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两性关系新婚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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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新婚伊始(1)

(第一节)婚姻与法

一、怎样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只要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夫妻。这种夫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而且不得随意解除。若要解除这种关系,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才意味着这种关系的结束。然而有的地方,当事人双方在婚前自行订婚,但没有办理相应的结婚登记手续,摆了酒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虽然不予禁止,但也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婚约即所谓订婚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要求解除即可解除。然而,作为相爱的男女双方,应既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婚登记,又要在行动上认真履行,使结婚手续合法、完善,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稳固。所以说,订婚和举行结婚仪式都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主要以他们在结婚登记时所表示的真实意愿为依据。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就可以登记,取得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如果申请结婚的双方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登记机关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那么,怎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呢?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步骤是:

(1)男女双方自愿要求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民政局设立的婚姻登记管理站(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时,可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申请时,男女双方各自都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后,按照婚姻登记员的要求填写结婚申请书,表示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结婚申请。

(2)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后,要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男女双方要求结婚是否出于完全自愿,是否已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否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审查的方法,一般是由婚姻登记员查看双方的结婚申请、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并向男女双方进行必要的询问,提出一些相关的问题,要男女双方回答。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时,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回答有关问题。

(3)男女双方接受完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后,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的决定,批准结婚的,婚姻登记员将结婚证书颁发给男女双方。如果男女双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不会批准结婚,婚姻登记员会向男女双方讲明原因。

二、结婚前的准备

结婚条件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的条件。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必备条件又称作积极条件,是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的;禁止条件又称作消极条件,是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不存在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共有五条,其中有三条是必备条件,有两条是禁止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就是结婚完全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自己做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姻问题向亲友征求意见,也不排斥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爱护,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要求提出看法和意见。这样做,有利于当事人全面地考虑问题,更好地解决自己的婚事。但是,法律决不允许男女双方之间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和进行欺诈,或第三者包办,干涉男女双方的婚姻:这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得以实现的保证。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其意是指,男女双方只有到了这个年龄,才可以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这个年龄规定,并没有男女双方到了这个年龄就必须结婚的意思。

男女双方即使到了这个年龄,不结婚也是完全合法的,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推迟婚期。国家提倡晚婚,国家干部和现役军官应带头晚婚,起表率作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有科学依据、符合社会要求的。其中,既考虑到了人的自然因素,也考虑到了社会因素。如果结婚年龄过低,人的生理发育不成熟,不仅不利于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也不利于实现计划生育,限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如果法定年龄过高,就会违背自然规律的要求,脱离实际。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把二者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只能同时有一个配偶,而不能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人必须是未婚的人,或丧偶、离婚尚无配偶的人,绝不能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第三者建立婚姻关系。如果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就构成了重婚罪,要受法律制裁。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应予以禁止或予以法律责任的追究。

(4)禁止有一定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也就是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等。按照法律规定,这两类人之间禁止结婚。

禁止近亲结婚是优生学的要求,对于提高人口质量有着重要作用。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常常伴有遗传性和先天性的疾病及缺陷,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

(5)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已有说明。

三、婚后男女双方的职责

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部分。

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姓名权,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延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人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在旧中国,夫妻婚后有冠姓的习俗,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冠以夫姓,如张王氏,李刘氏等。解放后,我国废除了歧视妇女姓名权的有关旧法律规定,夫妻都可以在婚后保持自己的姓名,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他方更改姓名。但是这项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它不妨碍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就姓名问题作出的约定。新婚姻法还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即子女的姓氏可由父母协商来决定。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的规定,虽然同等地适用于夫妻双方,但主要还是为了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自觉执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生育的主体,对实行计划生育负有同等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克服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思想影响,坚决打击溺婴、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确立夫妻间人身关系的权力和义务,就在于维护身份权人对配偶所拥有的地位和资格给予尊重和维护,不得干涉配偶的这种权力和义务。自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法律就赋予了妇女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但是时至今日,侵犯妇女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的行为依然存在,突出反映在实施家庭暴力问题上。新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了损害夫妻间的人身权力和义务的事件的发生。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关财产、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是体现夫妻双方在一定经济内容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我国婚姻法律关系中,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形式上体现了夫妻财产的公平合理分配。夫妻在财产上的行使权利是平等的,在财产上的义务也是平等的,且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婚姻和继承方面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利。不能根据一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确定其处理财产权利的大小,夫妻双方在行使财产权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相互抚养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辅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它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照规定夫妻间的抚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和领受抚养的权利是平等的、相互的。夫妻互相抚养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加强夫妻间的关系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是由于人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我国公民的继承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夫妻互为第一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配偶的继承权,配偶于继承遗产后,即取得其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是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女儿特别是已出嫁的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的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

夫妻之间有财产告知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告诉对方各自收入和债务的义务。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也是一致的。在实施自己的权利时,不应妨碍对方的权利。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家庭才能和谐正常地运转。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法律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按照国务院2003年8月8日公布,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到中国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内地居民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外国人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五、中国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的法律手续

中国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申请结婚登记应按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手续。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中国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须提供: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华侨须提供: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中国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内地结婚登记的法律手续

中国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内地结婚登记应按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提供: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节)婚前检查

一、婚检的意义

(1)有利于男女双方的健康

婚前检查,为青年男女提供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身体检查的机会。这对双方的身体健康和婚后生活有重要意义。通过详细的询问和检查,可以发现一些暂不宜结婚的疾病,如急性传染病、生殖器官畸形等,以便及时给予科学的指导和必要的处理,这无疑对男女双方的健康都是有益的。

(2)有利于后代的优生

医生通过双方家族史的了解和身体检查,可以获得遗传病的遗传和遗传缺陷方面的资料,再根据这些资料进行遗传学分析,有的要劝告他们不要结婚,有的要告知婚后不能生育,有的虽可生育,但要注意什么等等,从而达到指导优生的目的。

(3)有利于家庭幸福

可帮助青年男女获得必要的性知识和计划生育常识,有利于婚后生活的幸福和合理安排家庭生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