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妊娠晚期
孕妇在妊娠末的3个月,尤其是临产前1个月,必须严格禁止过性生活。此时子宫口已微微张开,性交时容易引起感染和出血等并发症,强烈的子宫收缩可引发早产、胎膜早破、胎盘早期剥离等严重后果,并增加新生儿死亡的危险。还可能将细菌带入孕妇的阴道,造成产后感染。
(5)产褥期
妻子从怀孕到分娩消耗的体力巨大,分娩后,产妇身体的各个器官,尤其是生殖器官约需6~8周才能恢复到妊娠以前的状态。因此在产褥期(产后42~56天)需要休养一段时间,应避免过性生活,以免引起生殖器官感染和子宫出血,或影响产后伤口的愈合和健康的恢复。因此,在产褥期特别是在恶露(子宫腔内的分泌物)未干净前绝对禁止过性生活。
(6)哺乳期
在哺乳期孕妇可以恢复正常性生活,但由于需要喂养婴儿,母体的营养消耗很大,身体疲劳,性欲减退,故性生活也应适当节制,不宜过多。产后女性性欲偏低,阴道分泌液较少,阴道黏膜比较脆弱,性交时间不宜过久,动作不能粗暴,否则会引起组织损伤、出血、疼痛,引起女性的反感和恐惧,但女性也应谅解男性,由于长期的禁欲,男性的性欲较强烈,夫妻间应互相体贴和理解。
十月怀胎禁忌
一、怀孕禁忌
(一)肺结核患者不应怀孕
肺结核是一种常见的传染性疾病。对于准备怀孕和已经怀孕的人来说,是危害极大的疾病。
首先,肺结核是一种慢性消耗性疾病,妊娠会加重患者的负担,会因为营养缺乏而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这对母婴双方都不利。
另外,治疗肺结核的抗结核药物,如链霉素、雷米封、利福平等,对胎儿都有一定的影响,如产生先天性耳聋或畸形等。肺结核病人在治疗中,还要定期照X光片,妊娠期是不宜多接触X光的。所以,无论是患肺结核期间怀孕了,还是妊娠中患了肺结核,应及早作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虽然,因母亲患肺结核而使胎儿也患先天性结核的情况极少发生,但由于孕妇在患肺结核出现发热和中毒症状,常使正常的怀孕发生流产和早产。如孕妇患的是一种粟粒性肺结核,其结核菌可通过血液进行散播传给胎儿,引起流产或死胎。
所以,患肺结核的妇女应在治愈肺结核后,再考虑妊娠和分娩。治愈后妊娠期间一定要注意足够的营养,充分的睡眠,规律的生活,清新的环境,在医生的监护下平安度过孕产期。
(二)心脏病患者不宜怀孕
孕妇不但负担着自身的营养供应,还负担着一个新生命的营养供应。此时孕妇的全身血量增加,比妊娠前增加40%~50%,在妊娠22~34周时达到高峰。每分钟心搏出量增加20%~30%,在妊娠22~28周达到高峰。妊娠期间随着子宫增大,膈肌升高,心脏移动,增加了心脏负担。分娩时由于子宫收缩,产妇屏气用力,腹压加大及产后子宫迅速收缩,使大量血液进入血液循环,都会增加心脏负担。以上情况在正常健康妇女身上不成问题,但对患心脏病的妇女则非同小可,严重时可将导致产妇死亡。
但并不是所有患心脏病的妇女都不能怀孕,凡具备以下情况的妇女不要怀孕:
(1)从事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稍动即感到心慌气短。在安静休息时也心慌、气短,睡觉时躺不平,必须垫高枕头或半卧位,肝脏肿大和下肢浮肿。
(2)有心力衰竭者。
(3)严重二尖瓣狭窄,经常气短、咯血。
(4)有风湿性心脏病,如关节肿痛、发热、血沉快等。
(5)心脏明显增大。
(6)同时合并有其他全身性疾病,如肾炎、肺结核等。
(三)肾炎患者不要怀孕
