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成就一生的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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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纳税管理——个人税务筹划(2)

纳税人在已既定的税率前提下,由纳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少,纳税人税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纳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正确掌握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方面。亦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一项重要根据。

一般来说,税的多少取决于交税的基数(税基)和税率的高低。个人收入不同,其税率也大不相同。目前我国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就为合理避税留出了一定空间。

刘先生任某公司的副总裁,年薪30万,兼任董事的月薪为4万。年薪如果在年底一次性领取,那按新办法,刘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税。如果做一下调整,他的月薪降为2万,年薪增加了10万,且分10个月领取,每次领1万(总收入没变),那他的所得税就降为58860元,少交17440元。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如何来缩小计税依据,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从税收的起征点来看,尽量降低应纳税额

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的最低的征收额。低于该起征点即可免征。故避税的另一思路就是尽量降低征税标的。一个具体的情况就是筵席税及个人所得税。如筵席税的起征点为300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600元,(筵席税的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直存在争议,目前筵席税的起征点以内蒙地区为例,城市400元,农村250元)低于此起征点即可免征。所以我们在进行具体操作时完全可以采用适当的方法,将该金额降至起征点以下。

2.从计税的核算依据来考虑降低计税的核算弹性

从某一个角度来看,一定阶段执法的严格性及完善程度、执法者的素质往往并不像立法者的愿望那样美好。这里以不违法为前提,并且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条文的明晰性来入手,做一些精明的选择。具体的操作当然应由个人根据这些思路,结合自身的收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税措施。

假设一个老人有财产500万元,他有一个儿子,一个孙子,并且他们也很富有。这个国家的遗产税税率为50%。如果这个老人的儿子继承了老人的财产后,没有减少也没有增加财产值,然后再遗赠给老人的孙子,孙子继承了财产后也没有减少和增加财产值,在孙子去世

后再遗赠给曾子女,那么在不考虑节税的情况下,这个老人的财产遗赠到孙子的子女时所负担的遗产税如下:500×50%+250×50%+125×50%=437.5(万元)

如果其他情况如上所述,但考虑到儿子已经很富有,这个老人采用了节税的方案,把其财产直接遗赠给孙子,那么这个老人的财产就可以少纳一次税,这个老人的财产遗赠到孙子的子女时所负担的遗产税就是这样的:500×50%+250×50%=375(万元)结果,节税总额为437.5-375=62.5(万元)

另外,对于个体户的收入额,现行法律规定分别按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计算,或者按其合并金额换算,纳税人应尽可能对两项收入进行合理“组合”,方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从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考虑,合理又合法。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节税的突破口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来骗取税收优惠;《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怎样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是工薪阶层最大的纳税开支,虽说纳税光荣,但如果能够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避税又何乐而不为呢?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合法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怎样才能合理避税呢?专业人士给大家总结出两种有效的避税方法——收入避税和投资避税。

1.合理筹划收入避税

收入避税就是针对自己的收入情况,加以巧妙合理的分解,降低纳税征收点,合理避税,从而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的一种避税方法。

首先,公积金尽可能的多缴。熊文武是一家大型文化公司的企划经理,每月到手工资加奖金一般都在12000元左右,缴纳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后约剩10000元,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300元左右。这笔钱对他来说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损失”,善于算计的熊文武直接找到公司老板申请每月多缴纳一些住房公积金,这样他就做到了合理“偷税”,因为公积金是不用交税的,而且已经买了房的熊文武随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其次,分摊收入总额。在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采用九级累进税率来计算的,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缴纳的税费相应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月的收入应尽可能均衡,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

于先生是某企业的销售经理,他的工资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薪酬,另一部分为销售业绩提成,公司年底的订单数量按比例提成。去年底于先生应该拿15万元的提成,公司财务人员告诉他,这笔提成要交纳近4500元的税金。在该财务人员的点拨下于先生要求公司把提成在每年按月发放,这样他就很巧妙地“漏了税”。

再次,用福利抵部分工资来巧妙安排。

目前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纳税人不妨要求公司在政策范围内多发放劳保福利来抵一部分工资,从而合理避税。

