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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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4)

“入世”后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非常有利于国有股向外企转让。特别是,中国进一步开放了外商投资领域、放松了一些行业的外资股比例限制,这非常有利于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国有股出售给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在“入世”后仅仅几个月的时间里,中国就显着地放宽了对民航业外资股本比重的限制,一些民航企业已在着手股权转让事宜。在其他许多行业,我们预料类似的政策必将出台。最近,中国政府又出台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的有关规定,使利用外资实现股权多元化的政策更加具体化。中央有关部门不但颁布了上市公司向外资转让国有股的规定,也颁布了利用外资改组一般国有企业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在十六大精神的推动下,国企改革和社保体系健全的进程将会明显提速。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的统一,不能仅仅理解成统一权利或集中权利。应该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的统一,是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在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主要载体的条件下,许多国有企业或多或少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这些社会职能削弱了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及盈利能力。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改制,由国有企业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要转移给公共财政与社保机构,公共财政与社保机构的支出都要加大。因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能独立于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之外,单独进行独立国有资本的预算。

在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公共财政预算与国有资本预算在通道上没有障碍,不足之处只是国有资本预算还没有形成体系。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以后,应该考虑把本来与财政关系密切的国有资产统计转变为科学准确的国有资本预算,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在一段时间内,国有资本预算还不可能直接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应该把国有资本预算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或者是把国有资本预算系统作为公共财政预算系统的子系统。当然,国有资本的分级预算应该随着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而进一步逐步实现。因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无论是否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都必须保证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信息对称。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依据产权制度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一般来说,对于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可以尽可能退出,让市场上多种经济成分充分发挥活力,形成百舸争流、充满生机的市场经济新局面。

对于一些民营资本无法进入的行业,特别是非竞争性行业,鉴于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可以考虑由国有资本进行控股,但是仍然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产权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由之路。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代产权制度”,同时也提出了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定语”,使改革的方式更加规范、改革的目标更加明确。

经过对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培育,股份制已经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通过民营资本和外资的不断参股,混合经济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将成为一种常态。相当大的大型国有企业改革集中在垄断性行业,对于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让非公有制经济去改造国有企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有重大社会效益以及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骨干企业,其他的都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今天,国资委的工作目标已经由它前身的怎样管理国有企业转变为怎样管理国有资产,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责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2.1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经过多年的改革,成立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浅层的显性问题基本得以解决。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层的问题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成为改革的目标。

国有资产管理的深层问题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限不明,责任不清;国有股的所有权主体单一,政资不分;国有股权的监管法规不全,办法不力。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深层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办法:

1.建立多级所有,分别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要按照这一要求,把原来的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变为多级所有,分别管理。解决现行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权责模糊的问题,通过建立法律法规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国有资产形成中,既有中央政府的直接投资,又有地方政府的投资,还有政府并未注入资本,而是企业靠借贷和积累所形成的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中央投资的归中央政府所有,地方投资的归地方政府所有,企业投资的归企业所有,并对各自的资产进行分别管理,形成多级所有、分别管理的体制。这样,既能解决产权界限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又能克服多头管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弊端,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起来。

2.通过股权分散化,实现所有权主体多元化

首先,要缩小国有股的比例及范围,力行民营化。除了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由国家控股外,其他实行国有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证券大众化。其操作过程:一是依法兼并、破产扭亏无望的大企业;二是拍卖中小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革;三是按照资本市场的国际惯例将大企业股份化;四是国家将所得用于支持竞争性招标的公共产品开发,以优化宏观环境而不是扶持那些扭亏无望的企业。

其次,必须实行规范的股份制和公司制。一是通过规范的股份制,增加社会股份和内部职工股份,使投资主体多元化,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二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也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只有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出资者——股东大会,决策者——董事会,经营者——经理层,监管者——监事会,四方都能到位,并形成各负其责,有效制衡,才能解决行政垄断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3.制定法规,改革办法,建立国有控股公司约束机制

建立国有控股公司约束机制,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把企业经营损失与经营者和职工个人利益损失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其做法:一是对董事会要实行重大决策失误的赔偿制度,按责任大小以个人收入和财产来赔偿经济损失。二是对经理人员要制定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度。公司经营得好,经理可长期聘任,不得随意解聘;公司经营亏损,经理要用个人收入和财产来赔偿。三是建立多项核算制度。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资产来自于国家,除了交给国家相应的税收外,还要上缴给国家红利和有关收益。它的利润来源于投资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与上缴国家税金、红利和各种费用的差额。四是对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经营者,除经济责任外,还要有行政责任约束、法律责任约束以及政治责任约束。

