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人格大师——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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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永久和平论(1)

一、《永久和平论》

1789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普鲁士和奥地利由于害怕革命运动会蔓延到自己的国家,坚决地站在“旧制度”的一边,主张各国君主团结一致反对革命。1791年8月,普鲁士国王和奥地利皇帝在英国的怂恿下签订了一项协定,以科布伦次为中心集结了普奥两国的军队和法国逃亡贵族的队伍,准备入侵法国。

这时,康德一改以往要到晚上休息时间才读报的习惯,每天报纸一到就读。他对政治越来越感兴趣。普鲁士联合奥地利和俄国在瓜分波兰之后,为了确保自己在东方的利益,于1795年退出同盟并和法国单独媾和。巴赛尔和约使普鲁士和法国之间的战争停止了,但两国间还存在着极易引起新冲突的敌对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康德写出了一篇著名的论文——《永久和平论》,这篇论文把理论上的严整性和政治上的夸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用犀利的讽刺形式表达了自己对人类命运的关注。

论文是这样开头的:“在一个荷兰小饭馆老板的招牌上,画着一片墓地,旁边写着这个讽刺性的题词(指‘永久和平论’——作者)。这是在向谁呼吁呢?是向着一般的人吗?还是特别向从来也没有因战争而厌倦的国家元首?或者可能仅仅是向着那些做着这种美梦的哲学家们呢?”因为人民是不愿战争的,可是对此人民却没有决定权。“相反,在臣民不是公民从而不是共和体制下……领袖不是国家的同胞而是国家的所有者,他的筵席、狩猎、宫苑等等一点不会因战争而有损——他就可以像请一次客似地由于微不足道的理由而发动战争。”

永久和平,仿佛只有两种实现的可能,或者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制止战争,或者是在毁灭性战争之后,“在人类的巨大墓地上”实现永久和平。第一种可能性实际上是幻想,当时许多幻想家已就此写了许多东西;而第二种可能性在18世纪则只有对一切事情都喜欢穷根究底的天才才有可能发现。这就决定了当时只有康德才能做到。不过康德是一个关注人类命运的乐观主义者,所以他总是不知疲倦地宣传国际和解的思想。他在《人类历史起源的推测》中就说,战争给人类带来极大的损害和罪恶,“对文明民族的最大灾祸就是战争”。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也说:“建立一个普遍和持久的和平,不只是纯粹理性范围内的法权理论的一部分,而且是理性的整个最高目标。”实现永久和平是“我们的道德义务”。他反复强调,科学、文化、教育和政体等的革新和进步,并认为历史将走向一个内是立宪共和政体,外是国际永久和平的理想境地,而这正是人的道德特征的外在化。

不仅论文的内容满含讥讽,连写作形式也具有滑稽的讽刺意味。他是模仿有关外交文件,按照条约的形式进行写作的。开始是预备条款,之后是正式条款,最后甚至还有一个秘密条款。预备条款规定了为建立国与国之间正常关系开辟道路的条件。(1)任何一个和平条约如果在签订时包含有引起新战争的隐蔽的可能性,就不应当认为是和平条约。(2)任何一个独立国家(不论大国还是小国)都不得为他国用继承、交换、买卖或让与等手段而侵吞。(3)常备军将来应该完全废止。(4)国债不得用于对外政治斗争的目的。(5)任何国家都无权以暴力干涉他国政治制度和政府机构。(6)任何国家在与别国交战时,都不得采用会使在未来的和平条件建立相互信任成为不可能的敌对行动,如派遣暗杀者、放毒者、违反投降条件、煽动对敌国的叛乱等。

正式条款是关于保障已获得的和平的问题。每个国家的政体都应该是共和制。不过在康德看来,共和制并不意味着没有君主,而是意味着法制、政治公开和分权。他认为腓特烈二世就是用共和制办法管理国家的。永久和平条约的第二项正式条款规定国际法产生的基础,这就是各个国家的自愿联盟。联盟的体制和市民社会一样,每一个成员的权利都要得到保障。民族联盟“自由国家的联邦”并不是世界国家;康德明确主张在这种联盟中保持民族的主权。第三个正式条款把“世界公民权”限定为有在别国受到接待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可能访问地球上的任何地方而不遭受侵犯和敌视。每一个民族都享有对他所拥有的领土的权利,不应遭受外来者奴役的威胁。康德坚决反对殖民主义。

怎样使政治与道德结合起来呢?有两种可能:或者使道德适合于政治利益,或者使政治服从于道德。“政治道德家”选择第一种行为方法,他从“道德政治家”停步不前的地方开始,使原则服从于目的。在康德看来,道德和政治的真正结合只有在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而保障这种结合的就是政治要公开。