妇女正常妊娠,血液循环量逐渐增加,到妊娠晚期比未孕前增加30%以上,循环血量增加,肾血流量及肾小球滤过率都明显增加。因而妇女妊娠后肾脏负担加重。如果孕妇过去曾患过肾炎而治疗不彻底,症状未缓解,伴有高血压和蛋白尿者,妊娠后会因为肾脏负担加重,导致肾小球病变加重,肾脏功能衰竭。慢性肾炎病人在妊娠后半期还容易并发妊娠中毒症,加重对肾脏的损害,影响胎盘功能使胎儿宫内缺氧,因而婴儿很难成活。
如果孕妇患急性肾炎(多见于妊娠早期的年轻孕妇),尽管恢复较快,其症状一般一周左右可消失,但还是可能造成自然流产和早产。如肾脏病变持续超过两周以上,则应终止妊娠,因为此时胎儿受到的危害最大。
曾患过肾炎,经过治疗已经基本痊愈,如尿化验蛋白微量或偶有“+”、肾功能恢复正常、血压正常者,在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可以妊娠。妊娠期应增加卧床时间,注意休息,饮食中要有丰富的蛋白质和维生素,孕期按时检查,以便医生能及时发现妊娠中毒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四)高血压患者怀孕有危险
高血压患者和肾脏疾病患者一样,很容易患妊娠中毒症,而且会成为重症。
对于平时患高血压的患者,要经医生检查高血压的原因,排除由于肾脏病或内分泌疾病引起的高血压。患者最好在血压恢复至19/12千帕以下再怀孕。即使如此,在妊娠期也应密切注意血压。
有些患者平时血压在19/12千帕以下,这类妇女妊娠后,有30%~40%的孕妇在妊娠早期及中期血压降到正常,到妊娠七个月后血压又逐渐升高。
有些孕妇是妊娠后才出现高血压,往往出现在怀孕24周以后,表现为头痛、头晕、眼花、看东西模糊、恶心、胸闷、血压在19/12千帕以上。另外一个重要症状是水肿,主要发生在脸、颜面、腹壁、外阴和大腿等处。即使经过休息,水肿仍不能消失。化验尿可出现蛋白尿,严重时尿中还会出现红、白细胞和管型。这就是“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此时由于血管痉挛加重,影响子宫血流量,胎盘绒毛缺血使胎盘功能减退,胎儿在子宫内缺氧,发育停滞,导致婴儿体重小于孕龄,严重时胎儿死亡。另外,胎盘绒毛缺血严重时会坏死、出血,导致胎盘早期剥离,威胁母婴生命。
(五)肝炎患者不宜怀孕
肝脏是人体重要器官之一,它除了参加体内所有物质的代谢过程,还有分泌胆汁、排泄、解毒及合成某些凝血因子等功能。患肝炎后,这些功能都受影响,如再怀孕,由于妊娠期新陈代谢加快,肝脏负担加重,将使肝功能进一步恶化。
早期妊娠时患肝炎,会加重早孕反应,而影响肝内营养物质的补充,使肝炎加重。妊娠晚期如感染了急性病毒性肝炎,而发生急性肝坏死,严重威胁孕妇及胎儿的生命。令人担心的是容易引起妊娠中毒症。分娩时容易因凝血因子合成受到影响而出血。
妊娠期患肝炎,在母体急剧衰弱时,应该进行人工流产术或终止妊娠。如病情较轻,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严格执行高蛋白质饮食疗法及卧床休息等,可以分娩。分娩时最好隔离母婴,以防孩子受传染。
患过肝脏疾病的人,在妊娠前,或在妊娠后要告诉医生,并及时化验血液和尿,接受医生的指导。
(六)糖尿病患者不宜怀孕
糖尿病是一种代谢缺陷性疾病,是由于代谢功能紊乱而造成。自从采用了胰岛素治疗糖尿病以来,糖尿病患者的妊娠率比过去有所增多,糖尿病孕妇的死亡率已极少见。但是糖尿病孕妇的胎儿死亡率仍很高。
当孕妇生下一个“超大”的婴儿时,医生马上会想到母亲患有糖尿病。这巨大的胎儿不仅会造成孕妇分娩不顺利和难产的危险,还会因为孕妇的血糖浓度高,促使胎儿的胰岛素分泌增加,出现胎儿高胰岛素血症,容易造成胎儿畸形,并影响胎儿的大脑发育。据统计,患糖尿病的孕妇的胎儿畸形率比正常孕妇高出三倍。
