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向犹太人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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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犹太人用智慧做生意(2)

其次,对于买方的每一次挑刺,都要给予积极的回答,使毛病不成其为毛病。如果所有批评都给驳回去了,说不定这个价格也就站住了。在现实生活中,犹太商人确实特别善于说服。谈判之前,他们会预先准备好充分的资料和数据,用于说服对方,

最后,对买方的明显失误,不可掉以轻心,更不能被买方的失误弄得过于兴奋,而实际上连本都赚不回。

讨价还价不是贪小便宜。如果将这一原则放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它所操纵的,就不是几角几分的问题了。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针对企业的竞争环境,提出了著名的“波特模型”。

波特认为,企业最关心是它所在产业的竞争强度,而竞争强度又取决于“潜在的竞争者”、“现有的竞争者”、“替代品的生产”、“供应者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及“购买者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这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购买者之所以要讨价还价,背后的直接原因就是“竞争者”能够提供更高质量和更低价格的同类产品。因此,顾客压价实际上间接地转化成企业与“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所以,企业面临顾客的压价时,就不应屈服,不要将顾客拱手送给自己的竞争者,从而“失去顾客”。

赚少数有钱人的钱

有钱人都买得起奢侈品,这一部分人虽占全国人口的少数,却占有全国金钱的多数。赚这部分人的钱,效益必定很高。

一个日本的犹太商人受80/20法则的指引,在钻石生意方面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

钻石是一种高级奢侈品,它主要是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品,一般收入的人基本上是购买不起的。而从一般国家统计数字来看,拥有巨大财富、居于高收入阶层的人数比一般收入阶层的人数要少得多。日本犹太商人就看中这一点,把钻石生意的眼光投向占人口比例20%的有钱人身上。日本犹太商人抓住时机开始寻找钻石市场。他来到东京的某百货公司,要求借该公司的一席之地推销他的钻石。但是,该公司负责人根本不理他那套:“这简直是乱来,现在正值年末,即使是财主,他们也不会来的,我们不冒这种不必要的风险。”这就断然拒绝了他的请求。

但他并不气馁,坚持以80/20这条万无一失的法则来说服百货公司负责人,最后取得该公司一角:郊区分店。分店远离闹市,顾客很少,生意条件不利,但犹太商人对此并不过分忧虑。钻石毕竟是高级的奢侈品,是少数有钱人的消费品,生意的着眼点首先得抓住财主,不能让他们漏网,以赚取富人的钱。当时,百货公司负责人曾满不在意地说:“钻石生意一天最多能卖2 000万日元。”犹太商人立即反驳:“不,我可以卖到2亿日元给你们看。”这在百货公司负责人看来,无疑是狂人的胡言乱语了。但犹太商人胸有成竹地说出这句话来,是源于对80/20法则的信心。

事实上,80/20法则的魔力很快就显示出来了。首先,即使在地点不好的分店,也取得了一天6 000万日元的销售额。当时正值年关贱价大拍卖,吸引了大量顾客。犹太商人就利用这个机会,和纽约的珠宝店联络,运寄来各式大小钻石,都被抢购一空。

接着,犹太商人又在东京郊区及四周分别设立推销点推销钻石,生意极佳。每一个商店都没有下过每天6 000万日元的纪录。相反,百货公司由于开始没有抓住机会,当全国各地销路大开时,才低头提供摊位,效益反而不如其他本来相对萧条的商点。

这样到了第二年春天,犹太钻石商在百货公司郊区分店的销售额突破3亿日元,就连四周地区的销售额也超过2亿日元,犹太商人实现了许下的狂言。

钻石生意成功了,奥秘在哪里?

