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英雄群体:尹浩洋法制新闻作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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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打官司”应该注意什么?

尹浩洋 迟业刚

那天记者接到一个电话,是朋友的妹妹说她请媒体曝光她家附近的某建筑工地:烦人的建筑噪声不说,那天一个预制件竟然“从天而降”砸破屋顶进了家里!记者告诉她这样的事直接找法院“打官司”请求赔偿即可,她却很担心地讲了句:“我哪会打官司?听人说现在打官司很烦人的:有时律师明明说保证能赢但最后却偏偏输了;有时打了半天连药费都赔不上;还有的打了半天最后一算账:耗费的精力和心思还不如不打!”

应该说朋友妹妹的担心确实不无道理:“打官司者”几乎都是抱着必胜的信心走进法院的,但现实生活中的确有“官司打赢了,但原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财力,不但经济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反而闹了个身心疲惫”的情况。那么,“打官司”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切莫夸张事实

烟台港的两个年轻人打架,甲把乙打伤进了医院,乙便在出院后状告甲人身损害要求赔偿,但乙听信了旁人的挑唆,明明自己仅仅腰部受了轻微伤却在医院里把头和胸部都做了CT,这两项费用就达500多元。结果到法庭上,乙只能拿出腰部受伤系甲所为的证据,对其头部和胸部的检查却没有证据向法庭提出。法庭查明事实真相后判定乙的头胸部的CT检查费用由乙自己承担。此案中乙一共索赔1200元,再去掉诉讼费,乙所得无几。

相似的案例中还包括原告“乱开药方乱取药”“开高价补药”“私自转院治疗”等情况,这些都属于不当的没必要的“夸张”。

(二)莫信大包大揽

那天有几位劳动仲裁案的原告来找记者,拿着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求记者“帮忙打官司”,记者告诉他们“终审判决了就不能再打下去了”。结果他们告诉记者,他们的代理人鼓励其继续打下去!记者不由得哑然失笑:哪有这样不懂法律的“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竟然鼓动当事人去打一场“根本打不赢的官司”?!眼下的律师或代理人太多,而个别“打官司”的代理人为了取得案件的代理权,利用当事人急于求胜的心理,谎称“这样的官司保证你赢!”什么案件都敢大包大揽,结果让没有法律知识的当事人稀里糊涂地“上了贼船”,最后败诉。对付这样的代理人,最好的方法就是多找几位懂得法律的人打听清楚了再决定是否打官司,应以什么理由、拿出哪些证据去“打官司”。

(三)赔偿要有根据

因为一起名誉损害案,张和王打起了官司。张要求法庭判决王支付他5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但最后张只得到了两万元。在这起个案中,张费时费力不说,他的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诉讼参与费用,也远远高于这个最后的赔偿数额。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精神赔偿虽然可以要求,但要求的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要由法官自由裁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赔偿”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害行为构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尤其是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来确定。“漫天要价”式的赔偿数额的提出,从根本上看会最终侵害自己的利益。

(四)考虑诉讼风险

即使打赢了官司但最后被告下落不明了,或者他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打官司”照样会“赢”不出实际利益——这就是“诉讼风险”。现在全国各地已有很多法院推行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是要提前告知当事人“有可能胜诉但得不到实际利益的情况”。但有些当事人以为法院是“吓唬自己不立案”,不听劝告执意起诉,结果最后风险自担:你明明赢了,但执行人员却爱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