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甘肃近代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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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社会阶层与各种会团(1)

如何划分近代社会阶层,是比较棘手的问题。社会阶层和社会分工有一定的联系,但社会阶层更多地反映的是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而不是社会分工;社会分工是社会成员从事的职业,对社会阶层会产生影响,但并不能说就是社会阶层。在不同社会分工里,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社会阶层。比如传统社会里的“士”,属于知识阶层。他们以创造精神财富,传承文化为主,人数少,影响大,一部分人通过科举步入仕途,获取一定的社会财富和地位,成为“士”这一社会分工里的上层。但并不是所有的“士”都能步入仕途,有相当一批人只能在乡村社会里延师授徒,教书育人或悬壶济世,物质上并不富足。从他们的社会地位来看,仍然属于社会的中下层。同样,也可以把农民根据占地多少分为不同的阶层,即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贫农等,虽然统称为农民,但因占地多寡不一,经济地位也不尽相同,比如自耕农和贫农就有很大的差别。而商人内部也有几个阶层,有资产万贯的大商人,有仅足衣食的中等商人,也有忍饥挨饿的小商贩。因此不同的社会分工内部又有不同的社会阶层。甘肃近代社会分工逐渐多元化,各种新的职业相继出现,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了传统社会分工和社会阶层,使社会分工和阶层复杂多元。鉴于此,笔者在划分近代社会阶层时,将社会分工和社会阶层合一炉而论之,而章的名称仍以社会阶层姑妄代之。另外,近代会团组织也是很有特色的社会史内容。由于甘肃近代会团组织兴起得比较晚,且规模和影响不是很大,不便另例,故将其与社会分工并列简述。它也是近代中国社会变革分化的产物。

一、农民及其生存状况

中国传统社会以农为本,士工商均为兼营,农忙务农,农闲经商,以商补农,农商依存。除了士农工商四种社会分工,还有其他杂工和所谓三教九流等,诸如唱戏;吹鼓手、卖茶、剃头、修脚、巫者等人员,这些职业人数少,均为农业社会的附庸。

甘肃近代社会农民占总人口的80%多,他们是维持社会存在的基础。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来进行农业生产。一些农民除了经营田地,还兼营畜牧、商业和手工业。甘肃农民兼营畜牧业的比较多,大多数家庭都养羊,而兼营商业和手工业的则比较少。农民承担着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他们的生产保证了传统农业社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农村人口占有土地的多寡,参照土地革命时期的划分办法,将其划分为这样几个阶层:即地主、富农、上中农、下中农、贫农、雇农等。其中富农、上中农、下中农都属于自耕农,他们拥有房产和田产,收入除了供生活所需,还能有盈余;贫农属于半自耕农,占地较少,生活不能自给,要佃种他人的土地才可生存;雇农绝大多数属佃农,几乎无地或有极少的地,全靠佃种别人的田地才能维持生存。传统社会民间也有划分民户的标准,即将村落里的人家按经济状况,划分为大户、中户、小户三种类型。一般来看,大户为地主,中户为富农、中农,小户为贫农、雇农。中户和小户构成了农民的主体。

民国时期,甘肃全省土地平均占有情况是每户占有耕地30亩,人均占有耕地6亩。甘肃有60%的人口是有土地可耕的自耕农,30%左右的人是没有土地的“穷丁”,以租佃他人田地为生,其他10%左右的人口则是大小地主和富农。以20世纪30年代武威县为例,全县有人口37590户,159360人,农业人口占全县人口的87%。其中,自耕农占多数,半自耕农极少,佃农更少。自耕农和佃农约占65%。当地土地的分配情况是,占田六七十石者(每斗田即需种子一斗之谱,约合一亩零二分),10余家;占田二三十石者,30余家;占田六七石者,600余家;一二石者居其多数。可见绝大多数人家的产量难够温饱,若不兼佃别人的田地,不足以资生活。该地除了种烟,还种植其他农作物。当地各类农作物的产出情况是,“每年产粟20余万石,糜子15万余石,小麦15万余石,山芋10余万斤,大麦、青稞8万余石,豌豆、胡麻各1万余石”。再来看看高台县农村各户的情况:“较富裕人家养牛2头,马5~6匹,羊100只,毛驴2头。中等家庭养牛2头,羊2~40只,毛驴2~3头。穷苦人家养毛驴2~3头。穷富比例:富裕人家占10%,中等人家占45%,穷苦人家占45%。”

甘肃近代乡村社会土地总的占有情况是,占农村人口6%左右的地主,却占有60%左右的土地。河西地区,占人口不到14%的地主、富农,却占有38 9/6的好地,而86%的贫农、雇农、中农仅占耕地的62%。在陇东的塬上,因地广人稀,有的地主的占地不用亩计算,而是用山川来计算,如某某川属于某户人家,某某山属于某户人家。地主占有当地大部分土地,农民占有有限的土地,生活很困苦,挣扎在死亡线上,年份较好还能糊口,若遇年份不好,则饥寒交迫,流离失所,活命都成问题。在20世纪30年代,酒泉地区四口之家的年生活费是10元,相关的记载称道:“余曾调查多家,据所得结果,倘四口之家每年有进项十元,即不致饿死,其生活表:每日食糜子稀粥两次,间或采野菜加入;燃料用野柴及牲粪;油、盐可隔数日动用;衣服用粗布,衬以牲毛,牲毛有时可于牧放羊及骆驼之草场中拾得,大人用数年后,改作小孩用。然当地社会,竟有一部分居民,欲求此生活而不可得。”

