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所使用或处理的具有特定格式和法定效力的文字材料,具有严肃的政治性、规范的程式性、绝对的权威性、直接的实用性和明确的工具性等鲜明特点。公文不仅体现着公务员自身的写作修养与工作能力,还直接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与领导水平。图13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六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1年第46号)
依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企业申报、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实推荐、专家组复核、公示,现将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六批)予以公告(见附件1)。
陕西黑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已公告的准入企业,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企业名称予以变更(见附件2);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等3家已公告的准入企业,因搬迁、淘汰等原因,予以撤销(见附件3),在此一并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图13
一、撰制公文
公务员在撰写和处理公文时应当遵守规范和惯例。我国公文制度的基础,是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重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日常公文应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文效用、行文关系确定、部门行文、请示报告、联合行文、重要行文上报、双重领导机关单位行文等有关规则办理。
1内容要求
第一,严守法规。公文的观点和内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如果发现公文所贯彻的领导意图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并予以纠正。如果要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则需加以具体说明,切勿前后矛盾。
第二,真实准确。公文所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不仅基本的事实材料要真实,而且具体的细节、背景、数据也要准确无误。
2格式要求
公务员在撰写公文时务必遵守具体的格式要求:
第一,选择恰当的文种。公文的文种包括报告、请示、议案、公函、命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会议纪要等,应根据需要准确使用。
第二,遵守格式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所行的正式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密级、阅读范围、印刷份数等若干部分组成。
3语言要求
公文的语言不仅仅是一个形式问题,它还能影响公文的内容,因而对公文整体而言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一,公文的语体风格应力求严谨、务实、简明、准确,即情况要真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
第二,公文用词一定要准确、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数字、时间的表述及简称使用要合乎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首先使用全称,并加以说明。并且要避免写不规范的字,如废弃的繁体字、自造的简化字等,也不要使用不标准的标点符号。
第三,需引用其他公文时,应注明其发文时间、机关、标题与文号。在提及时间时,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二、公文的行文
行文即公文的运转,公文运转过程中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即构成行文关系,也就是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收受关系。
1行文分类
第一,上行文。上行文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递的公文。上行文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三种,包括报告、请示和议案三种公文类型。
第二,平行文。平行文即互相没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或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部门之间的行文,多采用公函形式。
第三,下行文。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文件。相对于上行文而言,下行文也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达基层行文三种,形式上主要有命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会议纪要九种。
2行文规则
首先,明确发文权限。行文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公文。凡属于政府的工作,应以政府的名义行文;凡属于党委的工作,则应以党委的名义行文。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待处理事项,应商请职权部门发文或双方联名行文,不可越俎代庖。
其次,注意发文级别。下级机关应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负责,不可随意越级向上行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应抄送所越机关。同样,上级机关如有必要越级向下行文,也应同时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再次,注意同级协调。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如果待办事项涉及多个机关的职权范围,或多个机关有相同的问题需要请示和报告时,可以联合行文。需要注意的是,联合行文的各方应是同一级别。各部门若对某一问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不得擅自向下行文。
最后,机关行文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的数量、投送的范围,应尽量减少行文的中间环节,不重复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