群众可以不去的环境,普通群众可以避开的任务,普通群众可以放弃的责任,军人却责无旁贷。面对各种急难险重任务,军人必须迎难而上,勇敢地承担风险和责任。其五,军人在战争或其他军事活动中所付出的“生命代价”。为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付出生命代价,这是军人职责和军人价值的最高体现。其六,军人转业退伍需要“二次就业”所付出的代价。在当今中国,每年都有数万名官兵退出现役,需要政府安置。2001年至2009年,全军和武警部队共有49.7万余名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8.7万名家属随调随迁。[《解放军报》,2009年6月3日,第1版。]许多省市当年只能安置部分退伍军人,相当数量的退伍军人即使符合政策,也要等一到两年才能安置,伤残军人和家属的工作安置难度更大。近些年来,军队转业干部职务降低安排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了二次就业,转业干部、退伍士官常常要受很多委屈、花光积蓄,还经常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其七,军人家属子女付出的连带代价。法律规定军人家属享受优待权,但军队干部岗位调动频繁,全军现役干部80%以上的生活环境比较艰苦。这就给军官配偶随迁、就业安置、子女入学等带来了一系列困难。上面从军人职业特点角度对军人职业权益损失的分析,决不是夸大其词,而是现实生活的客观存在。这里强调军人职业的权益,并不否认其他职业也存在职业代价。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许多职业都要付出高昂的职业代价,有的甚至也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但是,谁都无法否认,军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职业权益损失更具有普遍性这个客观事实。
二、当代中国军人职业权益损失的特点
改革开放后,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有目共睹,所有社会成员都从国家发展进步中受益,军人也不例外,这是任何人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然而,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军人不能利用市场经济所提供的个人发展机遇致富、追求个人发展,不得不承受远高于其他社会职业群体的相对权益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的职业权益损失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机会成本增大。市场经济崇尚平等竞争,这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致富和发展机会。但军事职业的特殊性,使许多军人不得不放弃许多获得个人利益的发展机会,这使军人获得的比较利益大为降低。军队的统一性、计划性要求,决定了军人收入来源单一,在这种情况下,军人工资增资机制不完善带来的实际收入增长缓慢,使军人工资调整的速度始终滞后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在社会阶层分化中相对社会经济地位下降,由军事职业机会成本增大带来的利益损失进一步凸显。二是军转安置中的利益损失增大。大多数军人拥有的军事技能具有专用性,这使转业军人“二次就业”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按照市场规律配置人力资源,与行政命令下的计划安置存在尖锐矛盾,使军转安置工作陷入困境,虽然国家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但在政策制度不配套的情况下,每年经组织确定转业的数万名军人,要承受由于职业特殊性要求的工作转换带来的一系列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权益损失。三是非物质收益降低带来的尊严损失。改革开放以前,军人的政治声望和社会地位都很高,这不仅与军队的职能、使命和历史功绩密切相关,也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军人相对优厚的物质待遇分不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评价标准趋于功利化,评价尺度向物质利益倾斜,多数社会成员受功利性评价原则的影响,以经济利益为主要考量标准来评价军人价值,必然会使军人享受的许多精神性待遇在社会评价中“贬值”。同时,作为军队基层官兵主体的“80后”、“90后”军人,成长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对军人客观经济社会地位相对下降和他人评价的降低感受明显,进而影响了对军人价值的自我评价,“军人吃亏”一度曾成为基层官兵较为普遍的自我评价。由此形成了整个社会对关系国家民族安危、不以追求个人物质利益为目标的崇高军事职业,也以功利化标准来评价的趋势,加上国家优待军人的有关社会政策不够完善的影响,使军人的地位、荣誉很难在这种社会氛围中体现出来。这不仅是军人个人的精神权益损失,更是中华民族崛起所需要的珍贵精神资源的流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职业权益损失的现实,对军事人才队伍建设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军事人才是军队的第一资源,但是,过大的职业权益损失,必然会使军队吸引、保留优秀人才,特别是吸引、保留军队信息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信息化人才方面遇到很多难题。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在人才资本形成中个人的高额付出,在军队现行人才评价和权益保障体系下,难以得到有效的补偿。特别是高层次年轻优秀人才,他们选择军人职业付出的机会成本往往更高,利益杠杆的作用和地方优厚待遇的吸引,使部分年轻优秀人才从部队流失,这对军队现代化建设非常不利。[张明仓,《军事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三、建立和完善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补偿机制
