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思想与行为稳定性的探讨
宇宙中变化最快或者说速度最快的不是电子、光子,而是思想。光的速度每秒30万公里,这恐怕是人类能测量到的最快速度了,但它仍比不上思想。因为一个人的这一刻可以想到中国的某个地方,下一刻就可以想到美洲或非洲的另一个地方,甚至可以飞越地球,想到宇宙中的任何地方去。
现在我们的问题来了,尽管人可以七想八想,思想是否还有较稳定的因素,像那湍急流水中的小岛,使我们多变的思想能够登陆上岸,在那上面栖息一会儿。
看看现实中的各色人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在其思想与言行上,还是有着稳定的一面的,例如我们看到过的许多电影上,刑侦人员在分析案情时,总是会说:这个人没有前科,平时胆子又小,估计不是他干的。作案者是个老手,一刀致命,没留下什么痕迹。已经审问了数次,他老是保持沉默,看来是想顽抗到底了。如此等等,都是刑侦人员分析作案人的思想、性格、感情、行为特征后做出的判断。所以会有这样的判断,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有一些稳定的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提供给了刑侦人员判断的依据。
而福尔摩斯的演绎法还管用,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有着一些一以贯之的习惯性的思维与行为特征。根据分析与演绎,我们可以推导出一些行为规律来,而这些东西,正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根据。
例如,西方人是忌讳13这个数字和星期五这个日子的,这个原因要追溯到远古。据传说,犹太教以星期五的日落到星期六日落为休息日,称安息日。按照迷信的说法,每到这一天,12个巫婆都会出来举行狂欢夜会,第13个魔鬼是在夜会高潮时出现的撒旦。《圣经》的解释者断定,亚当和夏娃就是在这个日子里偷尝了禁果。亚当和夏娃的儿子该隐也是在黑色的星期五杀死了他的弟弟亚伯。
口人因为不知道这些故事和传说,也就没有了这种忌讳,当然,随着西风的传入,也有某些人开始相信13是个不吉利的数字,在一些大的宾馆里,就再也不设13这个楼层。有大约1/4的西方人是忌讳这个13之数的,要是13再碰上星期五那就坏上加坏了,更加令人觉得这个日子的险恶。
不仅是普通人对13忌讳,连许多的名人也相信这一套,歌德每当在这个时候总是睡大觉;拿破仑在这一天绝不用兵;俾斯麦不签署任何条约,即使是不触动任何人根本利益的文件他也不愿签字。美口前总统胡佛、罗斯福也很迷信,有人还记得,每月13日罗斯福都不出行,如果宴会正巧是13个人,他总把他的秘书拉上去凑成14。其实,这还是怪人有了思想之后的弊端,人的心理因素为这两个数字罩上了阴影。
在我口刑事案的档案中,有一起2002年江苏的一号刑案值得一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有一个叫宋世慧的罪犯,流窜于东北、华北、华东6个省23个城市,用小榔头敲人脑袋的手法作案38起,致8人死亡,17人重伤,4人成为植物人,3人轻伤,2人轻微伤。计劫得人民币36万余元,各种金器11件、各种型号手机18部及手表、寻呼机等物品,制造了惨绝人寰的特大系列杀人案件。
这个宋世慧出生于1969年8月,是辽宁省东港市人,初中毕业银学在家。
从2000年年底,他就开始酝酿抢劫计划。先是考虑自己单干还是合伙,最后决定还是自己单干,这样目标小,比较安全;继而他听人说沈阳有个叫抚顺帮的团伙,专门用小榔头敲人后脑勺,屡屡得手,他觉得这是一个好办法,小榔头可以藏在衣服里、腋下,很难被发现,用起来又很方便,一招致命。
2001年2月初,当人们还沉浸在新春的喜庆之中时,宋世慧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首次作案的地点就选在山东乜的烟台市。钌后被捕,他断断续续交待出这样一些思想动机:
他对作案人员说:我认为我作案有种心态,这种心态也许正如我读过的名叫《泯灭》的书中所讲:有种东西在我们心中泯灭,另种东西在心中成长、膨胀。我作案初期,出于泄愤。我们当地一些有钱人的太太,态度相当狂妄,我不想看到她们这种姿态,这也许是我作案袭击大多数有钱女性的原因。最初选择在烟台作案,而且作案数量最多,一个主要原因是我母亲做生意时曾经被几名烟台妇女骗过,我恨她们!
