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和团之起
李鸿章之位置
联军和约
中俄满洲条约
李鸿章薨逝
身后恤典
李鸿章最初之授江苏巡抚也,仅有虚名,不能到任;其最后之授直隶总督也,亦仅有虚名,不能到任。造化小儿,若故为作弄于其间者然。虽然,今昔之感,使人短气矣。鸿章莅粤未一年,而有义和团之事。义和团何自起?戊戌维新之反动力也。初,今上皇帝既以新政忤太后,八月之变,六贤被害。群小竞兴,而康有为亡英伦,梁启超走日本。盈廷顽固党,本已疾外人如仇雠矣,又不知公法,以为外国将挟康、梁以谋己也。于是怨毒益甚,而北方人民,自天津教案以至胶州割据以来,愤懑不平之气蓄之已久,于是假狐鸣篝火之术、乘间而起。顽固党以为可借以达我目的也,利而用之。故义和团实政府与民间之合体也,而其所向之鹄各异:民间全出于公,愚而无谋,君子怜之;政府全出于私,悖而不道,普天嫉之。
使其时李鸿章而在直隶也,则此祸或可以不作,或祸作而鸿章先与袁、许辈受其难,皆未可知。而天偏不使难之早平,偏不令李之早死。一若特为李设一位置,使其一生历史,更成一大结果者。至六月以后,联军迫京师,于是李鸿章复拜议和全权大臣之命。
当是时,为李鸿章计者曰,拥两广自立,为亚细亚洲开一新政体,上也;督兵北上,勤王剿拳,以谢万国,中也;受命入京,投身虎口,行将为顽固党所甘心,下也。虽然,第一义者,惟有非常之学识,非常之气魄,乃能行之,李鸿章非其人也。彼当四十年前方壮之时,尚不敢有破格之举,况八十老翁,安能语此?故为此言者,非能知李鸿章之为人也。第二义近似矣,然其时广东实无一兵可用,且此举亦涉嫌疑,万一廷臣与李不相能者,加以称兵犯厥之名,是骑虎而不能下也,李之衰甚矣!方日思苟且迁就,以保全身名,斯亦非其所能及也。虽然,彼固曾熟审于第三义,而有以自择,彼知单骑入都之或有意外,故迟迟其行;彼知非破京城后则和议必不能成,故逗留上海,数月不发。
两宫既狩,和议乃始。此次和议虽不如日本之艰险,而纠葛亦过之。鸿章此际,持以镇静,徐为磋磨,幸各国有厌乱之心,朝廷有悔祸之意,遂于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定为和约十二款如下:
第一款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于西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附件二)亲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申惋惜之意。醇亲王已遵旨于西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二、大清国国家业已声明,在遇害该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与克大臣品位相配,列叙大清国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书以辣丁、德、汉各文。前于西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六月初七日,经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文致大德国钦差全权大臣(附件三)。现于遇害处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满街衢,已于西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历五月初十日兴工。
第二款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将西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后降旨所定罪名开列于后(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均定斩监候罪名,又约定如皇上以为应加恩贷其一死,即发往新疆永远监禁,永不减免;庄亲王载勋,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书赵舒翘,均定为赐令自尽。山西巡抚毓贤、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为即行正法,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大学士徐桐、前四川总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夺原官,即行革职。又兵部尚书徐用仪、户部尚书立山、吏部左侍郎许景澄、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联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驳殊悖诸国义法极恶之罪被害,于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开复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庄亲王载勋已于西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历正月初三日、英年、赵舒翘已于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尽。毓贤已于念二日即初四日、启秀、徐承煜已于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谕将甘肃提督董福样革职,俟应得罪名定谳惩办。西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囗月囗囗等日,即中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囗月囗囗等日,先后降旨,将上年夏间凶惨案内所有承认获咎之各外省官员,分别惩办。二、上谕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国大皇帝从优荣之典,已于西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历五月初三日降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在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墓建立涤垢雪侮之碑,已与诸国全权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该国使馆督建,并由中国国家付给估算各费银两,京师一带,每处一万两,外省每处五千两。此项银两,业已付清。兹将建碑之坟墓,开列清单附后(附件十)。
第五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已于西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进口二年。嗣后如诸国以为有仍应续禁之处,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续展(附件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