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民无德不立,政无德不威。”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通过建立有效的自我内在约束机制,加强公务员廉洁自律,提高行政效能,其目的是使各级公务员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职业道德的本质,按照勤政为民,求实创新,廉洁奉公,团结合作等职业规范,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务员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党和政府的不懈努力,公务员队伍管理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公务员的选择、任用、清退等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公务员职业道德有了明显的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有所提高、道德观念不断提升。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仍然存在着众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府的行政功能,对党和国家造成了损害,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仆意识淡化,出现了严重的失职渎职现象
公务员代表人民行使政府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是人民公仆,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有些公务员却在权力面前失去了方向,面对经济社会中一些腐化的生活方式,心理逐渐失衡,权力观扭曲,事业观变形,完全抛弃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不是把自己当成勤政为民的公仆,而是逐渐由“公仆”变成了“主人”,对广大人民动辄颐指气使,不是积极解决群众的各种问题,而是把群众当成自己取得升迁的政绩工具,如有些官员公开宣称:“领导就是要坐轿子的,你们也想平等,臭不要脸的!’’有的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强迫老百姓拆迁,甚至不顾及老百姓的死活,出现了多起暴力拆迁,造成群众死亡。这些官员的观念就是一朝权在手,就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近年来,公务员失职渎职是最典型和最常见的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其显著特点就是不按章办事、对事业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不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规定和命令,滥用职权,盲目蛮干。实际上这和公仆意识淡化是相关的,他们或者以自我为中心,凭着感情行事,或者对自己所负责任漠不关心,凭借习惯陈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总喜欢用固有的模式思考和解决问题,裹足不前,因循守旧;有些公务员思想麻痹,纪律松弛,有章不循,职责不清,得过且过的思想,认为自己通过自己所谓的“努力”获得的权力,就是自己享乐、谋生的工具。从近几年大众媒体对公务员失职渎职行为事件的频频曝光,我们发现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已经上升到“集体不作为”的程度,失职渎职不仅是个人的行为,而是涉及一个部门,一个集体性行政行为,他们不是对比自己为人民做了些什么,而是对比他们不做,我们也不做的态度,遇到利益一哄而上,遇到责任,一哄而散的恶劣作风。结果导致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损失,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官僚主义严重,弄虚作假,诚信缺失
官僚主义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上的瘤疾,也是党和政府一贯深恶痛绝、群众异常反感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一个大问题”,而在新形势下,有些公务员在工作中形成了严重的官僚主义,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还有些公务员职业道德感严重退化,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敷衍塞责。这些都是官僚主义的表现。在错误的事业观和政绩观下,公务员的弄虚作假之风也渐起,为了虚报政绩,博得上级满意,或者为了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一些领导干部带头弄虚作假,如有的官员玩数字游戏,虚报产值,编造政绩;有的欺上瞒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有的脱离群众,不干或少干实事,只做表面文章,根本损害了人民利益,造成巨大耗费,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有的报喜隐忧,夸大自己的成绩,对出现的问题遮瞒不报,一切工作只是为了迎合上级口味;有的一味搞形式主义,其表现为形式检查、形式评比、形式会议和形式文件等等。严重脱离实际工作,使一些公务员不能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工作,不能做到实事求是,解决人民疾苦,而是劳民伤财。在这样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政府官员的诚信缺失,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信誉,造成整个社会的信用匮乏。政府的权力基础,是民众的认同,而政府公信力的流失,则会使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产生巨大隔阂。
(三)贪污受贿泛滥
贪污是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要手段有侵吞、私分、骗取;受贿是当权者进行权力寻租,为了向行贿者谋取物质利益。公务员的这种权力腐败,严重败坏了党风,污染了社会风气。近几年,贪污受贿手段增多、数额越来越大,大案要案猛增。并且利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的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隐蔽;贪污受贿的主体也越来越广泛,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不仅是一些有钱有权炙手可热的部门贪污受贿现象增多,而且一些“清水衙门”也多有涉足其中;贪污受贿行为中串案、窝案越来越严重,集体性的腐败案件在增加,有时一个腐败案件牵扯到多部门,大量官员。贪污腐败使公共财富大量流人到私人手里,破坏了国家进行的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致使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均,给社会的良性发展带来了致命打击。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状况,不仅体现了它对政府执政效果的影响力,更突出了它对整个社会文明进程的导向功能。
(四)公务员违法行政突出
违法行政,是指由公务员主体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政行为。任何国家的职权都必须是特定的、受约束和限制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务员执行权力必须依法行政。在当前,公务员违法行政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滥用职权,以权压法。有些公务员从根本上颠倒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执行公务时,无视国家法律,凭借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致使他们在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常常置法律于不顾,只看自己手中是否有权。这样在运用权力时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二,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私人的感情为中心,以自己的好恶来执法,只讲私人感情,不讲法律,只看重私人关系,不顾及原则,近年来出现的各种违法事件中,很多涉及整个政府部门的行政违法,他们和群众争利,把部门利益放在第一位,其本质上就是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完全忽视了法律的公正,从而引起了多起“群体事件”和“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第三,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捞钱,把权力看做是私人财产,是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就像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因为没有被提拔,就决定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谋取金钱。实际上很多公务员最终背离了党的事业,就是把权力看成了换取金钱的“金卡”,从而无视法律的公正,肆意妄为。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亟须进行公务员职业道建设。