传统社会以农为本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民终生都劳作生活在土地上,他们意识保守,不求革新,用力苦多而成功甚少,难以流动变化。改变命运的途径有两条,一条是通过考取功名,步入仕途,光宗耀祖;另一条是通过勤劳、机遇以及其他方式积攒银两,购买土地,成为地主。这样才可以拥有财富和较高的社会地位。

进入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侵入,传统社会分工开始多元化,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分工受到以个人职业为特征的社会职业化的冲击。由于每种职业分工获取的社会财富不同,故其拥有的社会地位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以下将近代以来的职业分工和分层进行简要的叙述。需要提及的是,以游牧为生的藏族等少数民族,传统的社会分工也比较单一,以牧业为主,兼营其他,社会阶层的流动也是单调缓慢,进入近代以来,他们的变化不是很明显。

二、官僚、宗教等特权阶层

传统社会是从法律上肯定特权和等级的。这种特权体现在各个方面,从收入来看,官僚的收入体现出了明显的等级和特权。官僚的收人称俸禄,俸禄根据品级来定。甘肃地方官员的俸禄情况因资料缺乏,在此不便多述。需要说明的是,传统社会在向近代社会过渡时,社会仍然保护等级和特权,拥有权力的官僚、占有土地多的地主和资金雄厚的商人等均享有种种特权,属于社会的上层。在近代政治权力无序混乱的背景下,军阀频繁崛起,特权阶层有扩大泛滥的趋势。他们利用手中的特权,广占田地,营建豪宅,生活奢华无度。进入民国以后,官僚阶层里的中下层官吏和职员,收入基本是固定的薪俸,他们也享有一定的特权,但相比军阀和大官僚而言,他们的特权则十分有限。

在地方军阀统治集团内,俸禄只是一种形式,他们依仗权力,擅自索取的财富比法定的俸禄要多得多。20世纪20年代形成的“陇上八镇”,都在所在地搜刮民脂民膏,通过非法手段掠夺财富,致使人民负担极为沉重。在此,仅以河州马步芳家族为例,看看他们财产占有的情况。马麟父子在河州占地2万亩,森林3000多亩,佃户1200多户,年收租粮160多万斤。马步青足迹所至,即抢购土地,修建宅第。在1932—1942年驻武威任暂编师骑一师师长时,他在新城、东关修建楼阁亭榭,规模宏伟;而且将东关西起东大城门,东至杨家坝河滩约1公里长的东关大街,连占带买,尽归己有。在此修建铺面500余间,店院20座。他在兰州南稍门外将10余处果园、庄园归并后修建了一座花园,规模宏大、富丽堂皇。在兰州闹市区,有铺面和店院,在北京、西安也有住宅。在临夏先后购买庄园190余院,购买并扩建南关铺面500余间,店院20座;购得土地1.6万亩,水磨46盘。其中的房地产就为马步青提供了巨额收入,每座店院平均年收租金300元,每间铺面年收租金约40元,每处庄园年收入约100元,每盘水磨年收面粉约3000公斤,每亩土地年收租粮约75公斤。另外还有兰州果园收入4000元,加上兰州、武威、西安、北京、西宁等地的房租,年收入总额达50万元。马步青还在临夏修建东公馆和为五姨太修建蝴蝶楼,极尽豪华。1949年,马步青携带黄金2.7万余两和其他贵重物品,乘飞机逃往香港。

马步芳的宗亲马廷勷、马廷贤在河州建有藏白银的地窖,1928年河州镇守使赵席聘挖出了他们二人窖藏的白银200多万两,从临夏往兰州运白银时,用90匹骡子日夜不停地驮了几个月。因为银子太多,过秤来不及,后来就改为斗量。这些银子以后成为甘肃造币厂的原料。

另外,少数民族社会的宗教职业者也是社会财富的拥有者,许多寺院都有田产和属民,宗教职业人员享有各种特权。藏族寺院的土地由附近的属民租种,牧场由属民放牧,少数是有偿耕种,大多数是无偿耕种,具有劳役性质。以拉卜楞寺为例,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拥有的直属部落和纳供部落共有80余个,这些部落的收入绝大多数是供养寺院的。在藏族社会,人数较少的僧侣却占有大多数社会财富。