第二,外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约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改变过去一些约束方式和方法,增强产权约束。要防止以约束为名行干预之实。要依法保障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合法权益、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5.2.2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追求公共目标,很难成为以个别企业盈利为目标的合格股东,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股份制,通过引入新的投资者,改变企业所有者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在此过程中必须花大力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有企业改制的虽然不少,但真正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不多。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近期股市持续低迷,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是一些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由此出现的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欲望。这使得社会资金难以转化为企业发展资金,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对我国经济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

企业的市场化退出,是结构调整和结构优化必不可少的手段。国有企业“有生无死”的现状使得矛盾不断积累,有的矛盾在10年甚至15年前就已形成,现在通过破产重组来解决的问题。企业破产机制迟迟不能建立,造成了三方面后果:一是低效无效资源难以重新配置,错过了企业重组机会,浪费了经济增长的潜力;二是竞争失败的企业不能及时被重组或退出市场,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三是没有对业绩不佳的企业进行惩处及对债权人保护,使得滥用资产的行为蔓延,诚信和信用体系缺乏制度基础,加大了社会风险。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破产试点依据的是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

其中,被纳入计划的破产又采取了特殊政策,即企业破产时的财产清偿,优先补发所欠职工的工资,并且优先用于支付由此而失业的职工的安置费。当时政策的基础在于,国有企业不仅资本是国家投入的,而且主要债权人是国有银行。但这种做法是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以牺牲国有银行的利益,来补偿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欠款。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通过“左口袋”与“右口袋”的平衡,来摆平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这种做法有损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原则,不可能得到普遍推广。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需要建立良好的破产制度,才能实现企业“有生有死”,从而不断提高资本效率。当然,在调整破产政策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要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彻底摆脱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从而建立起适合资产管理、价值管理的新文化、新方式。新的管理体制和机构的设置,必须要在权力集中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向价值管理方式的有效转变。如果仅仅是把权力集中了,但还是保持过去那种行政式的、通过规章和条文而进行远离企业实际情况的审批管理制度,则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不会取得根本突破,运行效率也不会有本质的提高。

资产管理的本质是价值管理。投资者应在尊重《公司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确定对所投资财产的监督管理程度,确定对所投资企业内部运行过程的监管方式和深度。也就是说,对企业的资产管理是有弹性的,是针对企业实际的,是以最大限度保证资产增值为目标的,而不是制定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审批模式,把企业全部控制起来。

那么,我们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管理方式上能否取得突破呢?是不是再翻一次牌,或者重新分配一次权力呢?

1.价值是资产管理核心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机构型投资主体对所投资资产的管理核心是价值管理。

价值管理重在考核企业的经营者是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投资者收益,是否超过了行业的平均水平,超过了企业投资的资本成本,给投资者创造了价值。最近在公司财务和管理领域中流行的“股东价值管理”或“经济附加值分析和评价”,其思想基础就是要判断哪个是最能够给股东赚钱的公司、谁是卓尔不群的经营者。

机构型投资主体进行资产管理,有两类不同的态度。一类管理方式是以在证券市场上选择持股组合为主,当所投资的企业业绩不佳,则机构型投资者会转移持股方向,重新进行组合投资,抛售基金经理认为不当的企业股票。这样就在市场上形成了纠正企业管理的压力。美国大多数投资基金都采用这一类管理方式。其前提条件是有一个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每个机构所持公司的股份并不是非常大。

另外一类管理方式,是关注企业内部的运行情况,对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进行监控,向企业的董事会里派驻具有判断力和企业经验的代表,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企业的业绩不佳时,机构型投资者就会较多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改善过程中,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在企业一切正常时,机构型投资者仅仅是作为一个静静的旁观者而存在。在日本和德国,相当数量的机构型投资者属于这一类投资者。

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显然应该采用日本或德国式的资产管理方式,以价值增值为目标、建立起企业价值管理的基本框架的模式。

2.价值管理三重点

价值管理第一个重点是公司战略的管理。国外大型公司的董事会通常是由大投资者的代表或他们信任、并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选拔出来的外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代表股东进行价值管理的工作,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进行企业的发展战略评估。也就是说,投资者(股东)持有企业的股权,对企业进行投资,所看中的是企业的盈利机会,看中的是企业的发展前景,而不是要持有一个没有发展目标的企业、或是一个发展方向不切实际的资金集合。那么,企业的发展前景体现在哪里呢?这就是企业的战略。董事会审查企业的战略,实际上就是在看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否现实,战略实施是否可行,能否有盈利可能。只有公司的战略合理可靠,才会为价值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投资者才能够在最基础的层面上评估和判断资产保值增值的可能性。相反,如果企业没有发展前景,没有盈利机会,企业的董事会讲不出一个让投资者满意的发展方向,并预测到切实可行的盈利水平,股东(或其代表)就不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