建立和完善新型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补偿机制,是弘扬无私奉献精神的必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职业权益损失对军人行为的影响,客观上要求军队思想政治建设必须实现思想导向与利益导向的统一。一方面,军队思想政治建设必须重视运用物质利益原则,从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权益损失这些深层问题的分析中研究军人价值观建设,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对军人利益诉求的引导和矫正作用。运用物质利益手段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满足军人合理的利益诉求和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军队价值观建设中又不能依赖物质利益手段,防止陷入实利主义。强调思想领先,不能忽视军人物质利益;同样,贯彻物质利益原则,也不能忘记以教育引导为主。我们必须看到,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与保障个人的正当权益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健全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补偿机制,有效保障军人正当权益,才能更好地弘扬无私奉献精神。从更宏观的视野来看,健全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补偿机制,不仅是对军人群体权益的保障和牺牲奉献价值尊重的问题,而且也是国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培育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的重大问题。正如西方著名军事战略家约米尼所说:“一切政策都应符合这个观念,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面,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贾,那么,这个国家的亡国,就一点都不冤枉。”[[瑞士]约米尼著,钮先钟译,《战争艺术》,战士出版社,1981年版,第41页。]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为军人的职业权益损失得到合理补偿提供了坚实的财力、物力基础。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军队干部政策制度,特别是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使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补偿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许多原有的保障项目已经难以实施,行政手段在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时常常难以奏效,使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些军人待遇难以落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特定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和权益损失补偿,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再分配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的过程。军人履行国防职责时要付出艰辛劳动,但不能从中直接获取任何特殊利益,却要付出远高于其他社会职业群体的权利损失代价。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被忽视,势必影响军人的荣誉感、责任感,降低军队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影响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状况对国家发展的长远影响不可低估。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对维护军人权益作了重要规定,但由于这些法规还不够完善,距离全面保障军人权益仍有较大差距。主要问题在于,有些法律规定不够严谨,有的只有政策规定而没有法律依据,有的甚至既无政策又无法律。用政策和行政手段保护军人权益,由于其稳定性、权威性、统一性较差,约束力、规范性不够强,使得实际落实起来很难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其执行力,使军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很大限制。
在转型期社会阶层明显分化,各利益群体的阶层意识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军人这个社会群体呈现出明显的特殊性,其作为社会群体具有严密的纪律和高度集中统一性,作为个体其职业生涯又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因此并没形成特有的阶层意识,也不会追求特殊化。但有些社会利益群体在利益严重受损后群体意识和阶层意识被强化,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的事实也警示我们,必须加快推进军人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使军人职业权益保障制度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建立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补偿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搞好顶层设计,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步是将已经成熟的军人权益保护和价值补偿方面的措施,由政策、文件上升为法律,以增强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二步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现行军人权益保护和权益损失补偿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第三步是从建立现代国家制度体系的高度,整合涉及军人权益保障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定比较完备、能够有效保障军人各方面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待遇法》。
总之,军人职业权益损失补偿不是一种照顾,而是军人应该享有的正当权益。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与完善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科学统一起来。
结束语
以更加宽广的视野研究军事人才建设时代课题
