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为什么也不能在第三层次上直接用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概念给社会学下定义?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概念或范畴,主要指人的社会化、社会角色、社会互动、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社会规范、社会设置、社区等等,它们作为第三层次的分问题,作为一种个别,在学科的层次结构中处在第一层次元问题和第二层次总问题的下层、一般和特殊的下面。上述每个范畴,例如“人的社会化”等,又都内在地贯穿着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内容:它们既是第一层次的个人与社会关系在第三层次的体现,又是第二层次的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这一总问题在各个分问题的贯彻,并且它们本身就发挥着种种具体的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功能。但这个层次并不是给社会学下定义的合适的层次,因为所有这些范畴都是外延很广的概念,它们只有与特殊的社会学视角和规律性,例如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视角和规律性相联系时,才是社会学研究的东西。就拿“社会学是研究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的”来说,社会学无疑要研究“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但其中的“社会行为”本身就是多少门社会科学,例如行为学、组织行为学、犯罪行为学等等研究的领域。所以问题仍然是:社会学研究“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及其相互关系的特殊视角是什么,要揭示其中何种特殊的规律性。这样岂不是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地!从方法论上说,只要把反映某一具体社会现象的范畴,例如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社会互动等等作为社会学对象,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社会学产生以来,这样来规定社会学的定义不少,但几乎没有站得住脚的?道理就在于此。在我看来,社会学史已经作了结论:此路不通。应当说我提出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科学,也是受到了社会学历史上这方面的教训的启示。
第三,为什么只能在第二层次给社会学下定义?这是由社会学对象问题(总问题)的特点决定的。第二层次作为特殊层次,是联系第一和第三层次的纽带。一方面,我的社会学观点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具体化为社会运行状况和类型与社会成员利益和前途的关系,这两者通过各种机制和条件连接起来;另一方面,它在综合性具体科学的层次上提供了将社会学各个范畴贯穿起来的主线,这些范畴也都发挥着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功能,并且都是为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服务的。因此,作为本问题、特殊层次,它将元问题和一般层次具体化了;作为本问题中的总问题,它又贯串于各个子问题之中,成为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内容的总纲。,
只有处在第二层次,才能满足一个合适的社会学定义至少应当达到的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能够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加以具体化;二是能够较为合适地规定社会学的本质属性;三是能够通过它把杜会学与元社会学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出来;四是能够通过它把社会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出来;五是能够通过它把社会学的各个范畴“统”起来。我论证了,我的社会学定义较好地满足了这些要求。
经过十几年来学术界的多方面的质疑和评论、在教学实践中的种种解剖和考验,现在可以更有信心地说,我的社会学观点不但是从实际中来的,又能回到实际中去;不但能够较好地解决社会学面临的历史、理论和实际等等困难,较自觉地继承和发挥了中国长期的学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社会学有益的东西,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而且从社会学学科层次的角度看,也处在适当的位置。总之,社会学学科的层次结构为论证我的社会学观点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切入点。
四、社会学基本问题与社会学对象问题
这里说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或者说,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是指两者互生、互动的过程,而不是那种僵死的二元对立的关系。这种个人与社会互为因果的思想,马克思早在一个半世纪前就十分明确地提出来了。
为什么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呢?从理论上说,这个问题贯穿于社会学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是每个社会学家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解决的问题。第一,定义社会学的对象或侧重社会,或侧重个人,都离不开两者的关系问题;第二,区别社会学的学派,如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论和反实证论、整体论和个体沦等,都是根据这个问题来划分的;第三,确定社会学的属性,如宏观社会学和微观社会学,也是以这个问题为准绳的;第四,社会学的主要内容,不论是社会化、社会互动、社会角色、社会群体,不论是社会组织、社会分层、社会制度、社区,也不论是社会问题、社会控制、社会工作以及社会变迁,无一不是直接、间接地包含着或体现着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发展的根本线索,这对作为社会学的史前史的社会思想史是如此,对社会学史本身也是如此,对社会学理论更是如此。从现实上说,这个问题也贯穿在实际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在自觉不自觉地回答的问题。实际的社会生活,归根到底是个人也即每个社会成员如何从社会获得资源和机会的问题,或者反过来说,社会如何将社会资源和机会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的问题。一个社会要正常运行,个人与社会,具体说来,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个性发展与社会需求,必须保持适度平衡。过分强调个人或者过分强渊社会,不是引起社会无序,便是造成社会缺乏生机,引发种种社会问题与不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问题处理得正确,社会的动力机制、整合机制、激励机制、控制机制、保障机制才能良性运转,个人才能对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个人也才能真正获得幸福。
由上可见,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不仅是贯穿社会学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中轴,而且也是社会实际发展的中轴。无论是社会学的理论发展还是社会的现实发展,都是沿着这个中轴曲折前进的。
有的学者对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来表述“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提出了质疑。首先是由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仍然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提法,容易形成各种不同的理解”;其次是由于“群体之间的关系”、“组织之间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社区之间的关系”等,无法被纳入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逻辑之中去,并主张用关于“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的关系”的问题来加以表述。
对此,我在应对文章中指出,该学者的上述表述“包含不应有的逻辑矛盾”,并论证了该学者用自己理解的社会学基本问题来代替作为社会学基本问题的“个人与社会关系”,是缺乏充足理由的。我指出,“确实,‘个人与杜会关系’问题,本身就是社会哲学的问题,也不能不是社会哲学的问题。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它给社会学提供了由以出发的理论前提,一根在更高层次上贯穿社会学全部内容的红线。否则基本问题的‘基本’体现在哪里呢?‘高度概括’并不是它的缺点,而正是它的特点。”
那么,“群体之间的关系”、“组织之间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社区之间的关系”等,是否无法被纳入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逻辑之中去呢?我指出:“断言‘无法被纳入’是不对的。因为群体、组织、阶级、社区……都是由该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的一个一个成员按一定的规范组成的。一方面,每个群体、组织、阶级、社区本身,实际上就是个人与该小社会的统一,在该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中个人与该小社会相互发生作用。另一方面,该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各自的一个一个成员,又通过本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与其他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也就是不同的小社会或大社会。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所以,‘群体之间的关系’、‘组织之间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社区之间的关系’等,本质上仍然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怎么会在逻辑上‘无法被纳入’呢’除非群体、组织、阶级、社区等不再是‘个人的各种集合形式’,而成为坚不可分的,事实上不可能存在的‘社会原子’!”
五、社会学学术规范与社会学对象问题
(一)关于学术规范和研究对象何者为学科划分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