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英雄群体:尹浩洋法制新闻作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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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究竟是谁错了——记烟台、珠海执法机关间的一场诉讼

单志海 尹浩洋

1995年6月2日,广东省珠海市法院判决:打击走私的山东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公安分局对一起走私案的处理是错误的,应予以改正。闻知消息的芝罘公安分局迅速作出了反应: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状。而在这个月出版的《粤港信息报》上,一篇署名“秦立德”的文章抢先公布了珠海的判决结果。赫赫然的千字长文以《珠海公司状告烟台公安 珠海市中级法院判珠海海洲公司胜诉》为醒目标题,读者随后在《中国青年报·经济蓝讯》、《经济日报》等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上陆续看到了有关这件事情的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一向在报道这类事件上最敏感、最快捷的《法制日报》却一直对此案的上诉与反上诉保持着引人注目的沉默。

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子?

(一)

1993年,芝罘公安分局根据线索查获了一个以烟台亚达福利贸易公司经理王翔东为首的走私团伙。在审查该走私团伙时,又查出了珠海人周顺安的合谋走私行为。

周顺安,男,时年52岁,珠海市海洲汽车服务公司车队队长。1993年元旦,珠海市政府要求市内出租车全面更新。“海洲”便借机与辽宁黑山县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了购买90辆经罚没处理后可全国通行的韩国小轿车的合同——请注意这份合同:尽管它从根本上来说一开始就属于非法无效合同,但在以后的诉讼中它却成了某些方面一再引用的根据!

1993年7月,黑山公司的张某某副经理找到了朋友佟某某,佟某某又找到了他结识的烟台的王翔东。王称烟台有大量他们所需要的“大宇”、“现代”等车。7月21日,张、佟、周等人来到烟台结识了王翔东。黑山公司起初是真想同王翔东做一笔大买卖的,一来就与王翔东签订了购买90辆韩产小汽车的合同,但经过以后进一步的调查,黑山公司发现王的亚达公司只是一个皮包公司,既无汽车经营牌照又没有财力做强大后盾,黑山公司便提出中止与王的合同。耐人寻味的是,周顺安此时却表现出了与王翔东的“一见钟情”。王提出要先给定金20万,周马上答应。黑山公司一再强调不能将款直接给王,否则一切后果自负,但周竟一意孤行,7月22日就将王所需要的款直接给了王翔东。黑山公司的人见周顺安如此“不仗义”,便先后愤愤离开了烟台。周顺安此后便直接卷入了王翔东的走私活动中。

8月初,王翔东见周要车心切,便亮出底细说,他手头其实也没有罚没走私车,车是从韩国直接走私来的,手续也是广州方面伪造的。周顺安有恃无恐地称:有伪造手续也成。只要能进珠海地盘,挂上牌照绝对没问题。为帮助王解决走私资金缺乏问题,周又把自己带的360万元购车款如数存入了王的开户行。周还自己替王草拟了一份银行贷款担保书……周如此放心大胆地忙活是因为他没有顾虑:8月里周在王的带领下,秘密流窜到烟台海阳的一家养殖公司,亲自察看了所要购买的走私车。当周以为一切一帆风顺以后,他在8月11日和14日分两次支付给王翔东走私资金109万元。王用这笔款和自己的部分款直接向走私分子冷绍森(烟台景海水产品有限公司经理,因走私罪被海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购得韩国“现代”1.5型轿车12辆、“大宇”车1辆。正当这些走私分子以为阴谋得逞弹冠相庆时,芝罘公安分局的干警们将这些无法无天之徒一举擒获!

