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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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2)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应有区别。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统一筹交。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2.2.2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精神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了今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今后要建立一个有形的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这个机构将以中央和地方两级出资人、三级管理的形态存在。随着中央和地方所有权的明确划分,随着分级财政体制的建立,“统一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产权”必将过渡到国家和地方分级所有的目标模式。

1.在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建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是建立有效的国资管理运营模式的基本前提。就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言,改革的关键是要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建立能代表国家统一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的专职机构,使这一主体对国有资产具有完全的财产关切度和财产维护力度,切实对其保值增值负起责任。可以预见,这一国有产权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权责对称的管理机构。它是明确的国有资产的代理人,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新机构成立以后,曾经由包括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等国务院多部委分割行使的部分职能,将通过政府逐级授权,由新组建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行使,即“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是准政府管理机构。国资委代表国家统一管理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与原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最显见的区别在于,它只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权或股东权,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具备宏观管理职能。

三是国资委不仅要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而且要关心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供给的相互关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有资产不一定必须表现为国有企业,但可以表现为能够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形式,如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教育等公共物品。如果公共物品供给短缺,这个国有资产代理人就应该把一部分产业资本调过来加强公共物品的供应。国有资产代理人不仅要使国有资产获得收入,而且要确保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国有资产本身能运用到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上去。这是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特殊职能。

2.建立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运营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很难直接管理数量庞大的国有资产以及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设立国资经营公司这一中间层次就成为必要。深圳和上海早就进行过这方面的有益探索。今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将会是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具有导向性的政策,确定其下一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并对其制订完善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依法监督并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人选等。

所谓三级管理运营模式,其实就是两层,就是投资人和被投资人的关系,国资委投资给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再往下投资控股,而运营机构再投资多少层,就说不清楚了,也许很多层,但这些国资委不管,中央级国资委就管180多家大中型国企,180多家下面还有20万户,180多家企业的行为对于20万户其他国有企业起到示范作用。这是宝塔型的结构。

国资经营公司承担着直接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其经营目标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通过实施资产重组实现国有经济结构和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据此,国资经营公司应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国资重组公司,也叫做过渡性的国资公司,此类公司主要由原政府主管部门、行业性总公司改组而成,或者通过政府授权组建跨行业的综合性国资经营公司而形成。其主要目标是配合政府实施结构调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产重组,同时努力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重组的目的在于退出,此类公司将在国家产业结构的持续调整中收缩战线,最终终结其历史使命。另一类是国资经营公司,也叫做国家长期持股的国资公司,其股权投资涉及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企业,比如石油、石化、电气、电力等。此类国资经营公司许多由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经国家授权转化而来,它们既从事资本经营,又从事生产经营,主要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

为此要借助资产重组活动,调整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经营结构,建立起规范的以股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参股与被参股公司的关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在实现彻底的分级财政的基础上,向“分级所有”即“国家所有,地方公有”

的目标模式过渡

相对“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产权”进一步调动了地方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目前中央政府管辖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由专司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地方政府事实上将获得大部分位于本地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包括资产收益权、受限制的资产转让权和人员的任免权。

考虑到目前还有很多技术上和利益划分上的问题,比如如何公平地在各地划分资产,如何处理地方企业的不良资产、银行的坏账,如何填补地方职工养老保险的缺口等还难以很好地把握,“分级行使出资人产权”作为一种过渡形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在这一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仍然只是国家授予的权利,权利的授予完全不等于权利的让渡,因为这样做并没有改变国家对所有中央和地方资产所拥有的终极所有权。尽管地方政府拥有了比以前更大的管理自主权,但由于缺乏终极的所有权,管理上的积极性还是受到影响。但随着中央与地方经济和法律关系的进一步明确,随着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完全分级财政体制的建立,政府间产权关系的界定逐渐清晰,“分级行使出资人产权”必然过渡到“分级所有”的管理体制,即“国家所有,地方公有”,各级政府对所属企业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政府间的产权关系将更加稳定,更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并没有提出国有资产“分级所有”,国有资产将不会也不可能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地方政府不可能彻底、完全的行使产权。所以,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必须确定产权行使边界。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边界要定得适当而且要明确化。若边界太窄,则不可能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不利于国有资产利用效率的提高。若边界含糊,那么权责不明、“多龙治水”

等不良现象的重演就是不可避免的。从目前来看,国资委集中对180多家大型企业的举措是比较合理的。剩下的国有企业,一般都是竞争性行业的,规模也不是特别巨大,可以考虑将行使所有者权益进行分别行使,确保地方的积极性。

具体说,中央政府需要对国有资产的一些关键权利加以控制:

(1)确定国有资本控制范围的权限。进一步收缩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国有资本的退出是必然趋势,但从哪些领域退出、在哪些领域继续保持控制的决定权应该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

(2)确定国有股转让、出售的规则和程序的权限。中央政府应制订统一的国有股转让、出售规则和程序。国有股转让出售应有利于国有资产利用效率的提高,采用公开的、竞争性的程序。

(3)规定国有股转让、出售收入的使用方法的权限。中央政府应统一规定国有股转让出售收入的使用办法,规定这些收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4)确定统一的资本预算格式和程序的权限。中央应制订统一的资本预算格式和程序并须经同级人大的严格审议和通过,地方政府依照执行。

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可以看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以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本质的不同。以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实际上只是一个“账房先生”而已,而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履行出资者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所以将会以“东家”,即国有企业股东的角色出现。所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中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国有股的股东股权,不可以随意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从理论上讲,全国人民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应该是人大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但是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不可能直接和具体的管理国有资产,所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人大来实行所有者权益和职责,对国有经济进行管理的治理:任免大型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考核和评价经营者的业绩以及国有企业效益、监督国有资产利用率和收益率、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和调整等等。但人大拥有最终所有者的权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向人大或人大授权的机构负责并报告情况。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作为股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治理的,所以它承担的职能应主要是所有者职能,是经济管理职能,而不应承担其他的社会职能。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资产,其最终所有权是由人大来行使,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人。当国有企业逐步从国家独资变为多元所有者主体的社会公众公司、非国有股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时,企业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就会发生变化,从过去的党管干部、党选干部变为股东大会选举制,国有股也只能根据所持有的股份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实际上,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可以分解为如下两种相互矛盾的关系:一是党管干部原则和市场经济中企业家职业化和形成职业经理人市场之间的关系;二是党的领导与市场经济中企业体制成本最低、决策灵活、利润最大化的关系。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必需要坚持的原则,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我们惟一的选择。那么,怎样处理好这些难题?以下的方法也许是有效的:

(1)在职业企业家的选择、任用和考核中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从全国党员中公开招聘选择企业经营者,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样就能保证优秀的且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党员职业企业家脱颖而出。

(2)在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中,党管干部的原则只需体现在企业董事长的选任上,并实行连带责任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中间层控股公司选派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并负连带责任。总经理向董事长负责。这样就能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董事长在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上尽职尽责,谨慎从事。不过,要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责职能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使他们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免越权和越位。

(3)建立统一、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使企业家和经理人市场化、职业化。

而要这样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职业经理人档案库;将对企业家和经理人的运用制度化,实行能力、业绩与报酬挂钩;引进市场竞争聘用机制,让企业内外的党员企业家和经理人竞争上岗。

2.2.3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精神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今后国有经济改革和调整的基本方向。

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开放、党的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相关决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改革的不断深化,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国经受住了国际经济金融动荡和国内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严峻考验。但我国也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其重要原因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生产力发展仍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