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5日,岳阳河县城段综合治理第一期工程动工。2005年4月。岳阳河治理第二期工程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动工。到2005年底,治理工程仍继续。河道治理后,年均减少污水直排750万吨,减少有毒有害物质10余种。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采用德国百乐克技术悬挂链工艺二级生化处理,计划投资3800万元,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4万吨,分两期建设,第一期日处理污水能力2万吨。2005年12月,县政府决定建设朝阳污水处理厂,以保证县城饮水卫生。计划投资450万元,
日处理生活污水400吨。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一节)目标责任制
1990年,县政府根据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度的要求,与上级政府签订《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责任书》、《安岳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县政府与县直部门和乡镇签订综合防治治理责任书。落实重点工业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城市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工业“三废”治理、出境河水断面监测控制等环保项目。2005年底,县境内自然生态保护指标,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三废”治理、出境河水断面控制等环保指标基本达标。
(第二节)建设项目管理
1987年,全县首次将所有新建项目纳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2003年7月1日正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县环保部门按照《条例》和《评价法》规定,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三节)排污费征收
一、征收标准
1986年,全县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1993年起,超标排污费按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计征。1994年,开征污水排污费和洗发店排污费。2000年,调整屠宰排污费标准,按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计征。2003年,环保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排污费分享比例作出新规定。同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国家发计局、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颁布《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以污染当量的收费方式,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二、使用
征收的排污费,纳人县财政预算,作为环保专用资金。排污费收人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县级财政收人部分的70%用于污染源治理补助,30%环保部门留用(其中10%上缴省、市环保部门)。环保补助专用基金由县环保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1988年,按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将用于治污工程中的30%作为治理污染贷款有偿使用。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1988年以前,全县安排33.25万元,用于企业治理污染69项,竣工67项。截至2005年,用于工业污染治理资金1043.9万元,项目116个。
(第四节)饮用水源保护
一、县城饮用水源
1986年10月,县政府作出《关于做好县城人民饮用水源保护的决议》,确定岳阳河解放堤上游为县城饮用水水源。1987年8月,县政府发布《安岳县城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岳阳河的解放堤至响水滩河段,鸳大河的双河口堤以上至陶海堤河段,为县城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1998年7月县政府确定朝阳水库为县城饮用水水源,发布《朝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划定一号桥为中心,半径500米的水域、陆地为一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上200米内的陆地及水库的河流人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地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按照相关保护管理法规对饮用水源进行保护管理。岳阳河、鸳大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内严禁建厂、建厕和违规使用农药、化肥和开展旅游等。
二、乡镇饮用水源
1986—2005年,对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乡镇基本没有作出水源保护管理的规定,仅由各地村民自行保护与管理。对以溪河、水库水为饮用水源的乡镇,县政府于1997、2000、2004年划定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排污口,控制保护区内化肥和农药用量,水库严禁网箱养鱼,禁止投放化肥和有机肥等。每年不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各乡镇建立集中供水站。到2005年底,全县64个乡镇68个集中式供水站的水源保护区全部划定,未建集中供水站的乡镇5个。水质达标率95.2%。
(第五节)环保执法
一、执法监察
80年代,环境保护执法,重点抓环境监测和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强化及环保知识培训。把环境监测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环保执法的主要工作。90年代以后,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逐步转人依法治理。
1991年,县环保部门先后查处岳阳中学高音喇叭等噪音污染案2件,珍珠酒厂等煤烟污染案2件,国营七里桥酿酒厂违规排放导致岳阳河河水污染案等2件。之后,把执法监察的重点放在水污染案的查处方面。1992—1999年,查处天宝纸厂、龙腾纸厂、文化炼锌厂、丝织一厂、汽车水栗厂、普华电力设备厂电镀车间、通贤食品站屠宰场等水、废弃物污染案共260件。对涉案的企业及个体户分别给予罚款、停产、整改、转产、关闭等处罚。
