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损害别人以有利于自己。
【出处】后晋·刘《旧唐书·陆象先传》。
陆象先是唐朝时的官吏。武则天当皇帝时,他的父亲陆元方曾担任过宰相。唐玄宗时,陆象先任益州(今四川省)大都督府长史兼剑南道按察使。陆象先为官主张以宽仁为政,反对滥用酷刑。
有一次,司马韦抱真劝他说:“你应当适当地使用杖罚,给自己树立威名,否则,下面的人办事就会怠慢,无所惧怕。”
陆象先却说:“当官的治理政事,依靠理就可以管理得很好了,为什么要靠严酷的刑罚给自己树立威望呢?干那种损害别人、使自己得到好处的事,决不是仁义、宽恕之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