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信息不对称,交意难做成,那么,为了信息对称,你就必须将信息尽可能多、可能广地传播给交易另一方,这当然是要支付一定费用的。笔者那位同事所碰到的问题,说白了就是信息传播费用太高,企业负担不起。啥原因?原因在市场诚信环境差,尤其是保健品市场。消费者屡屡上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所以,对任何信息都先打一个问号。这样,同样的信息,要为交易另一方所接受,当然就得付出比过去大得多的费用了。
为信息交易而付出的这笔交易费用——无论是打广告也好,搞推销也罢——都是非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对提高产品质量没有任何助益。所以,此类费用越是大,交易双方所支付的非产品性投资越是多,所付费用在产品身上的直接获益就越是少。
反过来说,一些诚信度(美誉度)高的企业,因其产品比较容易为消费者认可,信息传播费用较低,所以,其经济效益也就较好。
这也是凡明智的企业都很重视自己的诚信度和美誉度的深层经济原因。
再往大里说,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其诚信度如何,也不仅关系这个地区、城市和国家的声誉,还直接关系到这个地区、城市和国家的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益。前些年,广东汕头市就因为骗税成风,诚信度低,弄得来整个城市各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下滑,就是一个深刻教训。
信息对称理论在实践中有用吗?当然有用。要想做成生意,就得信息对称,要想信息对称,就得信息公开。这道理,一些商家或许说不出个子丑寅卯,但在实践中却深得个中三昧。你看京城一些餐馆为何办得那么火爆?一个很简单也很重要的原因是,它临街的窗户开得非常大,入夜里灯火通明,让过往行人一望即知,这个店生意红火,食客盈门。
巧用不对称信息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资料不同。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但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前者例子可见于二手车的买卖,卖主对该卖出的车辆比买方了解。后者例子比如医疗保险,买方通常拥有更多信息。
有位专家说,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精神。这似乎是什么都没说,又似乎已经说得很正确。广义地说,所谓信息就是消息。对人类而言,人的五官生来就是为了感受信息的,它们是信息的接收器,它们所感受到的一切,都是信息。
然而,大量的信息是我们的五官不能直接感受的,人类正通过各种手段,发明各种仪器来感知它们,发现它们。信息可以交流,如果不能交流,信息就毫无用处。信息还可以被储存和使用。你所读过的书,你所听到的音乐,你所看到的事物,你所想到或者做过的事情,这些都是信息。
私有信息掌握与否也是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概念。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来自法律。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代理人。
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在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合同、协议)中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掌握信息多、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简单地说,“知情者”是代理人,“不知情者”是委托人。
社会是由众多个体构成的,人与人之间时刻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由于不对称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当普遍,所以许多社会经济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
例如,政府与企业、股东与经理、雇主与雇员、消费者与厂家、计算机用户与服务商、信息经纪人与信息用户、病人与医生等等,他们之间都可以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除了正式的有书面合同(协议)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有口头委托的较为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外,社会经济关系中还有大量的隐含的委托代理关系,诸如老百姓与政府官员、选民与议员的关系等。
同一种经济关系中可能包含有多种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例如软件生产商与软件用户的关系,对于软件的生产成本、软件性能等方面的信息,生产商掌握的比用户多,生产商是代理人,用户是委托人,从这一方面来说是“用户委托生产商进行生产”。对于需求欲望、支付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用户掌握的比生产商多,从这一方面来说又是“生产商委托用户进行消费”。
可见,委托代理关系是与不对称信息相联系的,针对不同的不对称信息,可以构成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参与各方,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某一方是委托人、某一方是代理人。
一般来说,私有信息指的是现状,如买卖双方交易商品的质量状况、追求女孩的男生人品、健康状况、求职者的能力等。总而言之,私有信息是双方博弈时已存在的事实。在信息经济学中,一般把这种关于现存事实特征的私有信息,叫做“隐蔽特征”。
正是因为参与博弈者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往往有很多私有信息的存在,其决策结果必然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可分为两大类:主观不确定性和客观不确定性。主观不确定性是指,决策者由于有关资料的缺乏,而不能对事物的态度作出正确的判断。
这种不确定性的判断,却是其它掌握资料的人可以有的。例如: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不如生产者更为了解,换句话说,商品质量对于消费者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和主观不确定性相关的信息常常具有不对称性,一些人掌握事物状态的信息,而另一些人则缺乏事物状态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通过信息的交流和公开以及寻找而消除。
客观不确定性是指事物状态的客观属性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对此,人们可以通过认识去把握不确定性的客观规律,但是,认识本身并不能消除这种不确定性。
当存在不确定性时,决策者的决策就具有风险。不确定性和风险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确定性,直观上很容易理解,一件事情可能出现的结果越多,这件事情就越具有不确定性,结果越不明确(概率分布越分散),不确定性的存在就越显著。
风险的必要条件是决策面临着不确定性的条件。当一项决策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时,其所具有的风险性的含义是:从事后的角度看,事前作出的决策不是最优的,甚至是有损失的。决策的风险性不仅取决于不确定因素之所含不确定性的大小,而且还取决于收益的性质。所以,通俗地说,风险就是从事后的角度来看由于不确定性因素而造成的决策损失。