军事人才建设是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军事人才建设要有新突破,必须开阔视野,把握机遇,以战略眼光筹划未来、推动大发展;必须把军事人才建设放到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和我军由机械化军队向信息化军队全面转型的大背景下深入研究。只有深入研究影响军事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的变化,切实把握各种因素,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变化对军事人才建设的深刻影响,积极应对时代发展提出的新挑战,才能制定出有效应对军事人才建设面临的挑战的对策。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书把军事人才建设置于国家向现代化迈进过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个大背景中来研究。以我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动中军事人才群体与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变动为基本线索,从宏观的改革开放大环境、中观的国家人事制度亚环境和微观的军队内部人才政策制度小环境三个层面,探讨军事人才群体与社会其他职业群体在社会阶层分化与流动中的互动,及其对军事人才队伍建设的影响,揭示社会阶层分化和社会流动机制变化对军事人才建设的影响及其特点规律。在此基础上,就如何适应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化的现状与趋势,因势利导,回答和解决军事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构建科学的军队工资福利待遇制度,提高军事人才的经济社会地位;建立军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从制度上解决军队吸引保留高层次人才难的问题;探索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统筹解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难和军队吸引保留优秀人才难的问题;建设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军事人才价值观体系和价值评价体系,既使军事人才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安心军营努力奉献,又使军事人才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得到全社会认可,形成有利于军事人才成长的社会舆论氛围等。这些对策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研究解决军事人才建设时代课题,提出了一些不同于传统思路的对策建议。由于没有局限在仅从军队内部来研究军事人才队伍建设问题,而是从国家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全局考虑提出对策建议,因而,无论是本书中提出的从宏观角度解决军事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偏低问题的建议,还是解决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深刻变化带来的吸引保留高层次军事人才建设时代性难题的对策,都朝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向努力,比如,既有建立军事人才资本产权保护制度,弥补微观机制缺失,解决吸引保留高层次人才难题的对策建议,也有在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视野下,把提高军官队伍专业素质问题与解决军官转业安置问题统一起来,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对策和建议。这些对策建议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此,绝非权宜之计。当然,这些重大问题决不是仅靠理论探讨就能解决的,更不是一本书能够承担得起的。它需要决策者和专家学者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凝聚共识,齐心协力来攻克理论和实践中的各个难关。如果我的努力能够为我军人才建设起到些许作用,我就很满足了。
本书在写作中除使用公开发表的社会学著作和报刊杂志中的有关数据外,也采用了军队有关社会调查资料中关于军人及其家庭收入的抽样调查数据,还对他人的一些社会调查数据按照社会学研究的惯常做法进行了新的解读。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包含军人家庭情况的社会调查数据可供参考,因此,在需要进行军地比较时,使用嵌入法,将有关军人的调查数据嵌入反映地方情况的相关调查数据中,来分析军人的相对经济社会地位变化。由于受研究条件和本人水平限制,这项研究仅仅是初步的。要进一步深化这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需要通过较大规模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化与军事人才建设的全国性社会调查,获得必要的数据支持才能实现。显然,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也不是一般的个体研究者能够独立完成的。令人欣喜的是,在书稿修改期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要“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党中央提出的“提高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重要思想在执政党的建设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组织建设中干部队伍建设又是重中之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够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部管理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这是制约我国人才建设科学发展,导致严重用人腐败、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等一系列问题的重要根源。而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干部人事制度来解决。特别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防止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神秘化,把那些无须保密的基本情况资料公开出来,为有志于研究解决干部队伍建设深层次问题的同志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军事人才队伍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共同的事业,只有把问题开放给广大全军官兵和全社会有志于研究解决军事人才问题的同仁,充分调动全国研究者的积极性,广泛集中军内外各方面的智慧,才能取得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切实解决军事人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这也是防止重复生产大量无科学依据、为完成任务而主观臆想炮制出来的跟风文章和研究报告,提高军事人才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我们坚信,我军的人才管理制度改革一定能在党中央“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的推动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提高科学化水平,推进制度创新方面迈上新台阶,一定能为军事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形成优秀军事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