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防腐败工作组织单位
如果鉴于风险分析的结果或者因特别情况确有必要的话,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或者长期设置一专门的、不受任何指令管辖的组织单位,以审查和集中管理相应部门的防腐败措施;该组织单位有权直接向机关领导汇报。这一任务也可由机关的内审部门承担。发现防腐败工作中存在有疏漏的,该组织单位直接向机关领导和防腐败工作联系人汇报,并应就恰当的改进措施提出建议。
7.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防腐败的意识
7.1 工作人员在履行任职宣誓或被聘用时,应向其说明产生腐败的危险及腐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对工作人员的告诫应记录备案。鉴于可能存在着的腐败危险,工作人员被聘用后也应不断对其进行保持防腐败意识的教育。此外应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行为守则”(见附件1),使其了解在极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工作领域或情况下尤其应注意哪些事项。
7.2 工作人员在极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工作领域任职——包括被调往那些领域——的,应定期重新对其进行保持******意识的宣传,并针对具体工作岗位的特点给予进一步的告诫。
8.培训与进修
负责培训与进修的机构应将“防范腐败”的议题纳入工作计划,首先考虑领导层人员、防腐败工作联系人、极易受到腐败行为威胁的领域的工作人员以及在第6点中提到的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进修的需要。
9.坚持职务和专业监督
9.1 上级领导坚持不懈地履行其职务和专业监督的职责(见附件2),包括积极的、前瞻式的人事管理和检查。
9.2 监督过程中上级领导应注意各种显示腐败行为的信号,定期或视需要督促其工作人员提高对腐败风险的认识。
10.对腐败嫌疑的通报和处理措施
10.1 在发现涉嫌违法的腐败行为且有事实根据时,机关领导应立即向检察机关和最高主管部门通报;此外应启动机关内部的调查,针对掩盖真相的行为安排预防措施。
10.2 各最高联邦部门——包括其下属机关——每年按照规定的匿名形式向联邦内政部通报已经开始调查的嫌疑案件(按领域、事实、已启动的措施分类)和在报告年度业已结案的程序的结果。
11.公共订单发包的指导原则
11.1 竞争。
公共招标和公开程序的原则在防腐败工作的范畴内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公共采购订单的发包过程中,应定期于职务和专业监督框架内就是否存在有不允许的影响因素进行审查。
11.2 规划、发包和结算原则上分开进行。
在根据预算法和发包法的规定发出公共订单时,无论是前期的准备、规划和对需求的描述,还是发包程序本身及——尽可能也包括——以后的结算,原则上这些步骤均应分开组织和进行。
11.3 竞争排除联邦机关应审查投标人或竞标人方面是否存在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及至影响到该投标人或竞标人的可靠性,导致可能将其排除于竞争之外。
上述人员中的某一位若向订单授予程序的准备或执行人员本人或第三者提供、许诺或给予其人某项好处的,则尤其属于此类严重违规行为。
12.******条款,依据任用法确定承包人
12.1 进行公共采购订单的发包,情况适宜的,应规定******条款。
12.2 如私营企业参与执行公共机关的任务,根据任用法——必要时——应责成这些企业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订单中所规定的义务。招标书中便应含有相应的条文(包括要求作出意愿声明)。应向上述人员分发“******行为守则”(见附件1)以及适用的关于接受奖励和馈赠的规定的复印件。
13.对公共活动和公共机构的捐助,赞助
在接受私人(赞助人)向一个或多个联邦机关提供现金、实物或服务赠予时,适用联邦政府2003年7月7日颁发的关于私人捐助联邦活动(赞助、捐献和其他赠予)的一般行政规定(联邦司法部公报〔bAnz〕第14906页)。
14.资助接受人
14.1 若属联邦在机构资助框架内给予的拨款,资助通知书应含有特别的附加规定,责成资助接受人按照本规定的内容行事,如果预算法亦规定对其适用发包法(资助数额或——由多个机构给予资助的——总额超过100000欧元)。在订立资助合同时,应就适用本规定在合同中达成协议。
14.2 与国外的机构性资助接受人应就防腐败原则在合同中达成协议。
15.特别措施
如有必要,联邦机关可采取超出本规定范围的其他措施。
16.生效
