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20条至第21条
[重点问题]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条件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引例]
被告人卫某,女,22岁,农民。
2000年7月30日卫某到广东廉江办事,途经南宁时,被人贩子拐骗到博白县卖给李某为妻。卫某得悉真情后,即表示不愿意与李某成亲。8月6日晚人贩子强行将卫某送到李家,李某要求与卫某同居,遭卫拒绝。7日卫跑出李家,被李捉回。当晚李推卫入房,用恐吓、威胁手段,强迫卫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李让其母亲在门外加锁,防止卫半夜逃走。此后,李白天布置家人对卫监视,限制卫的人身自由,晚上则内外紧锁房门,并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强行与卫多次发生性关系。卫不堪忍受李的凌辱,继续寻找机会逃走。19日深夜,卫某趁李熟睡之机,再次外逃,因外面的门反锁,出走无望。卫在绝望的情况下,为脱离失去人身自由和被强奸的险境,从厨房拿出菜刀藏于枕头下。20日晚,李某再次强行奸淫卫某时,卫在情急之下拿出藏于枕头下的菜刀,朝李的头部、胸部猛砍数刀,致李某死亡。
被告人卫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