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与工人们见面却不是那么顺利。遭遇无妄之灾,又在医院里拖了一年多,工人们的心里充满了怨恨,对于她们也充满了不信任。此前,病情最重的喻文芳已经数次想要轻生。她这个20多岁的姑娘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一辈子伤残的现实。根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介绍的情况,工人们的病情处于恢复期,可以终结医疗,进行家庭康复。残酷的现实是,神经损伤复原是非常困难的,患者的情况都很糟。
而法律规定,要进入司法程序,工人们首先必须终结医疗,之后才能评定伤残级别,进而才能够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可是,“终结医疗”刚提出口,工人们立刻“炸了营”。当时,有的工人已经下肢瘫痪,如果终结医疗,等于关上了希望之门。
律师们说,这话听起来有些残酷,但却是必须面对的现实:“是继续治疗,医疗费用没有着落;还是终结医疗,进入司法程序,尽早拿回应得的赔偿?”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工人们统一了意见,同意终结医疗,与龙华司法所签订了法律援助授权委托书。
接下来,进入伤残鉴定程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鉴定结果:喻文芳,四级伤残;管志明等4人,七级伤残;李智勇等5人,未定为伤残。
如何为受害工人争取更多的赔偿,摆在龙华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面前。
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为工人们受到的伤害定性。由于不是在生产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工人们的情况明显不是属于职业病。
弘光厂10名工人中毒是一起侵权案件,工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侵害。但侵权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可用作参照的,最详细最具体的赔付标准是交通事故赔付标准和工伤赔付标准,而工伤标准远远高于交通事故。龙华司法所的四五位律师决定,按工伤认定提出索赔请求。
但是,工伤认定期限是一个月,当时连毒源都没有查清楚。而我国的工伤条例中,食物中毒并不在其中。再者,老板何培全并没有为这些工人购买社会保险,因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律师们最终找到了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12条:“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正是采用了这一标准。
为了加大获得赔偿的把握,案件追加了第二被告--有毒食用油出售者深圳宝安区龙华惠锋商店的业主庄竞言。该店无卫生许可证,也不能提供食用油的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装运食油的塑胶桶是从农贸市场买来的,也没有食品检验报告单。法院最后认定,惠锋商店业主庄竞言无法提供能证实容器符合食用安全标准和含有毒素是其他原因造成的相关证明,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弘光厂老板何培全开设的集体食堂没有经过卫生部门批准,购买食用油是到没有经营食用油资格的惠锋商店,并且没有核查食用油的检验报告单、合格证,是导致工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另一个原因。因此,弘光厂和惠锋商店构成了共同侵权,均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这个结论在同类案件之中,对于被伤害的农民工而言,应当是相当满意的结果了:司法所主动帮助民工派律师,而法院又执法公正,即使不可能再让喻文芳她们恢复没有伤害前的原状,也起码是一个很好的抚慰和补偿。但是,且慢!
结论虽然出来了,法院虽然判决了,紧接着是下一个问题来了,“我们能不能拿到这笔钱?什么时候能拿到钱?”这种忧虑不仅成为工人的心结,也成了司法所律师们的心结。
惠锋商店本来就是一个规模不大的小商店,现在已经改为卖水店了。弘光厂的情况更加微妙。出事后不久,老板何培全就注销了该厂。不久,该厂就在原地,原厂房,用原来的机器开始生产了,不过法人代表换成了何培全的妻弟。工人们说,厂里生意不错,工人的工资也涨了。
裴晴律师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在口内生效,如果对方在15日内不上诉,那么司法所就可以为工人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是能够掌握责任人的财产线索,工人们很快可以拿到赔偿金,但是,目前的情况却很不乐观。如果能认定弘光厂的注销行为无效,法院执行其生产设备,工人们拿到钱的希望还较大,否则,单靠两被告的个人财产,恐怕无力负担204万元的巨额赔偿。最终,很可能还得靠各个政府部门协调来解决。这件事情对于原、被告的任何一方而言,都是十分“残酷”的,那个惠锋商店实在不过是个开着小门脸的个体户小店,就是因为卖了一桶不合格的油,那桶油本身的价格可能不到100块,结果要赔102万元。这个数额能让这家小店破产100次;而弘光厂呢?或许老板本人不知道,这桶油是食堂管理人员私自买的,现在责任加到了法人老板的头上,要从他那里掏102万元来赔偿工人们,针眼大小的事,却把他们生存的天捅了一个大窟窿,这是谁也难以预料的,也是任何人都经受不了这样的打击的。而工人们呢?仅仅是吃了一顿饭,却制造出了一大堆残疾人--喻文芳可能终生瘫痪,其余人都留下了不同程度的后遗症。有的双手颤抖、脊骨和双腿疼痛。即使没有被定为伤残的工人,也都大不如从前,李智勇试着去工作的时候,发现自己根本拿不住玻璃刀,已经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他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不知今后靠什么来养家糊口?
