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实战全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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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具体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3)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织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1名;仲裁庭的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负责仲裁庭的记录工作,并承办与仲裁庭有关的具体事项。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指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聘任的具体行使仲裁权的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独立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并向仲裁委员会负责的专门机构。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总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三方性原则。仲裁庭作为具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对仲裁委员会负责。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在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来源、人数、负责人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庭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独立处理具体劳动争议

某市辖区的劳动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决定由劳动局选派5名代表,市工会和市企业家协会各选派4名代表,该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劳动局局长担任。该项决定做出后,劳动局征求有关部门和学者的建议,讨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过讨论后,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论从代表来源、人数还是负责人都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个较为标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八节)确定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仲裁劳动争议案件,除了必须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以外,还应当遵守一定的仲裁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对这些原则有所了解,以便在仲裁中能够从容面对,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在仲裁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独立办案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尽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但这并不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时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或干涉。独立办案原则也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法院的一个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它不受法院的直接制约。

2.先行调解原则

仲裁庭在开庭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但先行调解不是强迫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3.一次裁决原则

任何一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一次性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都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再次仲裁,而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到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合议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条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仅在劳动争议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如果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就应当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为30人以上时,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由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特别仲裁庭。

5.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的单数人数组成,而仲裁庭一般也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来审理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这样的人数组成保证了能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仲裁庭在处理一般劳动争议案件或仲裁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遇到分歧时,为了及时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如实写入笔录。

总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在具体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合法解决劳动争议。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操作要点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在仲裁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具体包括:

独立办案原则

先行调解原则

一次裁决原则

合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节)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程序

仲裁程序作为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劳动争议具体的仲裁程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确定管辖权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2.申请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由: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2)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委托代理人的,要有委托书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资格。

(5)申请日期。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当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仲裁前的准备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成员应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并根据调查的事实拟订处理方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应当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无回避问题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调查取证是仲裁前准备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调查是对案件客观情况作系统周密的了解,取证是围绕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并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4.审理

案件的审理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通知。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5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2)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3)开庭裁决。开庭裁决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①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②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③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④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⑤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⑥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⑦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4)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在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以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5)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5.法律文书的生效和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起诉期满之后生效,即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