二、公务员道德建设的目的
(一)对各级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操
优良的道德品质形成,必须通过教育的逐步培养而成,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也是如此。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使每一位公务员都能够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等内容,明确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操守,力戒不道德的职业行为。道德认识是培养道德品质的先导,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品质培养和提高的思想基础,首先要有正确的道德认识,才能形成高尚的道德行为,形成正确的道德标准和荣辱意识。公务员要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结合自己的职业岗位,主动养成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职业道德感,矫正不当行为,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情操,是公务员依据职业道德观念,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具有一定倾向性的高级情感,它展现了个人的情绪、情感和思想观念等。公务员职业道德情操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能够决定公务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陶冶公务员职业道德情操就是把抽象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准则,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
(二)锻炼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意志,树立坚强的职业道德信念
公务员职业道德意志,是指公务员能够坚持职业道德准则、遵守道德纪律所表现出来的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有时需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等等,这就需要公务员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坚定地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责任,克服种种困难,最终达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意志在关键时刻是否经得起各种考验,也决定了公务员个人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公务员职业道德信念是指公务员在依法履行公职中依据道德认识,确立的对职业道德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公务员职业道德信念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的基础上,在职业道德情感的陶冶和职业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职业道德深化和升华,成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职业道德信念。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极其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把公务员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在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在工作中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自觉地遵守道德准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责任。
(三)规范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培养职业道德习惯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体现的是政府的形象、执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因此,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约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责为民所负,心为民所动,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职业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规范的自然流露和表现,是个人的道德行为中表现出的习惯方式,是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准。公务员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监督而逐步养成的。这样的道德习惯对于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履行公职具有重要作用。
三、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务员制度将“德才兼备”的原则纳入公务员的任用、考核及晋升等环节,强化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德才兼备”一直是我们党和政府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原则之一。《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任用上,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这表明了道德品行因素在公务员的任用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道德规范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个人道德品质、职业道德、政治道德这几方面的因素。在职业道德方面,《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应当“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而在个人品德方面,第十一条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而在政治道德方面,《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些规定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一名国家公务员所必需的政治、职业和个人道德素质标准。这些规定明确使公务员在任用这一环节上就充分重视了“德”的因素,从公务员的进入上就把握了对公务员在道德素质方面的筛选,对于提倡廉洁精神、杜绝腐败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在公务员的考核和晋升中,《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因此,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