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备受重视。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行政道德加以规定,以此来促进公务员道德的培养,是国外最常见的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国外的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忠于宪法,忠于国家
这是各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不得操办私事,应将全部劳动投入公务”,“公务员应忠于职守,恪尽职责。所作所为应当符合联邦利益,不做有损联邦的事情。”德国《官员法》规定,官员应当全力以赴地献身于他的职业,他应当无私地赤诚地对待他的职业,以他的实际行动捍卫联邦基本法所指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日本要求全体公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而进行工作,工作要“尽心竭力”。法国要求全体公务员必须绝对效忠国家,“国家至上”是其首要的道德义务。有些国家还要求公务员进行“就职宣誓”。如德国公务员必须宣誓如下:“我宣誓维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和在联邦共和国内通行的一切法律,并认真完成我的职责,愿上帝保佑。”就职宣誓体现了国家利益的权威与尊严,显示了公务员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身份,有利于公务员铭记自己的道德义务,忠于职守和国家。
(2)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不能以权谋私
严禁以其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谋取任何私利是各国公务员道德的重要方面,其规定也最为缜密细致。它一般包括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禁止在职公务员经商。法国规定:“禁止任何在职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图的私人活动”,“禁止任何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他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辖的或者是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他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其他各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第二,公务员离职后若干年内也不得从事某些限制职业。如日本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私营企业的地位接受或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期间担任的由人事院规则规定的国家机关有密切联系的职务。第三,对公务员配偶或子女从事赢利性活动的限制。印度《全印文官行为条例》规定,未经政府准许,任何文官不得准许其子女或受他赡养的人在与他所在的政府机关有公务往来的私人企业或其他任何企业工作。法国则要求,当一个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他所在行政部门或公共事务部门声明。第四,对公务员接受礼品的限制。礼品指送礼人送给或提供给受礼人的一切款项、有价物品、宴请招待、交通住宿、赠予固定资产、各种优惠、酬谢、服务或其他利益。各国一般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非经批准,不得接受外国政府授予的称号、颁发的勋章及赠送的礼品。法律也禁止公务员的家属收受礼品。对于因亲情关系、社交礼仪或特殊场合的惯例需要而可以接受的礼品,另有具体的规定,并且有申报和登记制度。允许接受的礼品,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对公务员的公务活动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不产生影响,送礼者和受礼者之间不因此而承担某种义务,不使外界对公务员公正履行公务产生任何疑问。第五,公务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国外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称为“阳光法”,以便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务员任职前后的经济情况进行对比检查,防止以权谋私行为,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全部、真实、公开申报财产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道德要求。国外财产申报法一般规定,列入申报范围的各类人员必须及时申报,不得遗漏:申报时必须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不得隐瞒作假;申报材料如无特别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第六,因负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而被捕或受到控告的公务员,应予撤职,永不录用。但英国规定,因偶然事件而不是因挥霍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暂时困难除外,其职责不得涉及财务方面。
(3)履行职责,服从命令
行政组织是等级节制的科层结构,公务员是其中占据一定职位的组织支点,他们执行命令的态度和能力关系到组织的权威和效能,因此各国把忠实地履行职责,执行命令当作公务员职业道德要求之一。《法国公务员总章程》第九条规定:“无论哪一级的公务员都有责任执行委托给他的任务。承担这一公职的公务员应对其主管部门的行政长官负责,执行行政长官交给他的指令。”瑞士要求公务员应“认真而合理地”执行上级命令。德国《官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执行他的上级颁布的规定和贯彻他们的具体方针。只要这样做不涉及下述情况,即按专门条例规定,官员不受领导人指示约束,而只服从法律。公务员服从命令的义务,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意志,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4)公务员必须严守国家机密
在政府工作的公务员,一般都接触许多国家机密,如果泄露出去,会给政府工作造成许多困难,甚至使之瘫痪,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各国一般均要求公务员保守工作中所知的秘密,严禁把字据和有关公务文件挪用和转告第三者。作为法定证人或鉴定人需要公布工作上所知的秘密时,必须经所属政府机关首长批准。离职公务员也不得解除保密义务o
(5)树立公务员在公务内外的良好形象
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进行活动的,公务员的形象事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所以各国公务员法都对此作了规定。如日本规定,职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不得有玷污全体官员名誉的行为。《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和在公务以外所持的态度都应受人尊敬,并享有公职所要求的信任。公务员无论对上级、对同事或对下属都应讲求礼貌。公务员对公众也应持同样的态度。”有的国家要求公务员禁止争议行为,遵守克制和保留态度。即有意见可以提,但要克制、委婉,不要挑衅,不得发表与政府不同的意见。
(6)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惩处
完善的道德监督和惩处机制,是公务员管理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的一个共同的鲜明特点,也是公务员道德建设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一般有三个特点:第一,对违反职业道德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都比较具体明确,易于操作。惩处一般分行政机关的惩处和司法机关的惩处。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惩处都属于行政惩处的范围。这类惩处包括警告、记过、减薪、停薪、降职(级)、停升、劝退、免职等;同时还有经济罚款,退还非法所得,取消退休金等。如美国《佛罗里达州公务员和雇员道德法》除规定有各种处罚外,扣除薪金一就有详细的扣除数额和扣除时间的规定。第二,有事权统一的道德监督机关。美国有直接向总统负责的廉政署,负责对全国数百万联邦公务员的道德监督,各州、市也设有道德办公室或道德委员会。韩国各级政府设有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公职人员的道德监督,对公务人员的道德惩处则白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第三,有严密的惩处程序。各国一般是由道德监督几构对公务员的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在角定事实后,将处罚建议提交该公务员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由他们作出±罚决定;有的则是直接由道德委员会或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