糖尿病患者妊娠后会加重肾脏和血管病变,子宫胎盘血流量减少,导致胎儿在子宫内发育迟缓而造成出生时低体重。
但不是所有糖尿病患者都不能怀孕。如果患者血压正常,心、肾功能未受损害,眼底检查亦正常,患病较轻,还是可以妊娠的,但必须是在产科和内科医生共同的密切观察和治疗下继续妊娠,要积极控制患者的血糖浓度,以确保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七)甲亢患者不宜怀孕
甲状腺机能亢进是一种基础代谢紊乱造成的疾病。患者可出现心慌、心跳过速、气短、多汗、怕热、食欲亢进、神经过敏等症状。
患甲亢的妇女常常有月经异常和无排卵,因此不易怀孕。但不是所有患甲亢的妇女都不能怀孕。一旦甲亢患者怀孕,很容易发生流产、死胎、早产现象。这些现象明显高于正常妇女。妊娠会加重甲亢患者的生理负担,使其甲亢症状加重,恶化孕妇的病情。
如果孕妇在妊娠期间必须服用抗甲状腺药物,这样会抑制胎儿的甲状腺功能,因而造成胎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甲低),导致出生后的呆小症。如果妊娠中采用了放射性碘来治疗甲亢,则这个胎儿会因为接触过多放射线的影响,造成严重后果,应终止妊娠。
如果孕妇发生了甲状腺低下症,这时胎儿的影响比患甲亢更大,胎儿的流产率和围生期死亡率增高。
甲亢患者怀孕是危险的,对母婴均不利。从优生角度考虑,患甲亢时不要怀孕,待甲亢治愈,再怀孕也不迟。
(八)哮喘患者不宜怀孕
哮喘是一种常见疾病,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支气管痉挛而反复发作,又称支气管哮喘。
哮喘对母婴的影响取决于哮喘的严重程度。长期患慢性哮喘的病人,由于心肺功能受到严重损害,是不能承受妊娠的负担的,因此不适合怀孕。
哮喘发作时呼吸困难,严重时会引起全身性缺氧,包括胎儿的缺氧,造成胎儿发育迟缓和早产,或使胎儿及新生儿死亡。
如果患哮喘的孕妇需要用药,那么应该注意不宜长期服用碘化物化痰,否则会引起胎儿甲状腺肿大。皮质激素类药,如地塞米松、强的松,有造成胎儿畸形的可能,但一般影响不太大。在哮喘发作时医生的指导下,参考使用药物。
患哮喘的妇女,如果心肺功能正常,一般情况下可以怀孕和分娩。无并发症和心、肺功能病变的,造成胎儿病变的不太多,所以不必为此终止妊娠。在分娩时,只要采取适当的手术助产,缩短产程,减轻产妇负担,就会保证分娩安全。
(九)肿瘤患者不能怀孕
肿瘤一般分为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良性肿瘤如果不是生长在生殖系统上,一般不影响妊娠。但如果生长在生殖系统上,就要根据肿瘤的大小、位置考虑能否妊娠。
妇科生殖系统的良性肿瘤,一般以子宫肌瘤和卵巢肿瘤(卵巢囊肿,卵巢畸胎瘤等)为多见,当这类肿瘤体积小的时候并不影响妊娠,但应在医生的监护和指导下按期进行产科检查。
卵巢位于子宫体旁,随着妊娠时子宫增大,卵巢肿瘤也随之从盆腔上升到腹腔,由于活动空间的扩大,此时如果孕妇突然体位变化,易发生肿瘤扭转,即发生急腹症。当肿瘤较大时,易发生流产和早产,临产时还会影响正常分娩。
子宫肌瘤由于与胎儿共同处于子宫体内,所以对胎儿的影响较大。子宫肌瘤体积较大的时候,可以使子宫腔变形,加之宫腔内压力增加,容易引起流产。子宫肌瘤的存在会造成子宫肌的收缩无力,因而出现临产时子宫收缩无力,引起大量出血。
子宫肌瘤合并妊娠,发生早产、死胎、异常胎位、难产和新生儿死亡的机会都会增加。
恶性肿瘤可发生在身体许多部位。虽然大多数恶性肿瘤不会由母体直接转移给胎儿,但由于恶性肿瘤是严重的消耗性疾病,孕妇患有恶性肿瘤时,是无法负担整个妊娠期对胎儿的营养供应的,甚至加重患者的病情,因此,这类患者应终止妊娠。