对个人来说,拥有信息越多,越有可能作出正确决策。对社会来说,信息越透明,越有助于降低人们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根本无法掌握影响未来的所有因素,这使得作确定性的决策变得困难重重。
信息本身的价值正在于此。博弈参与者一旦掌握了更多信息,其决策获得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就增大。
比如,一个消费者买一部二手手机需要花1000元,而这部手机的真实价值也许只有500元,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这部手机,就净损失500元,如果他和二手手机老板很熟,请老板吃顿饭支出100元,老板决定给这个消费者一部价值1200元的二手手机。
很自然,获取这部手机真实信息的价值或信息成本就是100元,但是不仅没有亏掉500元,反而赚了200元,一反一复投入100元的信息成本所得到的收益是500 +200=700元。
因此,市场参与者的决策的准确性取决于信息的完整性。准确的决策需要更多信息的支持,所以信息的获取有减少风险的可能性。这就是说,信息的搜取有可能增加决策者的收益。信息的价值就可以用获取信息后可能增加的收益来衡量。
信息劣势的制胜法则
公司单位和个人有的可能,处在整个决策系统的特定层.这一特定情况,决定了其开发有效信息存在许多劣势:区域狭小,信息的覆盖面窄;局限性大,信息的代表性差;隔层多,信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弱,等等。面对这些不利因素,应努力于劣势之中找优势,确定自己开发有用信息的强项。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被赋予的角色或者说功能定位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很显然,独立董事如果只做到公正客观和独立,是不可能担此重任的,是充当不好“专业裁判”的。作为一个监督者,必须拥有充分的公司内部信息。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所处的信息劣势,是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专业裁判”作用的关键因素。
独立董事在获取信息劣势方面的天然劣势 1、从国内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构成可以看出,他们在获取公司内部经营信息方面存在劣势。独立董事构成基本上是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他们大多都是学者和研究人员。很显然,像这样的独立董事机构,明显缺乏必要的财务技能,缺乏对企业务发展的战略管理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没有能力独立获取公司内部运作的必要的相关信息。
其次,独立董事的激励影响信息获得。从国内外实践看,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是收入激励和声誉激励。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与企业业绩无关。这种报酬结构很难激励独立董事积极主动去获取事关公司发展、内部各种交易等方面的信息。声誉激励,一般来说,完全靠独立董事个人的自身素质,对获取内部信息只具有限作用。
第三,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由于独立董事多数是社会名流身兼数职,甚至有的一个人担任四、五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他们事务繁忙,根本没有时间与精力关注公司内部运营状况,无心去获取公司管理方面的信息,尤其是事关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方面的信息。
第四,独立董事所处接口位置。既然独立董事是公司的“外部人”,因此他们并不了解公司内部运营信息,要获取想关信息,只能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处获取或听从他们的安排,自己去收集。这样,独立董事在获取公司内部信息,显然存在劣势。
第五,独立董事的目标模糊。从现实情况分析,独立董事在公司的目标并不清楚,他们的角色好像是上市公司的战略咨询顾问,尤其是技术战略咨询顾问,他们所拥有的也只是这方面的信息。至于担当“保护中小投资者,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责任或目标,好像不太明确,这当然会影响独立董事本来应该获取的这方面信息。
第六,独立董事权责不明。关于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并无明确的强制性规范和要求,这使独立董事有时无权获取他们想知道的,甚至该知道的有关公司内部方面的信息。这使得独立董事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第七,历史、习惯和文化的影响。即使在国外,根据独立董事运作情况分析,由于历史、习惯和文化的影响,独立董事往往是象征性工作,既然是象征的,他们也非常自觉。不该关心的信息,即使是重大的信息,也不会关注过问。在中国,上市公司往往“一股独大”、“大股东控制”,这样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只能是象征性的,因此,该让独立董事知道的信息,会让他们知道,不该独立董事知道的信息,他们也不会主动地去了解、搜索。
既然导致独立董事的信息劣势根源不仅在于公司管理层的操纵信息和刻意安排,而且不在独立董事构成本身。因此,改进独立董事信息劣势,进而建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来进行,另一方面,通过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进行,也就是既要规范管理层信息传导,又要鼓励独立董事主动去获取更多的信息。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公司管理层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加大对操纵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以确保更多的信息、更重要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内部交易的信息,得到及时全面的披露。一句话,要增加向独立董事传递信息的数量与质量。 二、在信息传递正式的制度安排上,要规范、合理、科学,特别是在董事会的议程安排,公司经营报告以及董事会频度上,要有明确的规定与安排。严防操纵。三、为确保独立董事能获取更多的信息,特别是事关重大交易的信息,应授予独立董事适当的信息监管权。四、由于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外部人”。使得独立董事与公司只有有限的、松散的联系,进而造成独立董事在获取公司内部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因此,增加对独立董事的激励,鼓励他们增加与公司的接触,与公司保持更加紧密的联系。同时,可以设计“场合”,面对面的接触,增加信息沟通,便于他们了解公司内部更多的信息。五、改变独立董事只通过公司管理层获取信息的单一模式和渠道,鼓励独立董事主动深入公司,进行考察、了解。这样,不仅增加独立董事获取更多的信息,而且,使得他们有感情,容易信息传递、信息沟通。六、采取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内部重要委员会的任职,这样,他们不仅获取重要内部信息更有保证。而且他们也更容易监督。
通过对独立董事信息劣势产生根源的分析,进而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这种信息劣势得到改进,使得信息传导机制有效、畅通,我们坚信,独立董事在“监管公司经营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一定会得到有效的发挥。
“小”信息中的大财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