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工作制度规范与流程设计
1859500000021

第21章 资产管理(3)

第二十八条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第二十九条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

第三十条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人员。

盘点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7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三十二条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年终盘点后一个月内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三十三条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

第三十五条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举行。

第三十六条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第三十七条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式四份,经双方签认后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

在制品

第三十八条在制品的盘点以当月最末1日及次月1日举行为原则。

第三十九条在制品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态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经管部门应制定盘点细则,以资遵循。

其他项目

第四十一条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必要时并应会同技术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盘存表一式三份,应由各外协厂商签认。

第四十二条寄存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寄存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商签认。

第四十三条代加工料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厂商,价值及结存数额,由代加工厂商签认。

第四十四条寄库的成品:于盘点前全部清理出库,其未能出库者,应列明客户名称、品名、规格、原开统一发票号码、数量及原因呈核。

第四十五条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理退货手续,验收及列账。

第四十六条营业借出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全部收回,借条一概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应签呈(总经理核准)。

第四十七条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的盘点,适用依据盘点经过编造“盘点报告”。

第四十八条对外的外协合同应订明随时准予盘点及盘点盈亏的处理等条文。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固定资产分级分口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分级分口管理,即在企业财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由厂部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按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级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第二条全厂的生产设备归生产部门管理,动力设备由动力部门管理,运输工具由运输部门管理,房屋、家具用具归总务部门管理,各种科研开发设备由技术部门管理。

第三条各归口管理的部门要对所分管的固定资产负责,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不动产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性质

本规定为企业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目的

本规定在于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管理人

对于远离企业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企业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管理人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部门必须将下列文书提交给总务科: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企业的关系等。

第八条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部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须经企业总经理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

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账面价值变更

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十二条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

第十三条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部负责。

不动产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不动产管理台账

总务科应建立全企业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把握全企业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图表:

1.企业所有土地

(1)地籍表;

(2)土地台账;

(3)土地课税台账;

(4)土地综合图;

(5)土地实测图;

(6)借出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

(1)借入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图;

(3)借入土地综合图。

3.企业所有房产

(1)房产台账;

(2)借出房产台账;

(3)房产名册;

(4)建筑物分布图。

4.借入房产

(1)借入房产台账;

(2)借入房产图。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七、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本公司所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计价标准,在会计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该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计价标准,在会计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第三条如果是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该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在会计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等科目。

第四条本公司所有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应收债权换入的无形资产,应该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价标准,在会计处理时,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第五条本公司所有因接受捐赠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作为计价标准,在会计处理时,借记本科目,按本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第六条本公司所有因自行开发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时,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七条本公司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将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八条本公司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无形资产,比照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公司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第十一条本公司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