白血病是血液系统的肿瘤。人们关心的是孕妇患白血病是否能通过血液循环传给胎儿。医生会告诉你:这是不会的。胎盘有一种可以抵挡这一传播的功能。如果孕妇患了急性白血病,就很容易发生流产或早产。孕妇若患慢性白血病,情况则有所不同,大部分可妊娠到足月分娩。但考虑到白血病的并发症和抗癌药物的使用,都会造成对胎儿的危害,故应该终止妊娠。
另外,有一类肿瘤,如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和绒毛膜上皮癌合并妊娠时,对胎儿有直接影响。其中绒毛膜上皮癌还可通过脐带侵犯胎儿,发生胎儿绒毛膜癌,致使胎儿死在母腹中或死于出生后不久。
因此,恶性肿瘤患者不能怀孕。孕妇如患恶性肿瘤亦应根据情况终止妊娠。
(十)性病患者不宜怀孕
性病的传播途径是性接触,这类病对母婴都有一定危害,尤其是胎儿,因此一定要治愈性病后再怀孕。
(1)梅毒。
是由苍白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其螺旋体可通过胎盘脐带传染给胎儿,使胎儿发生梅毒性病变,导致流产、早产、死胎。大约有40%的先天性梅毒患儿存活下来,一直延续到成人时期。
(2)淋病。
是由淋病双球菌引起,女性患病后,淋病双球菌可侵犯阴道、子宫颈、子宫内膜、输卵管而引起一系列的炎症反应。有淋病性阴道炎的妇女,当分娩婴儿通过产道时会被感染,发生淋菌性眼结膜炎,称“脓漏眼”,如不及时治疗或治疗不当,可导致失明。
(3)尖锐湿疣。
是由人乳头瘤病毒感染所致。多发生在大、小阴唇、肛门、会阴部,严重时,可波及阴道、宫颈、尿道等处。如果孕妇在阴道内或阴道口发生尖锐湿疣,分娩时新生儿就可被感染,以致婴儿出生后不久就能发现其阴部或肛门周围有尖锐湿疣的症状。如在孕期中发现患有尖锐湿疣,小的可以作冷冻治疗,大的可用电刀切除。
如在妊娠前患有梅毒、淋病或尖锐湿疣应彻底治愈再妊娠。如孕期中患了这类疾病,应及时治疗。
(十一)癫痫患者不能怀孕
癫痫是一种常见疾病。其大发作时,表现典型的癫痫性抽搐及意识丧失。小发作时,是短暂的手足抖动或表现为突然停止活动或讲话,呼之不应,双目凝视,醒后自己并无一点记忆。癫痫的病因是继发于脑外伤、大脑炎后遗症、脑内血管性病变或占位性病变等疾病引起的。
称为继发性癫痫。另有一些患者的发病原因不明,称为原发性癫痫。对有癫痫病史的妇女来说,妊娠是个考验。孕妇在癫痫发作时,由于全身痉挛,造成胎儿缺氧、窒息而发生流产或早产。癫痫的持续状态不会造成胎儿神经系统并发症和胎儿畸形。此外,由于治疗需要,必须持续服用抗癫痫药物,这些药物对胎儿可能造成危害。如果孕妇孕前即有癫痫史,因为妊娠而停用或减量使用抗癫痫药物,很容易引起癫痫持续发作,对胎儿造成严重危害。
一般来说继发性癫痫不会造成遗传,治愈后可以怀孕,故不必担心会影响婴儿健康。但原发性癫痫的孕妇中,一部分有明显的遗传性,其婴儿发病率高达4%,因此,原发性癫痫患者,虽然临床治愈,但仍不应怀孕,以免遗传给胎儿。
(十二)精神病患者不宜怀孕
精神病患者是不应该怀孕的。如果父母双方均患某种精神病,其子女患病率为40%。如果父母中一方患精神病,其子女患病率为20%,大大高于人群的总患病率。
从优生、优育角度来看,精神病患者不宜结婚、生育。精神病患者之间的结合更让人担心,如果他们有了子女,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即使子女不发病,但由于患者本人没有自制能力,不能独立生活,更谈不上教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