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遗产的科学管理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富人大多很早就开始谋划身后之事,以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公民个人财产也日益增多。怎样合理合法地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避免遗产纠纷,妥善解决继承问题,就需要人们更好地了解一些与继承相关的法律知识。
遗产包括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一切合法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遗产的范围、形式多种多样,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有明文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知识产权因为往往有时间限制和专属特征,继承起来比较复杂。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专利权。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中有多种权力是不能被任何人继承的,它们属于人身权,只能由著作人自己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继承人享有获得报酬权,只能是在被继承人死后50年内。
专利权和著作权,情况类似,专利署名权是专利人的专属权力,不能被任何人所继承,其他权力虽然可以被继承,但也只能在专利权存续的期间内才有效。
有关立法部门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上报到******后,国内不少人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转让给未成年子女,更有人为了将来节省一大笔遗产税金,甚至用襁褓中婴儿的名义购置产业,由此催生出一大批“娃娃业主”。
一般情况下,在遗产继承时应知道,继承是一个人死后其财产权力和义务的概括转移。继承的不只是权力,还有义务。继承的权力涉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益。继承的义务涉及各种债务以及返还占有物等各种财产义务。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权处分个人合法所有财产。继承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才生效的法律现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同时规定,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残疾人及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遗产分配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的遗产处分都是通过遗嘱来促成的。好比说,法律一般规定,居民的遗产应该平均分配给逝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但如果遗嘱的订立人情感上比较偏向妻子,并且他的父母已逝世,子女已经成年,那他就可以在遗嘱中把妻子指定为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的继承人。
遗嘱分公证遗嘱、书面遗嘱和口述遗嘱三种。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大。它通常是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来具体办理,并请公证人进行公证。一般要经过起草、签字和见证等好几道程序后,再由立遗嘱人签字认可,也可以由夫妇二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书面遗嘱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律师帮助下亲自书写,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的遗嘱。因为这一类遗嘱很容易被人伪造,在有些国家不易得到认可。
口述遗嘱是指当事人在病危的情况下,向其他人口头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遗嘱的订立一般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不然大多国家也不承认此类遗嘱的法律效力。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建议最好采用正式的书面遗嘱方式,尽早拟订与此相关的正式文本。
正式遗嘱、书面遗嘱在遗嘱继承中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一般应包括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本人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然后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具体处理,应注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遗留给何人,应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人继承哪些财产等。还有立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最后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都要拘于以上格式,只要是真实的意愿表现就有法律效力。
遗嘱的书写,必须是立遗嘱人在意识清晰时,同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清楚表述真实意愿,如有必要,最好进行公证。
目前我国办理公证继承的财产仅仅为已登记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办理公证也是基于相关部门的需要。继承公证,即继承权公证,它实际上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确认,而非对权力的证明(权力是法定存在的,证明亲属关系就可以)。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到照顾,在精神上得慰藉,若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的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其遗产,这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个人财产也日益增多,继承遗产的数额也不断加大,如何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成了人们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有人将《福布斯》杂志每20年的排行榜做了个对比,结果令人惊奇,平均每五名榜上有名的超级富翁中,仅有一名能在榜上屹立不倒。这些富翁破产的原因,一方面是不注意节俭,随意挥霍,另一方面就是巨额遗产的管理难度太大,还有就是在遗产的保值增值上做得不够好。
任何物质的东西,都有升值或贬值的可能,巨额财富也可能在短期内蒸发。因为随着诸如通货膨胀、政策调控、战争等原因,人们手中的期货、债券等的价值会有很大的变化。
还有什么东西不会贬值呢?恐怕只有自己的精神产品,或私人的精神积累,存留于自己的大脑里,奔流于自己的血管里。譬如理想、品格、求知欲、好奇心、审美趣味;又如搜寻、钻研、比较、整理的能力等等。所以,就应该科学、理智的对遗产进行管理。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院长车宏生也曾说过:“资本是生产要素,合理利用就能获得收益。”也就是说遗产的再投资是真正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正道。如果人们只专注于眼前的财富,而不去想如何管理这笔财富,那么早晚会失去它。但是,当人们了解了如何去管理它,去让它创造出更多财富的时候,那么就势必会成为了一个有能力并且有魄力的投资者。
约翰的爷爷在约翰12岁那年去世,他给约翰留下了3万美元的教育准备金。在父母的指导下,约翰用其中的一部分钱开始投资股票。起初每次都是父母告诉他买哪只股票。刚开始,约翰完全弄不懂该投资哪只股票、该怎样去研究它们,对这些东西持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后来机缘巧合,约翰参加了一个关于投资的专题讲座,他突然明白了父母的良苦用心——只有懂得这些理财投资工具,才能从投资中受益,才能使约翰将来经济自由。于是约翰开始主动地阅读大量关于投资的书籍,浏览各类投资网站,并从中找到投资的窍门。另外他还经常参加一些讲座,学会了不少的知识。到16岁时,约翰已经成为投资小赢家了,在网络股刚开始兴起的时候,约翰果断投入了一笔钱,随着这些股票的步步高涨,他的小投资给他带来了丰厚的收益。更幸运的是,在这部分股票下跌前他基本套现,并购买了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和精力去管理的基金,从而避免了很大的损失。
就这样,约翰在慢慢地学习中领悟到了如何管理爷爷留给他的遗产。
1993年,刚满21岁的陈艳和年近30岁、小有积蓄的谢某,在老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两人常年在外打工,一直未领结婚证。2003年二人在返乡途中发生车祸,谢某不幸当场身亡。留下一栋五层楼和45万存款。丧事处理完后,谢父以两人是非法同居关系拒绝陈艳继承谢某的遗产。经法院调解,陈艳继承了五层楼房(当时市值30万元)。陈艳将失去“丈夫”的悲痛埋在心里,对“丈夫”遗留的楼房投入了15万元进行装修改造,将一层底商全部租了出去。当年就收回全部成本,还净赚10万元。2006年,恰逢城区改造,在保证补足原拆迁面积的同时,陈艳还获得了一笔数额不菲的拆迁款。
可见,遗产再投资不但能够让自己从失去爱人的痛苦中尽快走出来,而且还能将亲人辛辛苦苦赚来的财富继续发展,帮助亲人完成未竟的事业,继续为社会造福。
所以,面对遗产这个稍显敏感的词语,人们应该抱有的是继续让它升值的信念,而不应有坐吃山空的想法。所以说,科学、理智的管理遗产,做出合理的、可以让这份遗产升值的投资,不光可以让继承者更加富有,也对得起留下遗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