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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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5)

当今世界并存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两大经济制度,这两种不同的财产所有制度及建立在它们之上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在国有资产的数量、性质、追求目标、管理方式与体制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但同时由于国有资产的国有性质,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具有共性。认识和了解不同经济制度下的国有资产的共性和差异,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所必需的。

1.3.1不同经济制度下国有资产的相同之处

第一,不同经济制度下,国有资产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依法拥有和取得的一切资产。如我国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将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表现形式上,国有资产可分为竞争性国有资产和非竞争性国有资产,前者的主要表现是国有企业,后者主要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代表国家拥有的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竞争性的国有资产是政府等机构行使职能必需的物质保证,各国都有。国有企业各国基本都有,对国有企业的认定也基本一致,都是从国家的投资主体地位出发认定企业的国有性质。如我国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界定为国有企业。在1980年的欧洲共同体法规指南中,将国有企业定义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及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影响”的企业,同样着重于国家的出资。

第二,不同经济制度下的国有资产有着一些相同的存在领域。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国有资产都承担着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获取规模收益和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责任。公共产品是社会生存所必需的产品,又是具有极端正外部性的产品,但私人的供给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需要国家利用其垄断的优势,强制社会成员承担生产公共产品的成本,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在自然垄断行业,规模经济要求限制竞争,社会福利水平又要求自然垄断行业不能追求超额垄断利润,导致国家直接控制自然垄断行业所提供产品与劳务的定价,因此私人资本不愿进入,须由国有资本承担。很明显,实现国家某些政策目标仅靠国家的强制力是不够的,还需要以财力做后盾。与私人资产相比,国有资产无疑具有优势。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是国有资产的天然使命之一。

第三,不同经济制度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都有保值增值的要求。保值是国有资产生存,增值则是国有资产的发展。任何竞争性资产本质上都有盈利要求,国有资产也不例外。国有企业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途径。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要求它们的国有企业起码做到不亏损,不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

第四,不同经济制度下的国有资产都有一定的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一方面是由于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具有虚拟性,监管不严容易流失,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国有资产的运行是通过多层代理来进行的,代理层次越多,代理人和委托人间因信息、责任等的不对称而产生的利益对抗越强烈。再加上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由于虚拟易致模糊状态,国有资产的委托人不清,更难以保证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的意志运行,因此必须进行和加强监管。实践中,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创造了不少有效的管理方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第五,为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不同经济制度都在进行国有经济部门改革。20世纪7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大转换的过程。与此相对应,国有经济部门也不得不进行了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是此次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80年代的中期,是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中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到了90年代,重点转到东欧原社会主义各国、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发展中国家的民营化上,国有经济的民营化成为世界性的大潮流。并且改革的结果使混合经济成分增多,公共部门与私有部门之间的中间领域呈现出明显扩大的趋势。

1.3.2不同经济制度下国有资产的不同之处

首先,不同经济制度下的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同。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有资产具有公共的外在形式——国有,并多以政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但国有的性质和目的存在着差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代表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经济成分是否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

而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国有资产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的一种手段,并不体现公有性质,法律上也不认为国有即是全民所有。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所谓国有化,译自于nationalization,意思是从国民经济的角度管理重要产业,国有资产用于弥补自由竞争市场制度的不足,国有企业的运行受制于市场原理。国有资产是私有资本的支持者,而不是主导者。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为适应日益扩大的社会化生产而进行的一种自我完善,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资本主义阶段的必然体现。

不同经济制度下,国有资产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两种国有资产其他方面的不同。

其次,国有资产的使命及规模不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其使命是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物质、精神需要。国有资产的最终主体是全体人民,国家是人民的代表。国有资产是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是为私人资本服务的,其使命是为私人资本的发展提供条件。尤其是个别利益群体可以通过有效的政治活动,利用国有资产为其私人利益服务。

因此决定不同经济制度中,国有资产的规模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之一,为使公有经济成分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资产的分布范围较广,规模与私有资本相比较而言较大。国有企业几乎分布于所有行业,并在资本规模上基本占据主导地位。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不占本国经济的主体地位,与私人资本相比处于劣势。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投资量大、资金周转慢、利润率低、私人资本无力和不愿经营的基础工业、交通运输业、宇航业、金融业和其他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部门。国有企业涉及的面不广,但非常集中,充分体现了为私人资本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目的。

最后,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的传统管理模式是计划管理。整个国家是一个大企业,各个部门和国有企业只是国家这个企业中一个单位,听从于国家计划的安排。各单位没有独立的利益,层层完成计划指标,下级对上级负责。资本主义各国则采取多种多样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有集权管理,也有分权管理,不过,总体上都是围绕着市场机制展开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息传递失真、利益激励减弱,由国家全面运行国有资产的计划体制,已经难以为继,但这并不代表国有资产的管理不能采取计划管理方式。只要缩小计划管理的范围、减少信息传递环节并提供一定的激励,计划管理同样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如法国采取的计划合同式管理就较为成功。

鉴于西方各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现从管理体制、运作管理两个方面,就西方主要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作一简单介绍。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从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与分离的角度,可以将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高度集权型、适当分权型和分权型。日本是高度集权型的代表,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实行适当分权制度,瑞典则是分权型的代表。

1.日本

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对本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实行改革之前,实行的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

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类: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直营事业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第三部门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具有混合经济成分的国有企业。其中以特殊法人事业为最多。日本的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铁路、邮政、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金融、烟草、盐业等行业。在原材料、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几乎没有国有企业。

日本的集权式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由执行机关、咨询机关和监察机关组成;执行机关是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机关,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大藏省组成,大藏省是国有资产的总辖机关;咨询机关由国有资产中央审议会和地方审议会两级组成,负责回答执行机关的询问、提出建议;检察机关负责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处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2)在进行民营化改革前,日本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行政机关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组织形式。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命,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如日本99个特殊法人中,85家的总裁等领导由主管大臣任命,10家需主管大臣批准,只有4家可以自主决定;尽管各个企业有独立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财务处置上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和监督。尤其在企业预算的制定、执行、结转以及资金的筹措、使用等方面,均需得到主管大臣的许可。亏损由政府弥补。

(3)日本的国有企业多数根据特别事业法设立,对国有企业依法管理是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特色。日本围绕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各管理机关的职权和权利行使方式。在立法的规范下,日本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形成了由国家直接加以管理的广泛而有系统的组织性,这是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所没有的特点。

2.英国

英国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分为三类: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公私合营的国有股份公司。英国国有企业的分布范围在撒切尔夫人推行“私有化”前十分广泛,除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外,还广泛进入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发展高峰时,国有企业产值占到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3%左右,固定资产占20%多,职工人数占总劳动力的80%左右。

英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英国国有企业大多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由董事会作为连接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桥梁,使政府的政策意图通过董事会得到贯彻执行,又使企业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2)英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任免董事会成员、控制企业的财务和制订企业目标。主管大臣任命所有的董事会成员,规定国有企业的财务处置权限,并要求企业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盈利、扭亏等财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