多次作案后,他对金钱的占有欲越来越强烈,甚至到了成瘾的地步,几天不抢手就发痒。
有一次宋世慧抢劫一名40多岁的妇女,这名妇女的包里没有钱,只有几本书,这使我想起了老师,我小时候学习成绩特别好,都是由于老师的帮助,自此之后,我有半个多月没有作案。但后来还是忍不住要抢,心想反正是破罐子破摔,以后袭击的目标就更带随意性了。
通过宋世慧的交待,我们看到了一些深层次的东西,这些东西是宋世慧在有限的人生中渐渐形成的。
1受抚顺帮作案的启发,他选择单独作案目标小,并且用易藏的凶器小榔头敲人后脑勺的办法。
2他对那些有钱的阔太太以及她们的傲慢看不惯(加上自己没钱的自卑心理作怪),所以袭击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有钱的中年妇女。
3母亲做生意被烟台的几名妇女骗过,他因此对烟台的妇女特别憎恨,首选作案地点在烟台,在那里作案时间也特别长。
4他对小学老师是感恩的,估计小学老师对他很好,因此心怀感激。故而一次发现他袭击了一名老师之后,心里也颇为难过,竟停手半个多月没作案(表示难过,表示内疚)。
5第一次作案心中十分害怕,但慢慢成瘾,最后几天不作案手就痒痒,而且思想上也发展到了破罐子破摔的程度,感觉上也已经麻木、冰冷了。
这就是这个犯罪的心路历程,在这样一些思想的指导下,他的行为也便是按照他自己的想法去做了。
不错,这些头脑中的想法或者是潜意识,我们无从知道,刑侦人员也无从知道。但是如果有一个聪明的刑侦人员,在开始锁定了是他作案的这个目标之后,通过与他母亲的谈话,通过与他小学教师的谈话,以及与他未作案前好朋友的谈话,再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就可以摸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呢?我看是完全可以的。
这当然不仅仅是侦察罪犯,对于摸清商务谈判对象,或者是教师针对学生做思想工作,都是有益的。那就是我们不仅要凭当事人的现实表现去判断他的行为脉络,采取对策,我们最好还要多走几步路,绕到他的背后去寻找他产生这些想法的根源和为什么会采取这些行为的思想,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点,也就能够摸清他的言行的内在根据了。我们的工作或破案也就可以更为有的放矢。
鉴于此,我们才可以说,人的思想与行为并不是全然无迹可循,而是有着一些内含的规律,内含的稳定性的素质。
如此说来,我们是可以将人的思想与言行分成两个部分来研究的,一是它具有非理性和不规则性;二是它具有理性和规律性。只有这样认识人的思想与行为,才是客观的全面的。
制约我们行为的硬件规则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人只要是社会的人,生活在一个集群之中,便有了许多的规矩,有些规矩是由部落、国家的领导集团制订的,而另外的一些规矩是约定俗成的。
规矩(或叫规则)也许与人类一样古老,只要有了原始公社、原始部落,只要有两个以上人生活的群落存在,就会有规矩存在。
我们可以拿足球比赛来打比方。两支足球队比赛,就会有比赛规则产生。打平了怎么办?就规定进行加时赛,如果再打平了呢?那就得靠相互踢点球或用金球决胜了。球场上,什么样的情况叫犯规,什么样的情况叫越位,都制定出规则,这样裁判才能按规则来进行处罚。有些规则是根据比赛出现的新情况追加制订的。过去如果踢平了,就进行加时赛,再踢平了再加时,这样就会没完没了,于是想出来了金球决胜的规则,而有些运动员会在球场作假,即对方还没有冒犯他,他就假装摔倒,让裁判处罚对方,于是便制订出裁判也可以处罚假摔队员为犯规等等。
在过去,我们中国的足球队里一色都是中国人当队员,随着向世界的开放,也学着国外,开始引进外籍球员,同时中国的球员也可以到外国的球队去踢球,这种商业化的运作也便带来了球员转会的规则。这种规则是极其必要的,我们可以试想,一个国家把自己的运动员辛辛苦苦培养成能为国家争光的球员,难道就能让他说出走就出走吗?那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于是,就有了转会费的规定;另外,如果要举行世界大赛,你这支球队的所有队员都在国外,想要比赛连人都召集不起来,那还怎么比?于是就得规定去国外的运动员在什么样的大赛时可以重新回国参加比赛。
自然,今天没有发生的情况,明天可能会发生,那么,到了明天有些新规则就可能制定出来,那些陈旧的规则就可能被改写。
日臻完善的规矩是为着足球比赛能够公正进行而制订的,同样道理,日臻完善的社会规矩也是为着人类能在一个社会中共同和谐生活而制订的。法律、政策、规定、直至某一个单位的土政策,都是属于制约人们行为的硬件。