三、近代商人

传统社会商人多为农商兼营,活动范围小,经营渠道窄,赢利很少。大商贩凤毛麟角,必须要与官府勾结相通,受官府的恩惠关照,才能有所作为。甘肃传统社会有三个地方的商人比较有名,即东部秦安商人,中部河州商人,西部民勤商人。这三个地方的人有经商传统,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比较多。秦安商人多为小商贩;民勤商人从事长途贩运,以多赴新疆、内蒙古搞驮运为主;河州主要是回族商人。回族作为中亚人和中国本土人融合后形成的民族,其生存方式仍保留了中亚人善于经商的传统。在回族聚居区,几乎是十回九商。进入近代以后,甘肃的回族商人成为本土商人的主体,尤其是河州的商人,远近闻名。这些本土商人植根于农耕社会,农商兼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近代意识的局限,其赢利始终不能形成比较大的商业资本,来从事专门的商业经营,以独立于农业生产之外,绝大多数赢利仍然用于购置田产。从民间来看,局部地方的商贸活动仍然停留在以物易物阶段。

传统社会规模比较大的商业贸易首属茶叶贸易。在西北,尤其是甘肃,宋以后茶马贸易就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经济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到清朝时规模进一步扩大。茶马贸易属于官民贸易的性质,经营者必须得到官方的许可,才准许从事茶叶的贩运,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庇护。茶叶一般是从湖南产茶地方向西北少数民族地方运销,称副茶,或茯茶、附茶、湖茶、官茶等。笔者以为,副茶一词主要是因茶叶从湖南运来,本应该叫湖茶,因湖南把“湖”字发“fu”音,久之,便称为副茶、附茶、茯茶了。副茶性温,暖胃助消化,深受以奶肉食品为主的少数民族的喜爱,另外,西北气候高寒,许多汉族也喜欢喝副茶。当时,商人从湖南安化等地的茶场收购茶叶后,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由水陆站运输到陕西泾阳加工,炮制成大小不等的砖茶,再运到兰州茶司,由甘肃布政使司(藩台衙门)按国家规定,分发给各茶号。各茶号再将砖茶批发给经营牲畜、皮毛的商人和屠户,由他们分销运往蒙藏各地,他们将茶运到牧区后,再换取牛羊皮毛,运回到汉区,经过加工后,再分销给经营皮毛的商人。清末甘肃河西比较有名的茶商是民勤的“马合盛”商号,其在陕西泾阳设加工点,实行加工、运输、销售一条龙的经营模式,主要通过骆驼运输。该商号的运输规模大,传说拥有的骆驼最多时,光单峰白骆驼就有500峰。

清末茶商开始有了自己的商业组织。甘肃的茶商组织叫茶柜,茶柜分东、西柜,东柜多由山西、陕西、甘肃的汉族经营,西柜主要由回族经营。清同治以后,甘肃的茶商受到打击,东柜所剩无几,西柜也只剩“魁泰通”一家,西柜遂依附于东柜,联合经营。以后,左宗棠招徕湖南人组建了南柜,南柜势力渐强。南柜多为官僚商人,而东柜则为民间商人。辛亥革命以后,南柜失去了政治上的依仗,逐渐零落;而东柜的山陕商人则顺应商业贸易发展的潮流,依仗在商业上的成熟和老练,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等因素,在茶叶行业独占鳌头,地位日著。以后陕西商人也组建了新的茶商组织——新柜。当时每一个茶柜,设一个总商,由柜内各商号公举产生,报官厅加委,三年一任,亦可连任。总商具有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总商下设师爷(文牍)1人,管台(会计)1人,总商每年收入150元,师爷100元,管台75元。总商掌管散商的姓名、地址以及保结的虚实,然后造册领票,同时也承担督促交纳税款的职责。

茶叶贸易需要官方的控制和保结,官方专门印发茶票,商人领取茶票后,才可以进行经营活动。茶票在清时由总督署发放,民国时由省财政厅发放。左宗棠经营西北时,整顿茶务,以引为票,三年一发,每发一次称为一“案”。光绪五年(1879年),发第一案,1票为50引(一引即16封,50引亦即800封,1封即1块,约2.5公斤),1引是40公斤,50引合2000公斤。茶商至少要领1票才可经营。领票的商人需在陕西或甘肃有房产,还需有同行三家的连环保结,这样才可以保证税收不致缺漏。以后逐年增加茶票,发过几次票。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时,已经发到第8案,发了628张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发第11案,发了1800多张票,最多时曾发到2400多张票。到20世纪20年代,近代商贸业日益兴盛,从事茶叶贩运的商人增多,官方对茶票的发放越来越盲目。到民国十七八年时,1案茶票就已发到2000张左右,盲目地发放茶票致使大量茶业积压,难以销售。抗日战争时期,茶票已经发到第21案了,第22案又发了2000张。当时社会动荡,交通堵塞,茶叶运输困难重重,茶票便成为一张废纸了。以后国民政府设立了几家茶叶贸易公司,进行茶叶的垄断经营,民间茶商无力竞争,势力逐渐衰落。到40年代,茶叶贸易在法币贬值等社会动乱因素的影响下,生意难以为继,延续了数千年的由官方控制、民间经营的贸易模式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