本规定在联邦司法部公报公布后的第二天生效。同时1998年6月17日颁布的规定(联邦司法部公报〔bAnz〕第127号第9665页)随之失效。
[1]此文全部摘录于德国联邦政府相关部门赠阅资料,特此鸣谢。该规定于2004年7月7日颁布。
德国******行为守则[1]
制定本行为守则,旨在告诫工作人员,警惕各种可能导致其在非有意的情况下陷于腐败的危险。此外,守则亦督促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忠于职守和法律,向他们指出腐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腐败
危害大家的利益。
腐败有损于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声望。
腐败不是不拘小节而违规;
腐败直接通往犯罪。
腐败始于小恩小惠。
腐败令人身不由己。
腐败导致失业。
所以:
1.以身作则:您可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您既不容忍也不支持腐败行为。
2.对他人的腐败尝试立即加以拒绝,并马上通知防腐败工作联系人以及您的上级领导。
3.估计有人会希望您违背职责、对其优先照顾的,可请求某位同事作为见证人。
4.注意使您的工作随时都能接受检查。
5.严格区分职务工作和个人私生活。检查您的个人利益是否会和您的公务职责发生冲突。
6.支持您所在的机关揭露和查清腐败行为。发现具体的腐败行为迹象时,通知防腐败工作联系人以及您的上级领导。
7.支持您所在的机关认清有助于滋生腐败现象的不完善的组织结构。
8.积极参加有关防腐败的培训和进修活动。
9.假如您已经受到了某件腐败行为的牵连,应该如何行事?
把自己从时刻怕被发现的恐惧中解脱出来!毫无保留地披露真相!如果您主动讲清事实,而您的交代亦有助于查清案情的,在量刑和决定纪律处分时可能考虑对您从轻处理。
[1]此文全部摘录于德国联邦政府相关部门赠阅资料,是《德国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规定》的附件1,为了排版美观而单独成篇,特此说明并致谢。
腐败行为的迹象,示警信号[1]
1.1 中性迹象
a)异常且无从解释的高水准生活;出手阔绰;向人炫耀象征地位的财物;
b)工作人员同第三者之间不同寻常的私人交往(比如邀请、兼职、签订顾问或鉴定人合同、资本参与);
c)对于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特别是如果调任和升迁及加薪或者至少有望加薪有关;
d)在未得到批准或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e)行为举止反常,难以解释(比如因为受到某种要挟或出于内心不安);开始变得沉默寡言;突然改变对同事和上级的态度;
f)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从事的工作日渐缺乏认同感;
g)社会问题(酗酒、吸毒或赌博等);
h)强烈的虚荣心,吹嘘在工作和私人生活领域交际广泛;
i)接受第三者给予的好处(购物时的特别优惠、在饭店享受免费餐饮、应“行政客户”的邀请参加私人或业务方面的活动);
j)企业方面表现出异乎寻常的慷慨(比如赞助)。
1.2 报警性迹象
除了这类更多是中性的迹象外,根据联邦刑事局的经验,还有一些非常典型的显示行政机构腐败的迹象,因此必须将其列为“报警性迹象”。
机关内部的迹象:
a)回避或者“没看见”有关规定;“小过错”不断发生;事实经过与事后的记载有出入;
b)对上级主管部门或所承担的任务缺乏认同感;
c)作出不同寻常且又令人费解的决定;
d)对相同的情况因申请人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评判和决定;滥用裁量空间;
e)绕过其他主管单位给予批准或发放许可证(比如包含免除应尽义务的说明);
f)有意回避检查,对外封锁某些业务领域;
g)隐瞒某些事件和情况;
h)在作出某些受益决定时处理时间异常短暂;
i)偏袒一定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
j)视节俭原则为小事一桩;
k)涉及到对不属自己管辖范畴,但对第三者的利益十分重要的任务时,试图对决策过程施加影响;
l)以保持沉默的方式容忍错误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
m)在特别需要加强检查的工作环节,缺少检查或者检查不力;职务和专业监督过于松懈;
n)对可疑的现象或事件没有反应;
o)任务过于集中于某一个人。
对外交往领域的迹象:
a)对申请人的态度异常友好;
b)优先选择有限招标或者直接发放订单,包括将订单分割,以便于直接发包;避免索取可用于比较的其他报价;
c)远远超出或者一再超出规定的订单价值;
d)以非市场通行的价格进行采购;不合理地购置物件;在无透明竞争的情况下订立长期合同,且合同条件于机关不利;
e)“计算错误”异常频繁,事后在商品和劳务清单上进行修改;
