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务合同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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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联营合同(2)

公司所得,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后,由甲、乙双方在其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

公司所得,在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下述比例分配:甲方__%,乙方__%。

双方按上述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风险。

前款所列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制定,但不得超过毛利的__%。

第十一条 联营公司的组成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不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由出资(联营)各方派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人事任免等)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由__方推荐;副经理__人,由__方推荐。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年。

公司的主管会计由__方推荐,并配__名助理。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受联营成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的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的,每逾期__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__%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__天仍未提交,除累计交付应交出资额的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__。

3.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联营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或请双方管理部门仲裁。

4.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不符合条件地中途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付出资额的__%作为违约金。

5.联营成员在本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各方履约情况。

第十六条 联营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解决。

1.由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__、__、__各一份。

甲方(盖章):__ 乙方(盖章):__

代表:__ 代表:__

电话:__ 电话:__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

三、签订联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通常,订立联营合同会存在一些风险,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范围限定在“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解答》)中也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得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得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联营解答》的有关规定,下列主体具备联营合同主体资格:

(1)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如法人授权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或私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联营合同后经法人追认也认为有效。

不具备联营合同主体资格的主要包括:

(1)党政机关和隶属于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

(2)公民个人。

2.审查联营合同的内容

(1)法人型联营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联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营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资本总额;各方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盈余及亏损分配的比例或标准;组织机构及其权限行使;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合同的修改程序。

(2)合伙型联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各方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期限;管理机构的产生和职权;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标准;能否中途退伙及中途退伙的法律责任;合伙经营的范围;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合伙期限。

(3)协作型联营合同的主要条款:联合经营的范围;联合经营的目的和宗旨;协调组织机构的设立方式、权限、经费来源;联营成员的权利、义务;联营期限;参与或退出联营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

3.审查联营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企业自愿参加联营,成为联营的一方成员,就应当恪守信用,履行联营的义务。然而,有些联营企业在签订联营合同时缺乏诚实信用的合作精神,为了实现各自的私欲而临时捏合,虽然在形式上联合了,却迟迟不履行合同。更有一些企业名为联合,实为骗钱,或者趁人之危,迫使对方接受苛刻的条件。因此,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订立联营合同时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审查联营方的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包括对方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金额,对方现在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

(2)对那些实际履约能力不易查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要求对方设置担保,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厂房、机动车辆、生产设备等抵押方式及第三人保证方式。

(3)监督联营事务的操作,如对拨款的用途进行查证监督,一有不当立即制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审查联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联营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盈余分配、风险责任等都应在联营合同中注明。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联合经济组织还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未领取营业执照即进行经营活动的,联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不同类型的联营企业,所应履行的法定手续也不同。按《民法通则》和《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紧密型联营组织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实质上是法人合伙,联营各方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按合同规定负连带责任。这种联营没有组成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不具备法人条件,按规定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核算形式”一栏中须注明“非独立核算”。

对于没有经营资格和行为能力而骗取工商登记执照与他人联营的,应确认为联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