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躲过骗子(经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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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合同、劳务输出诈骗案(6)

4合同里暗作手脚,隐藏“杀机”,致使合同失去效能,不能发挥作用。

以欺诈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其条款从表面上看是合法、合理和平等的,但实际上合同欺诈行为人却在合同中暗藏伏笔,设置障碍。一方面,他们使合同得不到履行,另一方面却又可让欺诈行为人免担责任。由于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在信任欺诈行为人的基础上才订立合同的,一般很难察觉合同条款中的伏笔,等到发觉上当了,却又人于取证,只好忍痛承受财产损失,还多自认倒霉。

例如,甲与签订了一项销售一万吨钢材的合同,甲是卖方,乙是买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钢材的质量和规格以双方签字的该批进口钢材的材质单为准,材质单留存乙方,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支付总交易额的1%作为违约金之外,还要赔偿另一方的全部财产损失。

然而,在订立合同时,乙方却没有拿到材质单,考虑到双方关系不错,乙方又急于做成这笔交易,乙方还是在合同书上签了字,一周之后,甲方将材质单交给了乙方,乙方便拿着材质单寻找接手的买方或直接用于生产的企业。下家在看了材质单后,较一致地反映这批货材质混号,使用不便,再做市场销售就比较困难。于是,乙没有在材质单上签字,而是将材质单退还给甲方,甲没有表示反对意见,但要求乙主要扩散材质单。此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则认为自己并没有在材质单上签字,合同实际并没有成立。

双方针锋对麦芒,在不妥协,据理力争。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把乙方拉到了被告席上。在审理中,乙方发现合同中已明确写明,材质单已留存乙方处,于是只好落得个“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结果。一年半之后,乙方从他人那儿得知,甲方实际上只收到了1000吨钢材的货,于是乙方明白,自己实际上是钻进了别人准备好的陷阱。

5合同暗涛汹涌,陷阱百伏,使委托方不得不承受违约责任。

北京郊区有一合伙企业,在看到报纸发布的一副委托加工的信息后,找到了发布信息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预收了中介费用后,向该合伙企业提供了加工任务来源、定作方的名称及加工的图纸,在带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到异地对定作方进行“实地考察”后,该合伙企业与异地的定作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如因加工方的原因不能提供合格的样品,则合同解除后,加工方不得要求定作方退还已支付的料款、加工费以及中介服务费。果然,加工方在按样试制产品后三次不能通过验收,无奈之下只得同意解除合同。

心机浅浮的负责人在过了半年的后再猛然想起要鉴定图纸。

鉴定结论表明,定作方提供的图纸在试制过程中原封不动的实现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原不封不动地按图纸要求试制出的产品是不具有实用性的。该合伙企业方知受到了欺诈,等到他们转而寻找定作方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时,定作方早已不知去向。而中介方对强调加工方与定作方订立的合同是基于加工方对于定作方的“实地考察”,自己并无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在该案件中,北京郊区的某合伙企业就此损失了中介费、试制费等相当数量的一笔费用。

6抵押人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大大超过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广东省市一家皮鞋厂为了得到借款引进一条产品的生产线,将自己所有的一项价值为2000万人民币的房产交付银行抵押贷款800万元人民币。出借方在自己认为考虑周祥的情况下,与该皮鞋厂了借款合同。协议约定:由借贷方贷款800万元,借期一年,到时不能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则该幢房产由银行进行变卖,银行从变卖的价格中优先得到债务的清偿。银行亦可将该幢房产归己所有,余款向皮鞋制造加工厂支付。但是银行万万没有想到,实际上在该幢房产上,抵押人已设定了两个抵押权,抵押数额已达1800万元。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皮鞋加工厂从未将此情况向出借方说明,贷款方在没有认真审查该抵押房产法律状况的情况下,轻易地接受了房产抵押。一年后,皮鞋制造厂引进的生产线所生产的皮鞋根本不能适应中国市场的需要,更别说出口获取高利润,万般无奈 ,只好闭门停产,也因此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经双方约定,开始变卖抵押的房产。在变卖过程中,银行才发现自己是设定的第三个抵押人。根据法律规定,多项抵押权按先后设定的顺序清偿债务,银行已排至第三名。而显然如果按照这种顺序变卖房产并清偿债务,加之房产变现的价值损失以及支付的必要费用,银行的债权基本上是落空了,其债权不可能实现。如果皮鞋制造厂将多个抵押的情况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就告知给银行的话,银行是不可能接受如此的房产抵押担保,进而也不可能与借贷方签订借款合同的。银行之所以签订合同是出于对房产抵押担保真实性、合法性的错误认识而致。不然银行可以要求借贷方采用或提供其他可靠的担保来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从法律上讲,在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上,可以按顺序不同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当被担保一方没能如期履约即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设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就抵押财产得到债务的清偿。但法律同时规定,在一项财产上所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否则超过部分的抵押就形同虚设,担保就会落空。欺诈者正是利用这可乘之机,坑害债权人,使其资产流失,抵押权沦丧。