f)收到订货无收讫戳记(通过“个人渠道”进货);
g)金额可观的追加工作;
h)工作人员或者其家属在某些同时又是公共行政机关订单承接人或申请人的公司兼职或工作;
i)在与某些公司进行谈判时口气宛如“老朋友”或者表现得异常好说话;
j)利用某些公司(实际不存在)的权势进行要挟;
k)经常去一定的公司“出差”(在实际不必要的情况下在外过夜的,尤属异常现象);
l)某些公司成为机关(特别是一定的决策人或者办事人员)的“常客”,某些公司则只有当“他们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场时才来登门拜访;
m)与某些公司或者申请人在通常应发生冲突的时候却没有矛盾。
根据联邦刑事局的研究,上面所列迹象说明了,倘若这类征兆是作为反常现象(“无法解释”,“不可理喻”,“突然发生变化”,“异乎寻常”)出现的,应格外对其加以注意。联邦刑事局特别指出一种经常出现且又十分显眼的示警信号,即有着“兼职外快”的工作人员往往出手阔绰或表现出超常的高水准生活,包括向人炫耀象征地位的财物。在这类作案人的圈子里不大会有人倾向于低调。
此外,一些联邦刑事局询问过的专家认为,属于示警信号的还有同事间的暗示、外界的谣言以及匿名举报(比如吃了亏且因此陷入经济困难的公司进行举报)。如果这类信号频繁出现,而且是集中针对一定的人员或者业务领域,则迹象更加明显。当然,对“谣言公司”的传闻必须不断加以分析和评判,以便杜绝滥用。另一方面,根据匿名举报而展开的调查,在很多情况下确实发现了腐败行为。
[1]此文全部摘录于德国联邦政府相关部门赠阅资料,是《德国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规定》的附件2,为了排版美观而单独成篇,特此说明并致谢。
德国与新加坡廉政建设经验及启示
2008年12月到德国,2007年11月到新加坡,两年之内,我有幸到了欧亚两个各具代表性、典型性的国家作培训和考察。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新加坡是海洋法系国家,从行政监察的视角比较两个国家在廉政及公务员队伍建设方面的主要经验,一个强烈而深刻的印象是:两个国家的基本做法上有异曲同工之妙和殊途同归之效,在透明国际组织多年来的清廉程度排名榜上,两个国家分别位居欧亚的前列。
德国的主要特点,前面已作过介绍,这里只提纲挈领式的作一罗列:
一是以人格力量为基础的自律
受古典哲学的影响,德国民族文化崇尚理性,德国人十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了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善于服从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在传统道德的影响下,德国公务员基本都能把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作为一种内在的自觉行为,做到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洁身自爱,公私分明,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比例很小。
二是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的权力约束
在德国,法律要求公务人员须严守《公务员行为守则》。新加入者要举行宣誓仪式,保证遵从守则,违反甘愿接受处罚。公务员每年要与上司签订廉政合约,承诺廉洁奉公。同时,为防止公务员滥权,它立法保障让权力运行透明,程序规范细致切实,严格实行定期轮岗,严格限制第二职业,严格规定收受礼品行为等等。
三是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加强惩处
德国于1873年即颁布了《官员法》和《资历条例》。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在此基础上沿用并发展了原有的公务员制度。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先后颁布了《联邦官员法》、《联邦官员纪律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地约束了政府和公务员的行为。德国没有单独的******法律,查处腐败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依法处理。廉政建设也没有作为专门工作突出出来,而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且体现了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等三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