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除了独立只基于纯粹理性上的原则以外,便无真正的最高道德原则。我想连下列问题也不是必要的,即:如果我们的知识要与流俗的知识区别开,而且可被哲学的知识,则如“这些概念连同属于这些概念的原则一起,都是先验地被建立”那样去展示这些概念,这问题也不是必要的。不过,在我们这个时代,实在说来,这个问题或许还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我们收集起选票看一看,是经验的东西区别开的纯粹理性知识,即是说,道德的形而上学被赞成,或是那通俗的实践哲学被赞成,则那一边占优势,这是很容易去猜测的。
如果“上升到纯粹理性的原则”这工作已先开始而且已经满意地被完成,这种下降于通俗的概念的下降是极可称许的。我们首先把道德学建基于形而上学上,当它已坚固地被建立起时,我们再给它一通俗性而为它取得倾听或表白的机会,好为大家所接受。但在“原则的健全”的初步研究中便去试想成为通俗的,这是十分荒谬的。不只是这种办法决不能要求真正哲学的大众化(哲学的通俗性)的稀有功绩,(因为如果一个人抛弃那洞悟的透彻性或通透一切的洞悟,则在成为可理解上也并无巧妙之术可言);[不只是如此],而且这种进行的办法也必然产生一种令人生厌的混合品,以所搜集的观察资料以及半生不熟的原则而凑成。浅尝之辈喜欢这个,因为它可用为日常的闲谈,但有识之士则只见混乱,不能令人满意,且不能有助于他们自己,他们就掉头不顾,而同时那些很能看穿这种幻局的哲学家们,当他们叫世人暂时离开,不要看这种虚伪的大众化(通俗化),以便好使他们在得到确定的洞悟之后,他们或可正当地成为通俗的哲学家之时,则又很少有人肯听信他们了。
我们只须看道德学家们在那种被大众所喜爱的样式中的试作,我们将在奇异的混杂中一会儿见到人性的特殊构造,一会儿又见到圆满,一会儿又见到幸福,这里见到道德感,那里又见到敬畏上帝,见到关于这个有一点,关于那个也有一点,但他们却终于没有问一问:道德的原则究竟是否可在人性的知识中去寻求,而如果不是如此,如果这些原则一起都只能脱离每一种是经验的东西而先验地见之于纯粹的理性概念中,此外更无他处可求,甚至一点也不要在他处求,去采取这方法,即“使这工作当作纯粹的实践哲学,或当作道德的形而上学,而成为一个个各不相同的研究”这方法,去使它因其自己而达于完整,并且去要求那意愿通俗讨论的大众去等候这工作的成果。
这样一种道德的形而上学。完全被孤立起来了,不与任何人类学、神学、物理学相混,更不与隐秘质素相混,这样的一种道德的形而上学,它不只是义务的一切正确的理论知识不可缺少的基体,同时也是对于义务的箴言的现实的实现有最高重要性。因为纯粹的义务的观念,所谓纯粹的义务观念,就是不混杂任何经验吸引来添加物的义务的观念,总之,即这道德法的观念,它只凭理性就可运用一种影响力于人心上,运用于人心上影响力比任何从经验领域内所可引生出的其他激发力更为强有力,以至于在它的价值的意识中,它鄙视那些其他激发力,并且能逐渐成为它们的主人,而那种混合性的伦理学,即由“从情感与性好而抽引出的动机”与“理性的概念”这两部分而组合成的这种混合性的伦理学,它必致使人们的心灵摇摆于诸种动机之间,不能被带至任何原则之下,而且它们只因纯然的偶然而导至于善,而且时常都会导至于恶。
由上所说,那是很清楚的,即:一切道德的概念都完全先验地在理性中有其根源,而且,在最高度的思辨理性中之为真;这些道德概念不能从任何经验中得到,因为只是偶然的知识中而被得到;正是它们的根源的这种纯粹性,才使它们堪充为我们的最高的实践原则,而且正当我们增加了任何是经验的东西,也就损坏了它们的真正影响力,并损坏了这行动的绝对价值;而“去从纯粹理性中引申出这些概念与法则,去把它们呈现为纯粹而无杂,而且甚至去决定这实践的但却是纯粹的理性知识的界域,就是说,去决定纯粹实践理性全部机能”,这不只是纯粹思辨观点而属于“最大的必要”者,而且也是属于“最大的实践上的重要”者;而当如此去做时,我们不要使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则依赖于人类理性的特殊本性上,虽然在思辨哲学中这或可被容许,甚至有时是必要的;但因为道德法则应当是对每一理性的被造物而有效,所以我们必须从理性存有的一般概念中把这些原则引申出来。这样,虽然道德应用于人,它有需于人类学,但我们却必须首先把它当作纯粹哲学,即当作形而上学,其自身即是完整的,而独立地讨论(这样独立地讨论,在如此显著而殊异的一支学问中是很容易做成的一件事);由于我们深知:除非我们真握有这样一个形而上学,否则,不但“为思辨的评判的目的去决定正当行为中义务的道德要素”这事为无效,而且“甚至为通常的实践目的,尤其是道德教训的目的,去把道德基于其真纯的原则上,以便由此去产生出纯粹的道德习性,而且去把这纯粹的道德习性灌输到人的心灵上,以增进世界中最大可能的善”,这事也必不可能。
但是,要想在这种研究中,我们不只是因自然的步骤从通常的道德判断进入到哲学的道德判断,而且也须从通俗的哲学,进入到形而上学(此形而上学决不允许它自己被任何经验事物所牵制或阻止,而因为它必须衡量这种理性知识的全部范围,所以它走得甚远,远至理想的概念处,在那里甚至并无范例可寻),要想如此前进时,我们必须遵循而且清楚地表现出理性的实践能力,也就是从理性的决定一般规律,起到义务的概念由理性而涌出这一点为止,都必须遵循理性的实践能力,并清楚地表叙或呈现理性的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