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工作制度规范与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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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财务审计管理(1)

§§§第一节财务审计管理工作知识准备

一、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内容

为了保证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财务审计一般由企业以外的职业审计师独立进行的对企业会计账目、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进行的检查和验证,又称外部审计。

而企业财务人员所进行的财务审计则是以其作为企业所有者(股东)的代表,企业战略的合伙人以及企业财务部门的最高领袖,以企业内部员工的身份来执行的内部审计。

企业内部审计包括管理审计、经营审计两个方面,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注册会计师进行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以及领导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本企业的收支情况,以利于对本企业进行内部控制、管理的实施与改进。

因此财务审计方面的工作主要是对企业收入、支出、存货、固定资产循环账户等的审查上来,以防止作弊、贪污、挪用与不实的数据出现,误导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及公众的投资活动。

§§§第二节财务审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

一、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机构和人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二)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审计对象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三)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七)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八)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其他有关标准。

第十条审计种类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六)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七)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八)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十一)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五)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制定计划。

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

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五)审计记录。

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六)争议处理。

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七)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

1.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2.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15天提出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

(2)数据确凿。

(3)依法有据。

(4)建议恰当。

(八)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九)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审,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十)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十一)建立审计档案。

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五条审计注意事项

(一)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三)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制度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文档。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奖励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处罚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审计部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内部审计细则

第一条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二条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目,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递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账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九)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三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须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钥匙及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记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四条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五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审计部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制度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本公司所有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悉以此制度为准。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必须严格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同时以本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执行依据。

第三条本公司有独立核算的部门和单位均属财务收支审计范围。

第四条各级审计部门(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对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职权,向本公司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及办事处尚未建立审计机构的,由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第六条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及其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以及与被审计财务事项有关的经济活动。

货币资金审计

第七条审计货币资金时,审查库存现金的实有数,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溢缺,出纳人员有无挪用,有无白条抵库,有无超出银行核定的限额。

第八条审计货币资金时,审查收入的现金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情况。

第九条审计货币资金时,审查支付的现金是否真实,有无假收据、假发票或用发票的副联报销、贪污情况。

第十条审计货币资金时,审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数据是否一致,有无瞒收、虚报等情况,现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合规。

第十一条审计货币资金时,审查现金的收付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审计银行存款时,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总账是否相等。

第十三条审计银行存款时,审查是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是否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银行存款时,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收支是否合理,有无虚收、虚付或收付不入账的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银行存款时,审查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合法是否正确,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账户或支票进行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