有关的硬杠杠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劳动保障法》、《森林法》、《草原法》、《保护野生动物法》等等,如果你想占国家土地为己有,想乱砍树木,想在森林里点火抽烟,想杀害熊猫和藏羚羊,想娶二房太太(包二奶),或者乱搜别人的身体和乱抢别人的财物,你就等于撞在南墙上了,非撞个头破血流不可。而如果你参加到了一个组织中去,那么,党有党章,团有团规,高级干部有高级干部需要遵守的规定,军队和武警系统的战士和干部也有该系统里的规章制度,要是某一个军人违反了军队的《纪律条令》或《内务条令》,也照样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种硬件在今天这个文明的社会里已经细微到动辄就有规则的程度。例如你要到一个公园里去散步,那个公园的文明公约牌上就会写着几条规定,什么不准攀树,不准摘花,不准践踏草坪,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睡卧坐椅,等等,而你只要一走上街道,就有什么交通警和交通灯管着你,一旦擅自闯了红灯,那就对不起,交警就可以开罚单了。
随着时代的开放与发展,各种规则在不断地被制订出来,各种原来缺乏法律的空白处也被填补着,同时,根据新发生的情况也陆续有新的规矩产生。人类就是这样从一个什么都没有的荒芜的时代走向文明时代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自2002年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个《条例》中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一个子女。这条规定无疑巧告诉人们,不结婚也可以生孩子。同时,也告诉人们,将来的这类孩子,就是只知道自己的母亲是谁,而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的了。
这就是硬杠杠,有了这条硬杠杠,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就得到了保障,无论是家长还是家族,都不能干预他们的女儿,不许她怀孕生孩子。但是,如果这个女性这个家庭并不是吉林省的户口,而是其他省人氏,这就难说了,因为其他省对此还没有明文规定。
当然,在如今复杂的社会里,每一项政策、法令或规则都不会只起到一方面的效应,总是会一石击起千层浪,引发诸多的争议,然后必须配备多样的解释、补充、副条文才能完善它。
就以上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立法一事,专家们的看法就各人各异
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认为:这个规定有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新趋势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生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杈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在若干年后出现。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哲学教研室主任付秀华则从社会伦理角度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孩子应该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在这样的秩序中出生、成长起来的孩子,人生才趋向完整。这条规定,保证了独身女性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完整地体验自己的人生,但对孩子是否公平?
还有很多人关心,有该《条例》撑腰的未婚妈妈能否就真的能理立气壮地生活,而不受社会舆论的困扰。
据悉,有关该《条例》的解释将于近期内出台,与此款相关的具体配套办法也将陆续制订、实施。
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要制定一项新政策并不是容易的事,需要各个方面的考虑与权衡。不过,这还不是现在要说的主旨。在这里我们只是说,像这样的《条例》就是标准的硬杠杠,有了这样的条例,就有了行动的准则,人们便可以允许这样做了。在这个《条例》生效的前一天或者前一个小时,做这样的事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