不用说,在这个问题上康德也有他的二律背反。纯粹理性是善,是自由,但真要达到它,又要通过恶。在《永久和平论》中,他在大讲和平重要性的同时,战争的积极作用和所谓的大自然的巧妙安排讲得也极多。说到冠冕堂皇的绝对的道德律令,在历史中并起不了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在现实中起作用的恰恰是道德的反面——恶。康德认为战争在带来灾难的同时往往又成为进步的必要手段。“在人类文明的现阶段,战争是促进文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就曾讲过:“在人的方面,战争是无意识的举动……可是在最高智慧方面,它是一种深深潜藏着的,可能也是深谋远虑的企图。”

康德的任何著作也未能像《永久和平论》这样一出版就引起如此热烈的反响。第一版刚出就被抢购一空。出版商在书出版的当年又出了第二版,同时伯尔尼出了法译本。第二年,由于康德本人对瑞士伯尔尼出的法译本不满意,《永久和平论》的出版商在出德文第三版的同时又出了经康德本人同意的新的法文版本,这时在巴黎又出现了第三种法文译本,《指南》报还同时刊载了它的内容摘要。巴黎一个半官方的刊物评论道:“著名的康德在德国完成了一次精神革命,这个革命就像法国的消灭了旧秩序的革命一样,这位大学问家把自己的全副精力都献给了共和制度的事业。”

无怪乎有人说康德是“最后一个雅各宾派”,连马克思也说,康德的哲学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1798年,在威廉·洪堡德到达巴黎时,巴黎还请他向法国同行报告康德学说的基本思想,举行了一次长达5小时的提问会。

对一切新奇事物都怀有强烈兴趣的波拿巴将军对康德哲学也不例外。在他任日内瓦第一执政官的时候,有一个学者曾试图使他信仰康德学说,但没有成功。不久,波拿巴在洛桑向一位当地的哲学家询问瑞士人对康德哲学的态度,当他听到回答是“将军,我们简直不懂康德哲学”,便高兴地对他的同行者说,“您瞧,这里的人们也不懂康德”。后来,波拿巴听说巴黎有一位出色的康德专家、《纯粹理性批判》的解说者、侨民查理·德·毕列尔,于是就召见了他,并吩咐他在思考4小时后,用4页纸的篇幅把康德哲学的本质阐述清楚。结果产生了一个康德哲学的清晰纲要,不过它未能使波拿巴产生应有的印象。这位未来的皇帝说:“牧师卡里奥斯特罗比康德和所有德国的空想家都更宝贵。”

法国和欧洲大陆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使康德早已有的对法律的兴趣大大加强了。在康德看来,道德提供人的行为的内部法则,而在法的原则中,内在的信仰和外在的强制则被结合起来了。结果就产生出一种力量,它能定出社会生活的规则。

康德认为,法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所有的人毫无例外地都必须遵守它。只要在执行法律中容许有一点点例外,法律就会变成靠不住的和毫不中用的东西。当然这也有困难和矛盾,如法律与公道的关系。别人付给你足数的薪俸,但用这些贬值了的钱却买不到你在订契约时能用它们买到的东西,这是不公道的,但你却没有法律根据毁约重订。因此,从公道的观点来看,严峻的法就是最大的不公道。但是你没有办法,法律应该得到遵守,法律意识的原则就是如此。

康德分两册于1797年1月和8月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一书就是歌颂法的意识的。书的第一部分研究法,第二部分是研究道德的。在法哲学中,他补充了自己在宗教哲学中所提出的问题“我能指望什么”的回答。一个人除去指望自己的努力外,还要寄希望于社会、社会的制度和法律。结果,康德的道德观念也失去了过于严峻的特点。他变得比较宽容了,对人提出的要求比较少了。他把人们的幸福当作人类的最终目的来加以谈论。他把爱情说成是促进幸福的一种力量,《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二部分对《实践理性批判》和其他伦理学著作作了许多重要的修正。

在第一部分的论述中,康德提出法分私法和公法。私法考察私人之间的关系,公法规定人与社会以及社会各集团之间的关系。私法的主要问题是财产。私有财产构成公民社会的基础,但私有财产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它是历史的产物。在私有财产中,物是所有制的客体,人是所有制的主体,因此占有人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公法考察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和在人类社会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人作为一个公民,他的法律属性是自由、平等和自主性,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康德看来,儿童、妇女和仆人没有自主权,所以他们没有选举权。由此不难看出康德法的思想的鲜明的阶级立场和严重的历史局限性。不过,就是1793年雅各宾党人的宪法也没有给家庭仆人以选举权。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大思想家只是未能超出自己的时代罢了。