小曹是一家服装设计公司的设计师,他的月工资8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2000元。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1600元的费用后,对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至5000元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5000元至20000元部分征收的税率是20%。按照小曹的收入8000元来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1600元=64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但如果他在和公

司签订

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2000元就可视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60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1600元=44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2.巧妙投资避税

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产品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避税,目前可行的有通过投资国债、教育储蓄和保险产品等来避税。

首先,投资“金边债券”。

国债一直被誉为“金边债券”。它既是众多投资者青睐的投资产品,也是合理避税切实可行的一种比较巧妙的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巧投资教育储蓄。

金达成的儿子去年顺利考入了某重点中学,他和爱人开始琢磨给孩子攒学费了。金达成的朋友为他出了一个主意,为孩子买教育储蓄品种,可以免除利息所得税。金达成随后便拿出两万元到银行为儿子办理了三年期的教育储蓄,等到三年后儿子上高中时,这笔教育储蓄存款就可以解决三年的学费了,而且不交任何利息税。

最后,投资保险,节流税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税法规定,保险收益也要扣税。因此,对于想投资的家庭来说,合理的保险计划,是个不错的节流税款的选择,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张望月,某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办事处的高级主管,月收入15000元左右。以前他总是每月到银行存10000元定期存款,但是到期取钱时还要交利息税。去年,他把部分到期存款转换成了分红保险。一年下来,比储蓄收入多拿了近2000元,而这2000元其实就是省下来的税款。

一般公民的纳税方式

中国公民朱玉成2007年取得以下所得:

(1)从某外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奖金3万元;

(2)从香港某公司取得工资1.1万元,已在港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

(3)为某文化公司进行形象策划,取得报酬5000元;

(4)出租自有住房四间,分别收取租金100元、800元、900元、1000元;

(5)向某一机械厂提供一项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8000元;

(6)出版一本书获得稿酬收入3000元,因销路好,当月加印1000册,取得加印稿酬2000元;

(7)全年利息收入共3万元。其中,银行储蓄存款利息6000元,国库券利息4000元,其余为借给某公司款项的利息收入;

(8)这一年6月中奖收入4万元,摸奖支出6000元,请客支出2000元;

(9)一次性取得前半年奖金1200元。

纳税人朱玉成对2007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办理了申报纳税,其计算过程如下:

(1)从某外企取得的工资、奖金所得代扣缴纳税额:

(4000-1600)×10%=240(元)

(30000-1600)×25%=7100(元)

(2)从香港取得的工资1.1万元,由于已在香港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不再计税。

(3)为企业进行形象策划取得报酬,应纳税额:

5000×(1-20%)×20%=800(元)

(4)由于每一处房产的租金收入各自都不满足国家最低纳税标准1600元,故不纳税。

(5)稿酬所得由于分两次取得,其应纳税额分别为:

(3000-1600)×10%×(1-30%)=98(元)

(2000-1600)×10%×(1-30%)=28(元)

(6)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8000×(1-20%)×20%=1280(元)

(7)收到的利息收入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0000×20%=6000(元)

(8)当月取得的中奖收入扣除摸奖支出和请客支出计算应纳税额为:

(40000-6000-2000)×20%=6400(元)

(9)一次性取得前半年奖金1200由于不足1600的最低标准,故不纳税。

朱玉成2007年6月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1946元。

案例分析

税务人员通过对朱玉成申报纳税材料的稽查,发现若干问题,现调整处理如下: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第3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所列的二项或二项以上应税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税法所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适用附加费用的减除。

则朱玉成2007年6月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抵免限额为:(11000-1600-3200)×20%-375=865(元)

朱玉成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为1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不在另外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

朱玉成出租自有住房四间,取得的租金收入共计2800元(即100+800+900+1000),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同类性质的收入为一次,按财产租赁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100+800+900+1000)-1600]×20%=240(元)

(3)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朱玉成取得的稿酬3000元与加印后取得的稿酬2000元,应视作取得一次稿酬,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000+2000)×(1-20%)×20%×(1-30%)=560(元)

(4)偶然所得的应纳税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因此,朱玉成2007年6月取得的中奖收入4万元不得扣除摸奖支出和请客支出,而应以全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40000×20%=8000(元)

综合以上各项应纳税所得,朱玉成2007年6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5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