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先进文化与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文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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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的”时代内涵(8)

“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象那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

他们还从历史主体---人的发展角度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鞭挞: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主体的人与社会制度严重异化,人的价值被贬损,人失去了他所应有的东西,没有体现人之为人的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最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揭示了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人与人关系的发展规律和人类解放的历史趋势,得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终将实现的科学结论,并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作了大致的勾画。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明确提出: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共产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形态,是消灭私有财产,消灭人的一切异化形式,实现人的“应然”的理想社会。

(二)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传统理论缺失与认识不足

由于受主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制度的分析无论是对未来社会的制度设想,还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研究与剖析,其着重点都在于对社会根本制度即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定性上。虽然对资本主义各个层面的制度他们也进行过详尽的分析与批判,但归结点在于对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否定,从而得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代之而来的将是经由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政权通向共产主义的结论。而对后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制度的设想只能是理念性的或原则性的,即使对第一层面上的根本制度也没有详细论证,更不会对现实产生出的非发达状况下社会主义的国家和制度等作出论断。这无疑是一种理论缺失,它既给后世在现实和未来社会制度的创造与设计上留下广阔的空间,又使后人容易产生盲动的认识和实践。

首先,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进行的初步勾画中,有消灭阶级、消灭国家的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甚至认为,国家作为统治阶级进行压迫的工具,将随着革命的成功而消亡。如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说道:

“国家最好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

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猜想是天才的。但他们的结论是建筑在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现实的社会主义由于生产力还很落后,不仅不可能消灭国家,甚至阶级还未完全消灭。因而不仅需要各种制度,一定时期还需要强化国家的一些职能。然而由于对这一前提缺乏充分的说明,因而在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使很多人以为,在新的社会形态里,很多制度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无制度的,从而不自觉地滑向具有浓厚空想色彩的地带。

其次,共产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文明理应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继承与发展,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彻底批判与对无产阶级革命性质的强调,其阶级性和意识形态的突出,又使一些人认为在消灭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制度的同时,应该否定其一切制度,包括一些具体层面的制度,从而忽视对其政治文明各层次上具体的合理制度的批判继承。

不幸的是,这两种可能性在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应验。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原因,一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产生背景和社会历史状况与马克思恩格斯的预先设想相去甚远,社会主义并没有在他们所预想的西方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成为现实。二是马克思主义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出现偏差,马克思主义理论被作机械的教条化理解,不顾本国的历史与现实,生搬理论去套实践。在认识上和实践中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把对旧的社会根本制度的否定等同于全盘抛弃或否定一切层面的制度,既忽视对人类政治发展中合理的、积极的、有益的文明成就的吸纳与借鉴,又没有认清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完善以及制度建设的极其重要性。

1917年十月革命的胜利,在俄国产生了苏维埃制度,社会主义由理论变为现实,这无疑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大的社会制度的变迁。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应该达到人类历史上制度文明的最高程度。可是,现实社会落后的经济文化无疑增加了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的艰巨性与曲折性。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即时展现,资本主义制度的废除,也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自动完善。出于当时同各种敌对势力斗争的需要,工人阶级的国家成为反对从前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和封建残余的一种武器,社会主义更强调的是国家机器的阶级性质与专政功能。

同样,社会主义在中国的胜利也是对人类文明的又一大推动,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在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实践中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然而,主观与客观原因造成的对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认识,同样有与苏联相似的缺陷。

首先,曲解马克思、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把作为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短暂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主要由暴力维持,曲解为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都必须坚持暴力,从而忽视甚至排斥社会主义时期的制度建设。列宁的确对“无产阶级专政”作过如下定义:

“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取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这一专政时期是很短暂的,难以建立各种制度;更主要的是,这一时期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的继续和深入,革命在其本质上是力量的对比,因而这一时期主要只能靠暴力维持。只有当这一较量的胜负决出,无产阶级才有可能建立起巩固、维护自己占统治地位的政权所需要的制度。这也就是说,只有当过渡到了社会主义,无产阶级才不是依靠暴力,而是依靠制度来维护统治。然而马克思、列宁的这些科学思想和策略往往受到曲解,曲解为社会主义时期也主要靠暴力,也不需要制度建设。从而一方面使人们怀疑社会主义时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认识上产生误区,把制度与专政等同,认为制度就是为专政服务,把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局限于对敌斗争、惩治犯罪和维护统治的范围,过分地强调制度的制定要服务于政治,把制度甚至法律仅仅作为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对敌专政等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从而忽视制度保护人民权益,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等的作用和职能。由于赋予制度尤其法律以工具而非至上的地位,所以一旦认为这个工具束缚了自己的手脚时,便发动群众抛弃自己创立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之前的阶级社会,制度尤其法律由于大多由剥削阶级制定并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因此容易受到蔑视,人们甚至认为制度是政治觉悟不高的表现。当然,认为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要靠思想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非制度的方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是正确的,但不能仅此而已,那种认为不靠制度的约束与遵守,内部矛盾诉诸制度是对人民热情的压抑,把制度看成是对人民群众创造性的束缚的观点更是极其片面、不正确的。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都有着自己的法律和制度,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十分注意吸收包括资本主义文明在内的一切有益东西,他指出:

我们十分“乐于吸取外国的好东西:苏维埃政权+普鲁士的铁路管理制度+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等等++=总和=社会主义”。

在其晚年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与运行机制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对党的权力进行监督与党政分开等重要思想,但由于他英年早逝,未能形成成熟的思想,也未建立起必备而完整的制度。这种状况,使以后处于尖锐的国内外阶级、党派、党内斗争中的斯大林,一方面失去依傍的力量,另一方面又无权力的约束,从而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国家因缺少应有的民主和法治,终未能防止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警告的结局:

“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

新中国建立前后,毛泽东对用制度来建设国家、巩固政权的重要性一向重视,亲自主持了国家一系列重大法规的制定,从具体的土地法、婚姻法到根本大法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等。然而,对法律和制度功能和作用的认识由于同样存在上述片面性,所以我国的制度尤其是法制还并不健全。

其次,把制度与民主割裂,认为民主不需要制度。由于认为制度主要是为专政服务,因此民主似乎不需要制度来维护。比如虽然把民主看作是防止“人亡政息”的可靠方法,然而对于如何实现民主,如何保障民主却认识得不够,对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始终没有深刻而正确的认识。在毛泽东的民主思想中,虽然“人民”是其全部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民主观的核心内容,他始终坚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相信人民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由此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这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认为只有相信和依靠群众,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等。

然而他的这种民主观在实践中,往往是依靠大规模地搞“群众运动”和“群治”,甚至搞“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的“以乱致治”来实现。对于“文化大革命”,毛泽东曾认为有必要“过七八年,再来一次”。然而这种运动不仅不可能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反而践踏了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因为这种大民主无视民主内在的程序性要求,把民主与制度对立起来。同样的,在处理与民主相联系的集中时,对于如何“集中”,并没有从制度化、法制化这个根本点去思考,这样就使得民主没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不但不能保证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的完善,反而造成了无法无天的局面。另外,毛泽东还认为,“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既然把民主只看作是一种手段,忽视其目的性,因而也就无视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保障---法制。甚至造成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民主在实践中的形同虚设。

第三,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不够科学,党的政策似乎不需要转化为法律。过去常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一切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本来,法与政策同属制度范畴,在纵向的层次上,法律法规高于政策。但在过去一个时期,“党的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这清楚地表明,政策高于一切,自然也高于法律,政策才真正具有最高权威。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

“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

他甚至认为:

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都有效;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作为办事的参考等。

这些言论根本倒置了政策与法的关系,必然是重政策,轻法律,否定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当然,在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上,毛泽东提出的“团结---批评---团结”等许多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但绝大多数现实矛盾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毕竟不可能通过说服等方法,而必须依靠法律才能解决。

第四,对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已有的政治文明成果缺乏批判的吸收,甚至采取拒斥的态度。由于长期处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营垒对峙及意识形态全面对抗那样的国际环境,长期处在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内社会环境,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虽然也有借鉴外国经验的思想,但仅限于科学技术层面,而对于人类政治文明进程中制度发展的成果,尤其是西方国家在制度方面有益的东西,往往持一种戒备、排斥的心理,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没能对这方面的成果作批判的吸收,而把许多属于人类文明共同的财富等同于资本主义本身,把许多并非西方模式带来的负效应等同于资本主义因素;同时,把许多并非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等同于社会主义。在制订具体政策上,因为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就与资本主义挂起钩来,视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为“资产阶级法权”而加以否定,甚至要加以废除,直至认为按劳分配是资本主义得以再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必须要对按劳分配加以限制,把多劳多得视为必须否定的物质刺激,等等。

由于存在上述认识问题,在过去的理论与实践中,党大于法,党政不分,人治取代法治,以党代法、以权代法等不正常现象自然便会产生,对领袖的崇拜,政策朝令夕改等就成为必然,直至发展到“文革”“无法无天”的地步,国家主席手持宪法也不能保全自身,造成许多难以挽回的历史悲剧。

应当说,社会主义制度在过去的遭遇有其主观与客观的原因。主观上,主要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错误的、教条化的理解和与国情的背离;客观上,是由于所处时代的诸多限制;从而,时代造就了一代伟人,也限制了一代伟人。对于上述制度建设上认识的缺陷与局限,我们只能历史地具体地加以看待。第一代人可贵的探索与经验教训为后人的反思与超越提供了宝贵的认识资源。

(三)认识的突破与发展

对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认识突破,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人,在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十年动乱”经验教训反思的基础上产生的。首先,邓小平在根本制度的层面上,肯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并对社会主义充满了必胜的信心。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