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患心脏病,不论在妊娠期、分娩期或产褥期,由于心血管系统负担加重,可导致心脏病恶化,甚至引起严重的后果。
心脏功能级别 有病的心脏能否担负妊娠和分娩,与心脏病的种类关系不大,而取决于心脏代偿功能。目前医学上以患者日常体力活动时心脏的耐受力作标准,将心脏功能分为4级:
◎ I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 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略受限制,休息时舒适如常,但在日常体力活动或操作时感疲劳、心跳、气急。
◎ 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显著受限制,休息时虽无不足,但在活动量少于一般日常体力活动时,即感疲劳、心跳、气急或有轻度心力衰竭现象。
◎ Ⅳ级做任何轻微活动时即感不适,休息时仍有心跳、气急,有明显心力衰竭现象。
心脏功能I级及Ⅱ级的病人,一般可担负妊娠。心脏功能Ⅲ、Ⅳ级者不宜生育,如已妊娠,应在妊娠12周之前做人工流产,经医生检查,允许继续妊娠的孕妇应注意以下几点:
◎ 加强产前检查,从妊娠早期就开始,检查次数和间隔时间由医生决定。如有病情加重,应随时就诊。
◎ 安排好工作与生活,每日至少有10小时睡眠,应午睡,避免过度疲劳,防止情绪过度激动。
◎ 饮食宜高蛋白、丰富维生素、低脂肪、低碳水化合物,孕妇体重增加不宜超过100千克,并且从妊娠第4个月开始,孕妇应限制食盐摄入量,每天不超过4~5克。
◎ 要在预产期提前2周入院待产,并要采取措施预防贫血,防止感染,特别要避免受凉、感冒。
细节提示
患有心脏病的孕妈妈在安全分娩后,还应注意:不要过早出院,宜住院休息10~14天,保证充分的休息,预防心力衰竭;注意阴部的卫生,继续用抗生素预防感染;产前、产时有心力衰竭的,产后仍须用强心药物;心脏功能Ⅲ级以上者,不宜哺育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