(二)

这是一个看上去清楚得不能再清楚的案件了,所以芝罘公安分局1993年8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银发(1993)356号文件的规定,对周顺安存入王翔东户头里的余款251万元予以暂时冻结,根据国发(1980)56号文和(85)公发50号文件的规定对有走私嫌疑的王翔东、佟某某、周顺安等人依法收容审查的时候,没有多少人——包括周顺安自己——对这一强制措施有所非议。由于此案牵扯面大,涉及人多,更由于此案的一个“主角”冷绍森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使此案无法早日终结。于是,在5次依法延长了周的收容审查期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芝罘公安分局于1994年10月18日对周顺安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周顺安等人当时真是“惶惶如丧家之犬,急急如漏网之鱼”,一路赶回了珠海市。

但就是这个周顺安,这个收审期间一再坦白自己罪行,并对自己热心资助走私分子贷款担保和资金的罪行供认不讳的周顺安,在逃回珠海惊魂初定之后,反而倒打一耙,于去年10月份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耐人寻味的是,明明白白这是一起正在侦查尚未结案的刑事案件,珠海法院却以审理行政诉讼案的名义接受了此案的起诉!更耐人寻味的是,此案的审理结果是“原告……其行为属购买走私进口物资……不属于走私行为……不属投机倒把行为……不存在有结伙作案的嫌疑……不能认定有流窜作案的嫌疑。”总之,“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此论一出,四方皆惊!

(三)

198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它货物,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该《补充规定》的第八条又明确限定说:“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它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周顺安参与走私的罪行又岂是能够随意涂抹干净的?

王翔东直接向冷绍森购买走私小轿车且数额较大,当然属于走私犯罪。周顺安明知王走私,反而积极参与:为王提供担保(虽然未成)、秘密察看样车、提供上百万元走私车款……这副“走私共犯”的嘴脸怕是任谁也粉饰不成好模样的!

珠海市法院的判决中不少依当初“海洲”与黑山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让我们先来看看那份合同是何“奇文”吧——

这份小轿车《供销合同》是一份预谋走私的极好写照:合同第一条规定:“销售发票由地市一级有小轿车经销权的单位开具。”但按照正常的经营规定:谁销售车辆谁就出具销售发票。由别的单位出具本身就违反了国家规定!合同第四条又规定:车辆在海关如被扣押,由“海洲”负责,而在此之前的一切问题则由黑山公司负责;合同第八条又规定:所购车辆缺少罚没证明的,由黑山公司补齐……诸多的条款都证明:双方都明明知道其所经手的车辆属走私车或不具备罚没手续,是要冒“风险”的。

更为可笑的是:这份合同的供货方竟是一个不具有小轿车经销权,更无权经营经国家罚没走私车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此一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却被某些人以此为依据为走私分子开脱罪责,岂不是咄咄怪事!

其实,假如合同有效,周顺安等人的“不是犯罪”之说也难以自圆其说。试举一二例:

周顺安诡称先付给王翔东的20万元是按合同规定支付的。但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只需10万元,难道周顺安脑子糊涂或者是常有善心愿多付给别人钱?

周顺安又诡称他支付给王翔东的109万元也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车价的30%来支付的。但漏洞在于:即使是履行合同,这笔款也应在“车辆装船查看车辆型号相符即将启运”时才付启运车辆的价款的30%。周付款时别说还没有“车辆待启运”,连买车的款还没有着落呢!再说,按当时周买下的第一批13辆走私车的价格计算,30%的预付款应当是48.6万元,多出那60多万元难道又可以解释为周顺安“脑子糊涂”或“善心大发”?

其实这些数字应当是很容易算得清楚的。只可惜有些人同周某一样也“算不清楚”。周的“算不清楚”是为了蒙混过关,其他人“算不清楚”呢?

(四)

此案甫一披露,便在读者中引起了广泛反响。8月15日,芝罘公安分局局长杨志顺收到了来自辽宁旅顺驻军某部队77分队的一封来信。写信人是一个杨局长素不相识的叫刘正贤的人。信中热情洋溢地赞扬了“毫不妥协地与走私作斗争”的烟台干警。但更多的人在赞扬着烟台公安的同时心存疑虑:这起诉讼案其实法律本身的条文已足以解决。真正的障碍不在法律,在于法律背后隐藏的东西,那些说得出和说不出的东西。芝罘公安分局已经于6月29日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7000多字的上诉,现在,不仅烟台和珠海两地关注着这起诉讼,全国很多人也在以不同的心态关注着这场“官司”。此案究竟会怎样发展,中国改革开放的两个“前沿省份”,在这场“交火”中究竟会如何处理这起并不复杂的案子,更多的人在注视着——法律,是会维护她的尊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