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在不同的犯罪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具体要求是各不相同的,尤其是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在各个具体的故意犯罪中不尽相同,有些要求构成犯罪的既遂,必须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有些要求必须造成对社会危害的某种危险,有些要求,只要是在故意的心理支配下,实行了具体的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因此关于犯罪既遂在不同的故意犯罪中,其具体标准是不相同的,在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也有如下不同的观点,其一是,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应以行为人犯罪目的的是否实现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目的实现的是既遂,犯罪目的未实现的为未遂。其二是,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发生犯罪结果的,则属于犯罪未遂。其三是,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说,我们认为应以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全具备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具备了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的是犯罪既遂,否则,为犯罪未完成形态。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刑法关于某种故意犯罪,在客观方面要件中的某些事实要素的具体要求,必须完全具备,才属于犯罪既遂。不完全具备则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
对犯罪既遂形态了解和把握时必须注意:第一,行为人处于故意的心理支配下,并积极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既遂成立的前提条件。因为就过失犯罪而言,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与行为人的内心主观意愿相违背的,而且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此,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既遂与否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因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所以也不存在犯罪既遂与否的问题。
第二,行为人在直接故意心理支配下,必须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是犯罪既遂成立的基本要件。这种危害行为包括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因为只有实施了危害行为,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只具有犯罪的意念,并未具体实施行为,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按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存在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第三,行为人在直接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同时必须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要求,尤其是关于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是构成犯罪既遂的法定要件。如前所述,刑法分则关于犯罪既遂在各个故意犯罪中,其构成要件各不相同,涉及是否犯罪既遂,在客观方面要件中的规定也因罪而异,因此,是否属于犯罪既遂形态,必须与刑法关于某一具体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完全相符,否则,就不属于犯罪既遂。
二、犯罪既遂的基本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概括起来,犯罪既遂的基本形态有如下四种:
(一)结果犯
所谓结果犯,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犯罪必须发生某种特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同时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只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等都属于结果犯。
(二)行为犯
所谓行为犯,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志。按照《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往往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此,认定行为犯的既遂,既不能仅以实施某种法定危害行为,而不考虑该行为的实施程度,同时也不能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或者其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已将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我国刑法关于行为犯既遂的犯罪数量较多,如:奸淫幼女罪、传播性病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偷越国(边)境罪、投敌叛变罪等,尤其是诬告陷害罪,就是典型的行为犯,按照《刑法》第243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实施了给他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并不论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否实现,被诬陷者是否实际受到刑事追究。
(三)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的犯罪。认定危险犯的既遂,关键要看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是否出现,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这类犯罪都属于危险犯,如破坏交通工具罪,行为人只要对法定的几种交通工具进行了破坏,并出现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出现倾覆、毁坏的危险,即使最终倾覆、毁坏的结果没有发生,也构成犯罪的既遂。
(四)举动犯
所谓举动犯,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一着手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举动犯的既遂,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某种犯罪法定的实行行为,只要行为人一旦开始实施某种犯罪法定的实行行为,该犯罪即构成既遂,不存在其他的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参加上述组织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论参加该组织后实施了其他危害行为,又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不论其煽动的次数、煽动的程度、造成危害大小如何,就构成犯罪既遂。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所谓既遂犯,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其最终结局属于犯罪既遂的犯罪人。既遂犯所构成的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要求,尤其是分则部分,都是以既遂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与法定刑,因此,对于既遂犯应直接按照相应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当然,在适用刑罚时,仍然要考虑到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前因,即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手段、危害结果以及犯罪人的悔罪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具体适用的刑种及刑期,做到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