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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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和纪律(2)

为了保证廉政纪律的落实,加强对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和防范,还规定有申报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

申报制度,要求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对本人收入要定期申报;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配偶、子女经商企业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实行报告制度,以便于国家行政机关更好地实现对公务员的监督。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人亲属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活动,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该公务的处理施加影响。具体包括:

第一,当某项公务涉及到公务员本人的利害关系时,该公务员不得参加这项公务的处理。例如,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处理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时,被举报的公务员本人就不得参加该项调查处理活动,并不得对该调查处理活动施加任何影响。

第二,当某项公务涉及到与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该公务员不得参加这项公务的处理,例如,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务员,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事件时,若与被查处的当事人有上述之一种亲属关系时,就不能参加或干预该项查处工作。

第三,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务员除外。

(4)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的要求。中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德治”。孔子曾曰:“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历代官制都强调官员的德行。在物质文明快速进步的今天,强调精神文明更为必要。要求公务员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行,对树立社会正气,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遵守社会公德做出专门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2.违反纪律的责任

遵守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公务员一旦违纪,就要承担违纪责任。违纪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种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务员行政处分没有“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不将“降职”作为行政处分,主要是考虑,将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作为一种竞争激励形式,更有利于破除职务终身制,实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调动公务员积极性。所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不将“开除留用察看”作为一种行政处分,主要是为了与公务员辞退制度相衔接,促进公务员队伍优化,更好地实现能进能出。因为公务员制度已规定,行政机关对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辞退,使其离开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继续把犯有严重错误的违纪公务员留在行政机关,显然有失公正。

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其原来的级别和职务工资相应也要降低。除开除处分外,其他处分都有一定的期限。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2)行政处分的原则和程序

惩处违纪公务员是一件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对违纪行为做出准确认定,依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首先,要做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惩处的根本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于教育和挽救犯了违纪错误的公务员。必须有治病救人的态度,对违纪公务员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惩处工作的始终。

其次,惩处得当。给予的惩处要与所犯的错误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在工作中要做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公务员的纪律为准绳,防止加入主观偏见和人情成分;要做到实事求是地、全面地、历史地评价公务员的功过是非;要严格遵循惩处条件,不能随意改变法定的惩处条件,随意采取惩戒措施;必须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违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多高,都不得有任何特权,都必须一视同仁地承担违纪责任。

惩处违纪公务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程序一般是:立案、调查、公布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审核批准机关批准。

①立案。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发现或者受理检举公务员有违法失职行为需要查处时,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和案件的管辖范围,履行立案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可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范围,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予立案。”

②调查。即对公务员违纪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审查、判断。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慎重的科学态度,运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违纪的原因等。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

③公布调查结果。调查工作结束时,应在一定会议上公布调查结果。公布调查结果时,应通知本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诉,也允许别人为其辩护。

④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意见。监察机关认为应给违纪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则提出监察建议。

⑤做出处分决定。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处分决定;任免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可做出决定,直接给违纪公务员以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公务员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在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处分的执行。

一般说,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违纪公务员的处理,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最迟不得超过1年。

审理违纪案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①事实清楚。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必须对公务员违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以确定违纪的性质和轻重程度。②证据确凿。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③定性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分析,确定问题的性质。④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公务员,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于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务员,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公务员,可给予撤职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给予开除处分。⑤手续完备。要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事。

(3)行政处分的解除

公务员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后由原处理机关按规定解除处分。公务员受警告处分半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受撤职处分两年,已改正错误的,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决定必须由原处理机关在深入调查了解,确认已改正错误的前提下做出。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不受上述解除处分时限的限制,提前解除处分,而且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与级别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与其他公务员具有同样的晋级晋职机会。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四)公务员的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对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做了明确规定的同时,对公务员的权利受不当处理或不法侵害时如何进行保护也做了专门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1.申诉控告权的内容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行为。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并要求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申诉控告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具体内容包括:

(1)要求受理的权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有权要求原处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这些机关相应地负有受理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义务。

(2)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权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同事实有出入或结论有错误时,有权要求改变原处理决定;如果认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错误,有权要求撤销原处理决定。

(3)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错误的人事行政处理给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公务员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形式挽回影响。

(4)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公务员因受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理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在经济上赔偿损失。

(5)要求惩处责任人的权利。当公务员认为自己之所以受到错误处理是因为某些人或某个人的违法失职行为所致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处。

2.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机关

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不是任何机关都可以受理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原处理机关所作处理决定的机关;接受控告的机关必须有权查处公务员的控告案件,并追究侵犯公务员权益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要考虑便于申诉控告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

(1)原处理机关,即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原处理机关对案情最了解,容易查清事实。让原处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有利于得到及时处理。大部分申诉案件都可以在原处理机关处理。

(2)与原处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如省经贸厅公务员,对经贸厅领导所做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该省人事厅申诉。因为人事厅是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其他厅局的人事处理决定。

(3)行政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是行政考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对受理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经复审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不同于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有权惩罚侵犯公务员权益的机关。根据这一要求,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有监督的责任,行政监察机关既有受理公务员控告的职责,也有直接惩处或建议有关部门惩处违法违纪人员的权力。

3.申诉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申诉控告,要遵循法定程序。申诉的一般程序为:

复核。公务员在接到处理决定的一定时期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自己问题的申请,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复核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做出复核决定。申请复核并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过复核程序径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即公务员可以要求复议,也可以直接提出申诉。

申诉。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公务员申诉做出裁决。

控告的程序为:

提出控告。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实施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控告。公务员提出控告,应有明确的被控告人、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

立案。受理机关接到公务员控告后,必须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和判断。当认为被控告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需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立案。

调查。受理机关决定立案后,应立即进行认真的调查,听取被控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全面收集证据。

做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经过检查和调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当认定被控告人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虽有违法违纪行为但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撤销案件,并通知被控告人及所在单位。当认为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执行处理决定。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时,应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