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公权公用的意识对待手中权力
作为管“官”的官,王彦生经常要面对各式各样的“说情。风”。但他每次都坚守组织原则,不给丝毫通融。多年来,他没有为身边的亲人、同学、朋友开过一次后门。
在王彦生任丛台区委组织部长期间,一名干部多次找到组织要求提拔,并托数位领导说情,打了近两年的“公关战”却毫无收获。王彦生始终正气相对:“组织原则不是任意交换的筹码!”
“选人用人是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用好一个人,会激励一大片;选错一个人,会挫伤一群人。”这是王彦生常常叮嘱身边同志的一句话。为此,他总结J刁纳出干部工作的“四对”原则:“对千里马型干部不亏待,让开拓者无忧;对老黄牛型干部不忽视,让实干者无悔;对包青天型干部不挑剔,让公正者无畏;对智囊团型干部不嫉妒,让谏言者无虑”,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他是公道正派的好伯乐,从不简单以资历为用人标准,一切凭实绩、能力说话。现任涉县党校支部书记的付岩伟,就曾因文字功底扎实被破格提拔,从办事员直接升为股级干部。
在曲周工作期间,王彦生发现一名干部工作有魄力,只是性格耿直、不太注意说话方式,就力排众议,建议县委将其安排到一个困难大的乡镇担任正职。结果,短短一年时间,这名干部就打开工作局面,在年底考评中获得了几个先进。
得到提拔的同志为表达谢意,商量请王彦生吃饭,他婉言谢绝:“好好干工作,就是对我的最好报答。”
履职为公,是职业道德要求公务员保持的最基本的品质,其实质就是各级公务员应该如何对待手中的权力的问题。所谓履职为公,是指公务员正确运用公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属于其所在的职位,不属于个人。因此公务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公共利益而工作决不能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
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公务员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拒腐防变。要履职为公,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认识、对待和行使好手中的权力,提高公权公用的意识。
(一)打好思想基础
公务员所从事的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职业活动,其道德行为是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一种职业道德。因此,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组织管理各项行政事务,这种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公务员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具有特殊意义,是在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下,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重要内容。
首先,努力提高公务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提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是形成职业道德品质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公务员能否准确、深刻地认识其职业道德原则、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务员能否产生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能否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自觉性。正如古人所说,只有知之深、爱之切,才能行之坚。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认识的关键是正确定位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内涵。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位,作为权力主体的公务员只是代行权力职能,任何人不能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更不能把权力当做自我价值实现的标志,权力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主体只有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人民群众的意愿为自己的意愿,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是真正理解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本质,也才是具备了良好职业道德的用权者。
其次,树立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理想。职业道德理想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追求和向往的目标,即从业者的人格追求。一个人只有树立了坚定的职业道德理想,才能形成自己的职业道德信念,并把它奉为职业活动的指南。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理想也就是公务员作为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所追求和确立的价值目标。这一价值目标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用权方式。作为权力主体的公务员所树立的职业道德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务员廉洁从政的重要自律手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在用权前,职业道德理想制约着公务员选择的用权方式,使其尽可能地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规范;在用权过程中,职业道德理想监督着公务员的用权方式,使之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防止和矫正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脱轨变形;在用权结束后,职业道德理想又成为检验用权结果的重要尺度,有效地指引公务员的廉洁从政的行为。
最后,自觉加强培养理想信念,模范遵守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公务员一方面要围绕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与信念,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命运和前途,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