别怕没人买。

百货公司对此有过怀疑,他们认为钻石商品就好比美国卡迪拉克牌或林肯牌豪华小轿车,国人能够购买的很少,因而销路一定不好。可犹太商人却不这么想,他把钻石看成稍微高级的国产小轿车,是有钱人都买得起的奢侈品。这一部分人虽占全国人口的少数,却占有全国金钱的多数。赚这部分人的钱,效益必定很高。

周密细致做事避免疏忽

无偿帮别人保管东西而造成丢失或损伤,保管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是借别人的东西,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都有义务赔偿原物。

大多数国家在借贷和做生意方面经常用赊欠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而犹太人在这一点上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

犹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冲突的部落联合而成,而后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为了调整思维方式和习惯不同的犹太人的利益,制定严密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就是由拉比们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见解集合起来形成的,它收录了人们所能想到的各种各样问题的答案。

A向B提出:“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我还要帮你保管你的东西呢。”B很快答应了。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有保证对方东西安全的责任。A向B说“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而作为回应,B说“好的,放在这里吧”。这时,B就应当对A负责。A对B的这种善意的行为不一定有回报的义务。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体现了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的区别。

那在实际中需要对对方的东西提供多少赔偿呢?《塔木德》举了三种情况来说明基本的判断标准。

1. 无偿帮别人保管东西而造成丢失或损伤,保管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是借别人的东西,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都有义务赔偿原物。

2. 承租人如果是被有偿雇佣的人,必须赔偿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偷盗或是其他无意行为或是不可抗力的天灾(如羊在放牧中被狼群或是狮子吃掉)造成的损失,不能被追究责任。

这里值得思考的是到底什么算是天灾、什么算是人祸。关于这个区别也有详细的论述,也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三个例子。

3. 雇工在放牧家畜的时候遭到野兽的侵袭,无论是狮子﹑熊﹑豹或是毒蛇,只要出现一头,就被认为是不可抗拒的天灾。狼群(狼的数量在两匹以上)侵袭家畜的时候,如果不能击退,也是不可抗力的天灾。人有可能击退两匹土狼,但如果它们是从前后两个方向夹击,也可以断定家畜的损失是有不可抗力造成的。上面的例子只限于在安全的区域放牧时出现的事故。如果牧羊人故意把家畜引到危险的区域,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牧羊人承担。

总而言之,由于疏忽引起的事故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犹太人在做事之前都会作十分周密细致的准备,在做事的过程中对每个细节都予以充分的考虑。

拿不义之财会受到神的惩罚

犹太人追求财富的前提是,他们要靠自己的头脑和双手光明正大地赚。在犹太人的眼中,拿不义之财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金钱具有诱惑力,许多人因为金钱而锈蚀了灵魂。犹太人是如何看待金钱的呢?这与犹太人的赚钱观念有直接关系,即他们只抓属于自己的钱,而不抓不属于自己的钱。

犹太人在追求财富方面没有止境,这一点世人皆知。然而,犹太人追求财富的前提是,他们要靠自己的头脑和双手光明正大地赚。在犹太人的眼中,拿不义之财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有个犹太妇女购买东西后,当她从百货公司回到家里从袋中取出东西时,忽然发现里面有一枚戒指。她并没有买这东西。她把此事告诉小儿子,并带着孩子一并去找拉比,请教应怎样处理此事。

拉比给他们讲了《塔木德》中的一则故事:有位拉比平日靠砍柴为生,每天要把砍的柴从山里背到城里去卖。拉比为了节省走路的时间,以便研究《塔木德》,决定买一头驴来代步。

拉比向阿拉伯人买了一头驴牵回家。徒弟们看到拉比买了头驴回来,非常高兴,就把驴牵到河边去洗澡。结果,驴脖子上掉下来一颗光彩夺目的钻石。徒弟们欢呼雀跃,认为从此可以脱离贫穷的樵夫生活,专心致志地研读《塔木德》了。

可是,出乎徒弟们意料的是,拉比领他们赶快去街上把钻石还给阿拉伯人。拉比说:“我买的只是驴子,而没有买钻石。我只能拥有我所买的东西,这才是正当行为。”

阿拉伯人非常惊奇:“你买了这头驴,钻石是在驴身上,你实在没有必要拿来还我。我不理解,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拉比回答:“这是犹太人的传统,我们只能拿支付过金钱的东西。所以,钻石必须归还给你。”

阿拉伯人听后,肃然起敬:“你们的神必定是宇宙间最伟大的神。”

听罢这则故事,妇人立即决定回去把戒指还给百货公司,但不知如何解释。拉比告诉她:“你首先询问戒指属不属于百货公司。如果属于,当对方问到你退还戒指的原因时,你只需说一句话就行:‘因为我们是犹太人。’另外,请带着孩子一块去,让他亲眼目睹这件事。他一定会对自己母亲的正直与伟大永记不忘。”

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金钱对灵魂很具有诱惑力,要抵御这种诱惑是非常需要原则的。如果民族的灵魂变肮脏了,这个民族就会彻底完蛋。犹太人的生存原则是一面明镜,值得人类学习和借鉴。灵魂的纯洁是最大的美德。经商者应当牢记,抓住属于自己的钱,而不抓不属于自己的钱!