2000年以后,查处面更为广泛,除水污染以外,对大气、噪声、废弃物等污染案加大查处力度。到2005年底,先后查处林凤强盛实业有限公司、金磷化工厂、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齐力生物制药厂、文君食品厂、齐心食品有限公司、赤云机砖厂等噪声、大气、废弃物、水污染等重大案件23件。
二、典型案例
天宝纸厂污染案件1996年10月,内江市环保局至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关停天宝纸厂的函》称:1996年9月至10月初,内江永福乡以上河段出现死鱼,沿河14个乡镇群众1.3万多村民和居民无法饮用河水,根据市委、市政府10月22日的指示,天宝纸厂应于1996年10月30日前停止生产。县政府发出《关于责令天宝造纸厂停产的通知》,依法责令天宝纸厂如期停产。该厂拒不听命,沿河的内江永福乡等14个乡镇群众投诉至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9日,县政府采取停止动力供电,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停止贷款,切割蒸球等手段,强制取缔了天宝造纸厂。
八庙乡饮用水污染案件2004年6月,县卫生防疫站对八庙乡水厂进水水质进行例行监测时,发现其含氟量超标。经查污染源为乐至县磷化工公司,企业生产设备严重老化,其氟硅酸钠生产车间氟水贮存池底部渗漏排放超标含氟废水,直接导致下游水质氟化物浓度超标,造成饮用水污染事故。资阳市环保局和当地政府及时切断了污染源,部署事故处置工作。7月1日,省环保局派出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处理。经现场查证认定后,提出处理意见。
7月1日下午,省环保局调查组通知污染河下游的遂宁市,要求遂宁市环保局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事故动态发展,严密监控,确保流域居民的人畜饮水安全。遂宁市环保局迅速启动应急监测应急预案,立即派出环境监测人员对人境断面和受影响的安居饮用水源保护区采样监测,通知安居区环保局密切注视水质变化,书面报告遂宁市政府。
7月2日上午,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安居区跑马滩水库和安岳县书房坝水库开闸放水交换和稀释水质。7月3日,蟠龙河和琼江河流域遂宁段的水质趋于稳定好转,东禅、安居两个自来水厂恢复供水,缓解了4万群众的饮用水困难。7月4日,跑马滩水库共放水400余万立方米,书房坝水库共调水500余万立方米,所有断面氟化物含量低于2.0mg/L以下,四川出境国控断面(大安)的氟化物含量低于1.0mg/L以下,达到国家三类水域水质标准,至此,受污染河流基本恢复正常。
乐至县政府对磷化工公司作出停产治理决定,乐至县环保局依法处以该公司5万元罚款。
(第六节)环保规划
80年代后期,县政府开始制定全县环保规划。1988年,制定《安岳县“七五”期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1991年,制定《安岳县环境保护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8年,制定《安岳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要求到2000年,基本控制工业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城区环境质量基本稳定,大气环境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划分,分别达到国家标准,基本建成环境清洁优美城市。2000年,制定《安岳县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二〇一五年长远规划纲要》。要求到2005年,建立健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保规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所减轻,重点城镇和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建成10个环境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乡镇和小区,完成岳阳河治理与县城垃圾处理厂,水质达m类水质标准,空气环境质量达n类标准,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废水排放量控制在600万吨内,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控制在1400吨以内,废水处理率达到80%。
(第七节)生态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一、恐龙自然保护区
1987年,首次在龙桥乡发现恐龙化石群。随后又在县内14个乡镇发现恐龙化石群遗迹15处,其他相关化石28处。1998年,县政府确定恐龙自然保护区四至界畔为:东经105度26分01秒至105度26分12秒,北纬30度6分02秒至30度10分06秒。化石遗迹面积50平方公里。1999年,省政府发布《关于将丹巴墨移山等16个自然保护区确定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安岳县恐龙化石群列人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其保护区四至界仍按1998年县政府划定范围为界限,保护对象为古生物化石。
二、优美乡镇建设
2002年,全县正式实施“优美乡镇建设”。2003年,省环保局将通贤镇列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试点。2004年,龙台镇被列为试点镇。安岳依据《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实施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卫生、绿化美化、农村能源建设、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环境质量、生态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置等项目,推进优美乡镇建设工作。2005年,龙台、通贤两镇先后通过省级验收,被列为国家级优美乡镇。同年,石桥铺镇烽火村、鸳大镇玉凤村、易红村,岳阳镇水观村,城北乡淘海村、悦来乡等正式组织实施农村循环经济示范村(乡)建设。
三、自然生态保护区
千佛寨森林公园(省级),保护区面积250公顷,保护对象为植被、遗迹;紫竹公园(县级),保护区面积15公顷,保护对象为植被、遗迹。
(第五章)机构
(第一节)县环保局
1986年,县环境保护办公室(简称县环保办),归口县计委,属县政府局级事业单位,编制4人。1990年3月,县环保办更名为安岳县环境保护局(简称县环保局),内设办公室,职能、编制不变。1996年9月,环保局调整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局,定编6名。2001年11月,调为政府工作机构,有行政编制4名,工勤人员1名。2005年底,内设办公室、建管股、法规股、综合股,人员编制未变。唐成勋、姜玉龙、李作贵、谭兴平、荣昌政、陈祥义、陈国友先后任局长(主任)。
(第二节)下设机构
1984年6月,建安岳县环境监测管理站,1986年,内设办公室、监测室、质控室等,定编15人。1989年11月,人员编制缩减为12名。同时,分设为安岳县环境监理站和安岳县环境监测站两个机构。县环境监理站编制3人,监测站12人。1992年,监理站增编1名。2002年12月,环境监理站更名为安岳县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