另一方面要提倡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坚持把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树立把国家与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利益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二)正确认识权力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党和群众掌好权、用好权,是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的极大考验。正确对待权力要认清权力的来源、权力的性质、权力的特点。我国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受人民委托来行使权力。因此,每一位公务员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要把权力理解为对自身的一种责任、一种约束、一种考验,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尤其是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公务员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显得尤为必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只有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才有底线,才能多一分清醒,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还要认识到权力意味着责任。广大公务员不管处于什么岗位,都肩负着为民造福的重任,如果尽不到自己的责任就是失职。每个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有相应的权力,都有不同的舞台,只有安下心来干事业,才能得到组织和人民的认可。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公务员只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能把权力当做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越大,掌握的资源就越多,就更应该把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用好。
(三)正确行使权力
公务员应该始终把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做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对权力怀有敬畏之心,切实用好手中的权力。——是要坚持为民用权,为民谋利。公务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行使权力必须牢记党的宗旨,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行动上,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要坚持秉公用权,依法行政。公务员要出以公心,正确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严格按照原则和规定办事,坚持依法行政,从而保证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不谋求个人私利。三是要坚持谨慎用权,科学决策。在行使权力时,公务员一定要通盘考虑,周密谋划,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讲民主,决策问题讲程序,执行决议讲纪律。确保做出的每项决策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本地本部门工作的客观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欧美国家均有一支庞大的政府公职人员队伍。如何防止大小官员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树立廉洁奉公、清白正直的形象,各国政府对其公职人员制定了各种纪律和法规。禁止经商办企业英国禁止官员,尤其是财政部和外交部的官员参加各种商业、金融业活动,或从事同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事业;并规定高级官员退休后,两年内不得接受与政府的债务、补助、契约有关或财政上有密切联系的公司的聘请。《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禁止任何公职人员以在职身份从事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或以任何名义(不论直接或通过中间人)在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他本职独立性的利益。如果其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该公职人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声明。
瑞士规定,公职人员不许经营工商业,其家庭成员不得开办餐馆、零售酒类。德国规定,公职人员如果要从事或合伙经营一个企业,必须事先获得批准。限制有报酬的兼职活动法国禁止公职人员兼任有报酬的其他公职,但对业余的科学研究、教学、文学和艺术创作不作限制。前提是,业余兼职工作不能影响本职工作,收入也不得超过本职工作的两倍;如超过,则必须把超过部分交服务单位。德国规定,公职人员接受有报酬的兼职工作必须事先获得批准,但不包括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或讲学活动瑞士规定,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兼职,或在营利性的公司中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获得联邦委员会的特别批准。美国虽然允许公职人员退休后到私人企业就职,但规定其工资和退休年金加在一起,不得超过行政五级官员的年薪。
20世纪初,英国的公私企业中曾因争订合同而刮起一股索要秘密佣金的行贿受贿风。在舆论的压力下,英国议会不得不于1906年和1916年先后两次制定并通过了《防腐化法》。其中规定,任何公职人员在签订合同中,接受或同意接受以及试图获取任何人的私物、酬金,便构成腐化罪。任何政府部门和公营企业的正式职员,如果已经接受了试图签订或阻止签订合同的任何人的金钱或其他好处,只要证据确凿,即应处以7年以下的监禁。
法国规定,凡公职人员,不管其权位高低,都不准用任何名义,从受自己的部门直接管辖或有联系的企业接受好处和贿赂。
德国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接受酬谢或是礼品,违者属失职行为,要按有关条例惩处。
瑞士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接受或暗示他人给自己或别人以各种馈赠及好处,同样有违职责。公务人员非法接受馈赠或其他好处都应收归国家所有。
有些国家为了杜绝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规定公职人员在任职前后和任职期间,必须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申报自己的财产及其变化情况,以便于政府和公众监督。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从政道德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政府和联邦法院的高级官员,在就职前必须报告本人的财产情况,此后每年定期公布加以说明。其中包括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配偶收入情况等,以保证这些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担任的公职不发生冲突”。
英国虽不要求各级官员申报自己的财产,但规定其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从事有损于他作为公职人员的有效性的一切活动。同时还规定,公职人员一旦出现被法院宣告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时,须将这一情况立即报告,以便采取纪律措施。如其破产是因为从事不合法的交易如赌博、投机倒把等所致,该官员就被撤职或宣布不再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