为了消除专制,康德坚决主张严格的三权分立。最高权力是立法权,行政权是依据现存法律实行管理的权力,司法权是监督使法律得到遵守的权力。在康德看来,专制主义的对立物是共和政体。如果在君主立宪的条件下实现三权分立的原则,这也是共和政体的一种形式。因此人们称康德为“普鲁士王国的共和政体拥护者”。康德强调,重要的不是要由人而是由法律来统治国家。三种权力中的每一种都不应超越自己的权限。

国家的立法权体现着人民的统一意志。立法者不应是执政者,因为前者颁布法律,而后者服从法律。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政者都不能进行审讯,他们只能委任法官。人民通过他们的同胞自己审判自己,而这些被委任进行审判的同胞就是通过自由选举选出来的人民代表。

康德的倾向是十分明显的。“人民的义务是忍受对最高权力的滥用,甚至是那些被认为是无法忍受的滥用……在存在着弊端的国家制度中,有时要求实行改变,但是这只能由当权者自己通过改良进行,而不能由人民通过革命进行”。法国事件的发展,特别是按照国民议会的判决处死国王路易十六,完全出乎康德的意料之外。在起义时杀死君主,那也只好由它去。但是,“死刑这种形式本身就使人的充满人权观念的灵魂发抖”。这是国家的自杀行为。

可是,同时在这个问题上哲学家也有他的反题。紧接着康德就写道:“如果革命获得了成功并且建立起了新制度,那么这种创举的不合法性并不能免除国民作为一个善良公民要服从事物的新秩序的义务。”在《学科间的纷争》中康德也对法国的政治大变动作过这样的赞美:“在我们眼前进行着的赋有天才的人民的革命,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可能会充满灾难和暴行,以致使思想健全的人即使想到它会带来美满结局也会下决心再开始一次如此代价昂贵的试验——但是,我要说,这个革命在所有目击者的心中都会受到……一种近似于热情的同情。”因为这是在为争取被践踏了的人民权利而斗争。

康德是暴政的坚决反对者。他只是担心使用暴力反对暴政会动摇法意识并导致更残忍的暴政。暴君无疑是应该推翻的,不过只能采用合法手段。人民“对国家元首有着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可能是强制的权利”。这种“非强制的”权利首先就是批评的自由。“国家公民经国王的准许同时应该有权利就国王命令中那些在他看来是对社会不公正的地方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出版自由是对人民权利的惟一保障”。

不能惩治国家元首,“只能废黜他”。社会舆论有权拒绝支持暴君,处于道义上孤立的暴君害怕自发的叛乱,被迫听从人民的呼声,遵守现有法律,或者法律如果需要修改的话就加以改革。对不满的人们应要求他们自己克制,急躁是不合时宜的。

当时在启蒙运动者中间,无政府主义的观点十分流行。康德原来的学生、现在的论敌就狂怒地反对国家,把国家说成是一架将来必须摧毁的机器。而康德则认为,没有国家是不行的,他不是把国家看作一架机器,而是看作一个有机体,某种整体。“当然,这种整体中的每一个环节应该不仅是手段,而且也是目的”。机械地干预有机整体的生活是不能容忍的,只有逐步地改善才是社会进步的道路,而法律的完善就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标志。这些进步的事实在世界历史中是不会被人忘记的,因为它显示出人类追求完善的意向和能力,这是法的观念的胜利,并且实际上真正的奇迹不是革命,而是自然——法体系的进化。

《学科间的纷争》中关于进步的议论以一个笑话结束:医生安慰一个病人,说不断发现他恢复健康的征候。一会儿说他脉搏平稳,一会儿说他的大便开始正常了。当人们问病人自我感觉如何时,这位可怜的人却回答说:“我正在由于不断好转而死亡。”这个笑话含蓄而明显地提出进步会引起有害的结果。很遗憾,圣哲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深刻思想未能引起人们的高度注意。

永久和平的思想是康德哲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在他最后的所有著作中,不论在哪里谈到社会,也不论谈到社会的什么问题,他最后一定要提到消灭战争的问题。《永久和平论》是这样,《道德形而上学》也是这样,不过它与《永久和平沦》相比,有一个重要修正。在《永久和平论》里,康德实际上是把普遍和平作为“实际上可以达到的”目标来谈论的。而在《道德形而上学》里,康德却更加现实地看待事物。他说,“当然,永久和平(一切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思想。但是努力建立国际联系,以不断接近永久和平状态,这样的政治原则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