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务合同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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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承揽合同(1)

一、承揽合同常见知识点

1.承揽合同定义及主要内容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期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定作、加工、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被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承揽合同主要包括承揽的标的物、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2.承揽人可以自主将哪些工作交由他人代为完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由此可见,承揽的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交由第三人完成。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就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可以理解为辅助性工作。如在定制服装合同中,量体裁剪和整体缝制是承揽人的主要工作,缝扣子、熨烫则是其辅助性工作。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也要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3.定作人可在承揽人制作过程中改变制作要求吗

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的,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此外,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的工作部分,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

4.定作人将工作交给承揽人后就可以什么都不管了吗

定作人将工作交给承揽人后,并不是就没有事情做了。定作人还有协助承揽人的义务。例如,应当由定作人提供给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符合完成工作所要求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定作人的协助,是承揽合同适当履行的保障,定作人不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承揽合同将不能顺利履行,甚至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最新常用承揽合同范本

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__

承揽方:__

定作方:__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__。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善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使用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以及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另外,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则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承担。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为__(币种)__元(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于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若在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在检验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时发生争议的,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时,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的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定作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而定作方同意使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使用的,承揽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负责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负责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而需要返修或重新包装的,承揽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相应损失。

4.承揽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元。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的,定作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10%~30%)或酬金总额的__%(20%~60%)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为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用。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还要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赔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定作物,并且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时,承揽方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的,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解除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10%~30%)的违约金;不属于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20%~60%)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者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时,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用。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__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若定作物不能变卖时,还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时,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__‰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时,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事件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如经签证或公证,则应送签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签章)

地址:__

电话:__

开户银行:__

账号:__

承揽方:__(盖章)

代表人:__(签章)

地址:__

电话:__

开户银行:__

账号:__

__年__月__日

汽车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__

托修方(甲方):__

承修方(乙方):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并相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维修车辆。

1.车牌号:__。

2.发动机号:__。

3.颜色:__。

4.车型:__。

5.代码/车架号:__。

6.行公里数:__。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和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并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等,应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按下列其一处理:

(1)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2)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__元,大写__元整。其中:工时费__元,大写__元整;材料费__元,大写__元整。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