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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章 风险厌恶

任何一个企业都是要冒一定的风险的,一套公司治理体制可能影响总剩余的事前价值。如果不同的各方具有不同的风险厌恶程度(或不同的分散风险或对冲风险的机会),那么,公司治理体制的效率也可以通过它将风险分配给最具风险承受能力的那方来衡量。

我认为不同的公司治理体制也能够产生不同数量的风险。假定所产生的剩余总量是一个常数。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一个随机性的讨价还价的结果,那么,每一方的报酬是随机的也是有可能的。例如,就未来的通货膨胀而言,以名义美元签订一个人寿保险契约在投保人(policyholder)和保险公司之间创造了一个纯粹的赌博。如果参与各方是风险厌恶的并且不能分散风险,这一附加的“治理”风险(这个情形是由契约产生的。一般情形是由治理结构创造的)就减少了总剩余的价值。

综合起来看。公司治理体制的目标将是:(1)使价值强化投资的激励最大化,同时,使无效的“寻权”活动最小化;(2)使事后讨价还价的无效率最小化;(3)使任何“治理”风险最小化,并向最小的风险厌恶方分配剩余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