一桶“食用油”,造成的是大败亏输的“三输”效果,这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结果。而这其中,最严重的还是工人的’人身伤害,这种伤害是不可逆的,无法恢复的。法律专家如此说道:此次工人中毒事件暴露出社会管理中一些漏洞和不足,非常值得深思。在此事件中,无论是弘光厂还是惠锋商店,都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可以说是无知害了他们,也可以说是监管缺位酿成的祸害。而事件发生后,如果能早一点进入司法程序,也可以为工人们赢得更多的宝贵时间。同时,也让我们看到,目前,中国社会的大环境--到处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已经开始在肆无忌惮地“杀人”了。
被设计陷害的打工妹。
如果说在上面一个故事中,惠锋商店和弘光厂的老板们对民工都没有伤害的故意,那么,下面这个故事则是有意设计的一个陷阱,在这个陷阱中,一个歌厅坐台女差点儿掉了脑袋。
第23个故事:缉毒警察设计陷害坐台女。2001年6月,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及警员倪兴刚为了完成缉毒任务,与东乡农民马进孝合谋制造了一起毒品案件。马进孝瞄上了歌厅坐台女彭清,诱使其贩毒。在马进孝与赵明瑞及倪兴刚的预谋下,7月21日,彭清在将装有假毒品“海洛因”的包转交给赵、倪时被抓获,包内“块状物”经过西固区公安分局检验,证明其中含有海洛因。2001年12月19日,彭清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死缓。后经省高院死刑复核发现疑点,将该案发回重新审理。2003年6月5日,兰州中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贩毒女”的自白:《兰州晨报》与《西部时报》的记者采访了走出看守所大门的彭清,她对记者说:我关进看守所5个月,就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我对法律不懂,同号子里关押的嫌疑犯对法律同样不懂,大家就对我说:死缓,死缓,,就是缓几天杀头!我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哇地一声就哭了,我也不想丈夫了,也不想儿子了,我只想到死。等到我渐渐平静下来,上诉的法定期限也过了。记者看到彭清一头黄发,就问道:你怎么将头发染成黄颜色的?
彭清对记者说:不是我染成黄颜色。判定我死缓的判决报青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亡的念头在我脑子里缭绕。说不怕死那是假话,我一夜之间就成了“白毛女”。同号子里关抨的嫌犯对我说:彭清,你把头发染染吧,一头白发看起来特不舒服!我也感觉到不是滋味,就申请看守所有关负责人同意,买了黑色染发剂染了头发。也许染发剂是假冒产品,染黑发染出来的却成了黄颜色了。彭清告诉记者说:我从小生活在甘谷县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少年时期帮助父母磨豆腐在集市上卖。当我长到肩能挑担的时候,就和村里的小姐妹一起把家乡的炒豆子挑到兰州走街串巷叫卖。当时,好的时候也能收入四五十元钱。可是,要收入高就得到好地段去。好地段一般是不允许我们摆摊的,摆上交警就来赶。我常常被交警追赶,有几回豌豆撒得满地都是,真是感到很辛苦!我认识几个坐台的朋友,她们吃得好,穿得好,花钱手很大方。她们纵容我去坐台,我也就放下豌豆挑子,背着丈夫去坐台(指只陪着喝酒,不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那种职业)。其实我只坐了几个月的台,没挣到什么钱,到警察抓我时,口袋里只有20块钱。对于以后的打算,她告诉记者:我不想再在城里呆了想跟丈夫回老家去,做个良家妇女,过老百姓的日子!在坐台期间,她认识了一个人,后来听说是一个缉毒警察。经过这个警察介绍,又认识一个叫“马老板”的人,进看守所后才知道就是陷害她的马进孝。她在看守所里蹲了3年零12天。她也时时在思考“我为什么落人别人的陷阱。我感觉与我认识人不慎重也有关系。我也感到,生活中不全是阳光,自己不小心,就会遭到人暗算”。
二、法官的阐释:此案审判长张彤在阐释法院判决彭清无罪的理由时说,公诉机关指控彭送交毒品的事实虽然存在,彭为获取酬金送交毒品的主观上也是明知的。但是,在这一表象的背后则是人为设局,以重金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的故意;马进孝既加工制作所谓的“毒品”,又是“毒品”所有人和“卖主”,他们设计制造出“送交毒品的人”--彭清,来进行所谓的毒品社会变迁的速度和社会冲突的爆炸性增长可能会超出瑚的应对能力。长期贫穷的穷人阶级可能与少数特权阶级进行常性的经济代价沉重的低水平斗争,成为破坏经济的一个重力量。在“拉美化”的城市中,农民工家庭为争取权利待遇(如城市居住权)而与牢固的城市利益进行着斗争。这些城市益本身就是强大的力量,包括市政府官员、房地产开发商和筑业的联盟,以及城市新富阶级和现有的城市贫民和失业者层。然而,许多流动的农民工已经习惯了村领导的选举产生民主(也即他们的民主意识开始增强了),他们希望得到政新的保护,他们迁入城市后带来了新的“权利意识”,如果略他们对公平待遇和享受保险及医疗保健的希望,他们就会起反抗,给政府带来危害。总之,太快的城市扩张和太快的农民工进城的速度会带一系列的问题,政府必须尽最大的力量去加以面对,加以解决,千万不要让问题成堆,累积到难以解决的程度才去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