7提供假充权利凭证,导致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

在保证人的保证中,大多数的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誉作担保的,也就是说以自己的资产权益表中所反映的资产状况来获得债权人的信任,从而使债权人和被保证人之间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但也有的债权人在得到保证人的保证承诺后,会要求保证人再提供一些权利凭证以加强保证的力度。比如,在保证合同中,附加房产的权利凭证、土地的权利凭证,甚至是存款的证明,以证明自己的确具有代偿能力。在一般的情况下,如保证人真心愿意为被保证人作担保,又恰好具备这样的权利凭证,保证人是会如实提供这些文件的。但如果保证人本来就不存在,或是保证人的保证本来就是伪造的,自然不会有这些权利凭证提供给债权人。为取得债权人的信任,欺诈行为人甚至会以身试法,伪造权利凭证以尽快与债权人建立合同关系,获得某种利益。在伪造权利凭证中,较多出现的是伪造大额存单。

例如,1995年,广州市某法院审结的一起贷款纠纷案件即属伪造存单案件。1991年,广东省某市一家鞋业公司的广州市某信托投资申请贷款300万元人民币,广州市某信托投资公司要求借贷方提供信誉担保,于是借贷方向出借方提供了广东省某商业企业的保证,信托投资公司还是放心不下,要求担保人提交财产权利凭证以证明具有代偿能力。借贷方广东某鞋业公司的向出借方提交了保证人存在某商业银行的一张50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存单,到期日为1995年9月。出借方在证实了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后,与借贷方广东省鞋业公司达成了出借300万元人民币的借贷合同,借款期为一年。可是债权人并不能如期收回款项,后多方辗转才知陷入一场骗局,后悔不及。

虽然,这笔债务最终有可能由保证人和借用人慢慢清偿完毕,但是出借方因资金不良运转而造成的损失则是难以弥补的。

8假冒担保单位,为借贷方提供“空中楼阁”式的担保。

信誉担保是由保证人向债权人自愿提供的,并通过协商产生的一种保证债务人的多方面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鉴于多起有关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案例被报刊杂志所披露,加之人们的法制观念的提高和加强,保证人选择保证对象会愈加谨慎,故寻找到可靠的担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没有合适的担保方为债务人提供帮助时,虚构担保单位似乎是条捷径。于是,欺诈者犹输红了眼的赌徒,不惜以身试法。

例如,山东省某一工厂(下称山东某厂)经人介绍结识了北京某实力较强的一公司(下称北京某公司)的负责人李总经理,双方在谈及资金周转问题时,山东某工厂提出最近资金周转困难,欲借资金100万元用于一个新项目的开发,可以付出高于银行利息一倍的利息,北京某公司就比较动心,意欲借资金100万给山东某工厂并同时可获高利。双方几经商量,就资金的借贷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北京某公司为保险起见,要求山东某工厂提供担保,这个要求难倒了山东某工厂,因为在当地,很少有信誉较好,又具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正规企业,山东某厂几乎已是当地最强大的企业了,其又到何处找这样的一个担保人呢?而山东某工厂提供的财产、其变现能力很差,北京某公司又不愿意要并坚持最好采用信誉担保。为了急于得到这100万元的资金用于周转,山东某工厂虚构了一个机构叫某药业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并私刻了该公司的印章,伪造了担保承诺书。

北京某公司因此对山东某工厂的履约能力增加了许多信任,在双方约定了各种条款后,北京某公司接受了虚构的单位的书面履行担保承诺,将100万元人民币打入山东某工厂的帐上。果不其然,逾期后山东方面仍未还款,忍无可忍的北京某公司把借贷方和担保单位告上法庭,可让他们大跌眼镜,不可思议的是担保单位竟然是虚构的。现在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山东某工厂向北京某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山东某工厂和北京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但北京某公司最终决定向山东某工厂贷款是因为山东某工厂提供了信誉担保,因此,山东某工厂的行为构成欺诈是毫无疑问的。可要是北京某公司能谨慎行事,相信也不会闯下这出悲剧。

9伪造信誉担保,获得借贷资金。

伪造信誉担保和虚构担保单位虽同属伪造信誉担保的违法行为,但两者的行为特征有所不同,虚构担保单位是全部虚构,伪造信誉担保则部分是真、部分是假。如单位是真的,地址是真的,法定代表人是真的,但是公章是假的。伪造信誉担保和虚构担保相比,由于其亦真亦假,更难识破,债权人更易上当受骗。

例如,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即属伪造信誉担保而引起的纠纷。1994年,北京某贸易公司通过北京某信托投资公司借贷给青岛某养殖场200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半年后,青岛养殖场没有如期归还借款,但却支付了利息,于是双方约定将贷款延续半年,但北京某贸易公司增加一个条件,即要求青岛某养殖场提供担保,青岛某养殖场为此提供了两个保证人的保证,一个保证人是青岛的一家宾馆,担保金额为100万元,另一位保证人是某中央单位在青岛的一家分公司,担保金额也是100万元人民币。

于是,北京某贸易公司和青岛等养殖厂又延续了半年的借贷合同。可履行期至而青岛养殖厂迟迟未还贷款,北京某贸易公司只好求助于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中,青岛某宾馆根本不承认为青岛养殖场担保过,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根据青岛某宾馆的要求,对担保书的真伪作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表明:青岛某宾馆出具的担保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是由青岛某养殖厂负责人×××所书写。故此法院认定,青岛某宾馆的所谓担保无效,借款及其构成的违约责任,均由借款方和另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在该案例中,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能以自己的签名伪造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欺诈故意十分明显,其目的是十分清楚的,即为骗取债权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资金。

点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近几年来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相当突出而又一直未能解决的严重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有经济合同这一层合法面纱的掩盖,对社会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对作案者又具有可供利用的保护性。因而发生数量多、被骗金额大、损失追回难、打击处理松,以致越演越烈,成为扰乱经济、困扰企业的大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