不能在市价没有形成前贱卖产品

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品。这并不是禁止投机行为,而是禁止个人控制市场的行为。

公正的经商之道在犹太人中表现得十分彻底。我们看一个《塔木德》在买卖上的判例,就能明白了。

比如,A和B之间要进行4斗小麦和1万日元现金的买卖。如果卖主A向买主B要求,如果不能现在支付1万日元而是延迟到几个月后小麦成熟的时候,就要支付1.2万日元。在这种情况下,《塔木德》会判定A的要求无效。为什么呢?先不管这4斗小麦是不是在现在进行买卖,对同一商品设定双重的价格不但是破坏了买卖商品的价格公正原则,事实上还在延期付款的情况下收取了B的利息。

如果是在收取租金的场合,就不一样了。也就是说,借用土地一年,总共费用是10万日元,如果每月还1万日元不算是违法。在最初契约建立的时候,如果“按月付款”和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借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任意选择付款的方式。

反过来说,以4斗小麦在收获期归还为条件,那就禁止现在就把小麦借出去。为什么呢?4斗小麦现在是1万日元,到了收获期,如果是丰产,那价格可能暴跌到0.8万日元,如果是减产,那可能暴涨到1.2万日元。所以,如果只是“在收获期归还等量的小麦”,很有可能给卖主A带来不当损失或是额外的利益。鉴于此,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明确4斗小麦的时价。在这个基础上,等小麦收获的时候,用等量的金钱或是小麦来归还。

物价的稳定对于经济流通十分必要。不正当地抬高物价自不必说,相反地,压低物价也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如果谁先进入市场,将商品以低价出售,那这种商品的价格会在整个市场上暴跌。这种行为是《塔木德》最为禁止的。“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品。”这并不是禁止投机行为,而是禁止个人控制市场的行为。

如果价格适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会满意。但是,如果有人在别人的小麦还没有收获的时候就低价出售自己的小麦,那带来的影响会波及其余的农民。低价当然受一般的消费者欢迎,但结局是:由低价造成的损失会转嫁到别的商品上,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没有好处。

掺假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

任何东西都不能掺假。

犹太教关于食品的严格规定:任何东西都不能掺假。犹太人的食品加工业就受此严格制约。美国的火腿香肠十分好吃,因为里面没有混入猪肉和马肉。一旦记住这种味道,你就会觉得日本做的火腿香肠难以下咽,根本不能吃。因为日本的香肠里面加了鱼肉和鸡肉,而且为了增加分量,还加了很多淀粉。这样做成的肉团子就没有纯正的肉的味道。

对食物的规定还适用于酒类。拉比们会通过监督并且亲自品尝来确定原料的纯正与否。无论是加工食品还是酒类,如果符合库舍规定,都会由拉比在标牌的一角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塔木德》规定严格禁止将酒兑水买卖。允许兑水的场合只限于酒吧,并且是在客人知道已经兑水的情况下。但是,对于酒吧和中间商,即使酒吧知道并同意中间商的葡萄酒兑水,也不能买卖。如果这个酒吧买了这些兑水的葡萄酒,就有可能将其伪装成没有兑水的酒,在顾客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卖出去。另外,这种兑水的酒有可能已经混入细菌,并在酒中腐败﹑发酵,不能够长期保存。不管怎么样,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业信用。

纽约有一个犹太人开的旧书店,在卖给客人书之前,经常会确认有没有脱页的现象。因为是旧书,书皮和装订不结实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但如果把内容不全的书卖给顾客,那几个月后书店的信誉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正是因为不卖有缺陷的商品,这家书店的顾客才越来越多。

与之相似,犹太人还有别的得意之作。如果商品有破损,他们就会向人们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而人们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买的。这也可以说是诚实正直的生意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