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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中国人的交易:从“杀熟”到“凌弱”

中国人的信用交易问题,早在很早以前就给营利专家们破坏了。有位学者给我们透视了浓重的一幕。

学者指出,从表面上看,“杀熟”与“凌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但如果审视一下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我们社会生活的轨迹,也许可以发现这两个现象的某种内在联系。

“杀熟”现象兴起于90年代初那个“全民经商”的氛围之中。许多人还记得,80年代广东流行一句名言:关系就是生产力。用今天学者的话来解释,就是社会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但在我们的社会中对“熟人”的信任和对“陌生人”的不信任,一直就是硬币的两个面。在熟人圈子内部,其成员是彼此高度信赖的,而在这个圈子的外面,则是一个陌生的世界。信任结构主要是存在于这个“熟人”圈子之中。在圈子里,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是构成信任结构的基本纽带和基础。在90年代经商热刚刚兴起的时候,由“熟人”构成的“关系”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谁有较多的社会资本,谁就可能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对信任结构的破坏,最初是以“杀生”的形式出现的。在圈子的内部,是互相信任甚至是互相利用。而在这个圈子的外面,坑蒙拐骗则成了不成文的规则。但没有多长时间,圈子外部仅有的一点信任结构就很快被破坏掉。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本来以熟人圈子构造信任结构的传统,使得更大范围中的信任结构难以形成,文革中政治上的互相斗争和倾轧,更使得“防人之心”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中。而处于雏形状态的市场经济中,行为准则的缺乏,无疑使得对信任结构的摧毁显得轻而易举。这样一来,坑蒙拐骗就从圈子的外部,转移到了圈子的内部。于是,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亲戚坑亲戚、朋友坑朋友、老乡坑老乡,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很多人商场失利,恰恰是被熟人、亲戚或朋友所“杀”,因为不是熟人不会上当。

进一步加剧了“杀熟”现象的,就是传销。传销网络的建立,基本是以“熟人”为基础的,许多传销的结果最后演变为利用亲戚朋友间的信任行骗。河北省张家口市工商部门在捣毁3个传销窝点行动中,查获的16名传销人员全是亲戚朋友关系。在郑州市工商部门查获得“直复式营销”的变相传销活动中,这些传销业务员发展的下线都是自己的同学、战友、亲戚、朋友等,更有甚者,在海南省三亚市,工商部门查获了这样一个来自甘肃省的“传销家庭”,先是母亲丘某将儿子骗来,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然后是上当的儿子如法炮制将父亲骗来,使之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到被抓获时,这个“传销家庭”及其下线分别以合伙做生意、介绍工作等名目,又蒙骗76名亲戚朋友加入了传销组织。

其实,在其他的一些同业领域中,比如在保险推销中,这种“杀熟”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杀熟”现象造成的一个最严重的社会后果,就是将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相互信任破坏殆尽。如前所述,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中,基本的信任结构本来就是围绕“熟人”建立起来的。相对于其他信任结构而言,这种以“熟人”为基础的信任结构也是一种更为基本的信任结构。但在“杀熟”的过程中,恰恰是将这种最基本的、甚至是仅有的信任结构给摧毁掉了。昨天还以为是最可信赖的人,今天就成了坑害自己,让自己上当的骗子。于是,人们就自然得出了一个结论:除了自己,谁也不能信任。

但在当时,也有一些乐观的学者认为:“杀熟”也许是一件好事。他们的推论是这样的:“熟人”之间的信任,造成了对外界的信任,从而妨碍了更大范围的信任结构的形成;“杀熟”意味着最基本的信任结构的破坏,在最基本的信任结构破坏之后,社会会处于一种完全没有信任结构的状态,这时候人们就需要建立规则,在普遍不信任基础上建立的新规则,可能会有利于一种普遍性的信任结构的建立。这样的推理,在逻辑上不能说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为以小圈子为基础形成的信任结构,确实会对普遍意义信任结构的形成起妨碍作用。如果对比一下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信任结构基础的差异,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个道理。

但是,这种推论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以“熟人”为基础的信任结构被破坏之后,既可能会形成新的、普遍意义的信任结构,也可能是什么样的信任结构也形成不了,而是处于一种没有规则、没有信任、弱肉强食、以强凌弱的状态。不幸的是,这样的趋势正在我们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最近审结的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一案就可以清楚说明这一点。我们知道,在案发之前,刘涌在沈阳市是一个有名的“成功人士”。他拥有20多个下属企业、3000多名员工、7亿资产,是有名的企业家、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市公党直属支部组委。

其实,这绝非是一个偶然的案例。最近一段时间在许多地方发生了物业管理公司殴打业主的事件。比如,北京丰台区鹏润家园的业主居然被保安殴打。还有“天通苑”、“北苑家园”等小区业主被打事件,广州白云区法春兰花园业主被物业公司殴打事件等。而在拆迁过程中,使用黑社会力量的也不再是个别现象。如在扫黑中被打掉的“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个公司先后雇用40多人(绝大部分是社会闲散人员)承揽拆迁业务。自成立以来,这个“拆迁公司”因拆迁发生故意伤害他人案件10余起,打伤30余人,使许多拆迁户深受其害,并迁怒于政府。类似的事情其实远不是只存在于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的行业中。分析一下我们就可以看出,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类似的以强凌弱现象,已经相当程度地存在。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曾经分析过信任结构消失与“黑手党”的关系,指出在信任结构消失之后会形成一种以暴力为基础的以强凌弱的结构。从上述所列举的现象中,我们再次看到了这种逻辑所起的作用。

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还有一种不是以暴力为基础形成的以强凌弱的现象,这就是垄断。当前我国存在的垄断现象,其主要特点是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以及并不明显的自然形成的寡头垄断。在这些不同的垄断形式之中,最严重的当然是行政性垄断和以行政权力为后盾的行业垄断。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经历了20多年的市场取向改革之后,特别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出现的资源重新积聚的现象,寡头垄断已经开始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寡头垄断表现出的以强凌弱虽然不是以赤裸裸的暴力形式出现,但却是同样的蛮横和无理。在叶利钦时代的俄罗斯,就曾经造就了这样的一些寡头,他们控制了相当一部分金融甚至媒体,同时也造成了一种畸形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个教训是应当引以为戒的。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强凌弱、社会暴力和寡头垄断,都是信任结构缺失之后形成的社会秩序中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一些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也许才刚刚抬头,但需要我们早有警觉。

中国人的诚信,就像掉在水里的鱼,不知游到哪里去了。因此,杀熟与凌弱,也就自然而然地浮出了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