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农业生产物商品化了,土地早就商品化了,劳动力亦取得了商品化的外观,这一切,自然可以保证中国社会之商品经济的性质,但却还不够保证中国社会之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性质。因为,商品要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并不是以它的如何频繁,如何大规模的出现于市场来决定的,而是以它在如何条件下出现在市场来决定。换言之,资本主义的商品,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生产出来的商品。所谓资本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者为一阶级,使用生产资料者为另一阶级的关系。
摘自王亚南《中国经济原论》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1946年1月(福建版)第53页
经济科学告诉我们:商业对于封建文化,对于封建经济体制,是能够在某些场合发生腐蚀作用的。在商业能发挥其活力的地方,封建经济总难免受到一些分解性的破坏。这是在中国现代政治经济舞台上,中原封建文化与海洋商业文化其所以表现出激烈斗争场面的基因。
摘自王亚南《福建经济总论》(1946年)《王亚南文集》第3卷福建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463页
从1842年起,外人在中国获得正式通商之权利,依照条约规定而开辟许多商埠,于是中国之现代化商业,便首先在几个条约商埠(即通商口岸)产生。外人最初在中国所经营之商业,为进口贸易,以及内地商品之推销与原料之采购,换言之,最初多是外人所关心者,为商业上之目前利益。因为商业之利益优厚,外人便竭力在中国扩张新式之运输业一航业与铁路。许多中国近代之商业,与此种事业发生联系。……国人起而模仿与经营,颇有成绩。……就大体而论,中国近代之商业,是由外人在华之商业所引导出来。
摘自朱伯康、祝慈寿《中国经济史纲》商务印书馆发行1946年11月初版第230—231页
中国商业,原在春秋战国及两汉时代,已极发达。商人结驷连骑,不绝于道,素封之家,比比皆是,而商人之富倾王侯,力过吏势,左右政治,支配社会之事实,更史不绝书。其后专制政治日益抬头,地主势力超越商人势力,重农抑商不断施行,于是历代商业便没有新发展,且反受过分之束缚而逐渐衰落。故中国自西汉武帝以来后,历一千八百年至清末,无论国内商业及国外商业,其间虽有隋唐时代之繁荣,然绝无本质上之改革。故中国以往所有之商业,仅系中古式之商业,毫无资本主义之气味。及至十九世纪下半时,我国经济势力在中国发展以后,中国之近代商业开始萌芽。
摘自朱伯康、祝慈寿《中国经济史纲》商务印书馆发行1946年11月初版第230页
无论从出入口货物的价格总量来看也好;无论从出入口的商品种类来看也好,中国的商业毕竟是为“他人作嫁衣裳”的。在这里洋行的买办,固然是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爪牙,就是那些纯粹经营国内贸易的商人,亦也曾不是在为帝国主义列强在小城市与乡村中推销商品,何曾不是为帝国主义列强搜集其所需要的农业原料品?就是以不经过边境海关的国内市场而言,列强在中日战争以后,在华的工业投资,与年俱增。它们在中国边境内所制造的商品,是压倒中国的民族工业的。对于这种在华制造的外资商品之推销,其对于中国产业之打击,比较那种入口品,是来得更严重的。故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在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之下,整个国内商业必然变成推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口品或在华的制造品,和为其吸收原料品粮食品的经济机构。国内商业变成为买办商业的隶属。
摘自许涤新《中国经济的道路》生活书店发行1946年12月版第20—21页
从小商品生产的意义说来,对于农民与手工业者不利的地方,还有一个因素,这就是外国商品(农产品或手工业品)对于他们作高压的竞争。中国在国外销售的绿茶,是被日本意大利和印度的出品夺去的。在国内市场,不但洋布压倒了土布,日本瓷器压迫了中国瓷器,而且洋米洋麦又不断地压迫了国内出产的米麦。在这种情形之下,出售谷物的农民受到了打击;出售手工制造品的独立生产者亦受到了打击。抗战初期,因为工业品之缺乏,某些手工业品又活跃起来,但是,后来物价不断上涨,资金薄弱的独立生产者,吃不消这种压迫;再益以社会购买力的锐降,销路日蹙,所以许多手工业便凋零下来。在农民方面,因为谷价飞涨,表面上似对他们有利的,但其实不然,一般贫农甚至中农,因为纳税还租的关系,把极大部分的谷物交缴出去,能够出卖的并不多。有的农民虽能在新谷登场时卖出,但到了青黄不接的时候却要买入。卖出时便宜,买入时高贵。谷价贵,难到对他们有利么?在物价暴涨中,小有产者的经济,是每况愈下的。
摘自许涤新《中国经济的道路》生活书店发行1946年12月版第89—90页
工商业在我国的历史,数千年来实皆以“商”字之沿袭为重心,所谓工商业之“工”字,直至前清末叶,五口通商之不平等条约订定,海禁洞开之后,经中兴名臣曾左李等积极倡导,张之洞盛宣怀等不断推进,始逐渐引起国人之注意,随着外货之倾销,因外货品质之优奥,价格之低廉,使我国传统之商业市场,不得不急起直追,幸图自存。民元以还,亦可谓是我国工商业由传统保守之道路,走上与外货竞争本国市场的阶段。关于商政之整理,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即有实业部之设置,及至临时政府北迁北京,又改称工商部,后又与农林部合并,统称为农商部,掌理国内工商有关事宜。民国三年颁布商人通例,其内容包括一切商业主体人,如买卖、制造、水电、文化、银行信托等,无不搜罗在内,名为商人通例实则亦包括当时我国幼稚之工业界在内。此实为我国工商业于民元以来之第一项有关法令。
摘自骆清华《民元以来我国之工商业》《民国经济史》(朱斯煌主编)银行学会编印1947年第227页
今天是要消灭封建剥削(地租剥削)不是消灭资本剥削(虽然在中国的封建剥削与资本剥削是联系的,但还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工商业经营是对今天社会有利的,这种剥削目前是允许的,我们有些同志把较大的工商业者,不问其性质,一律当地主看待,这是不对的。在市镇的一些贫苦小商贩也应该把他当基本群众看待,不能认为他不参加劳动是剥削者(实际上他是劳动的,不过不是从事土地劳动),这也是不对的。
摘自刘兼《当前金融贸易工作的方针与任务》(1948年4月4日)《华中解放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4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471页
商鞅立法,凡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所谓事末利,指经营商业也。以商业为事末利,兴怠而贫者并列,没收其妻子为奴婢,则鞅之抑商,可谓至矣。惟其变法,影响于商业者,则废井田,开阡陌是也。
摘自王育李《商业史》中华书局印行1948年5月初版第10页
神农氏时代之商业,仅以日中为市。其阻力之所在,由于交通之不便。黄帝之世,陆行既有车,则引重致远而无忧;水行既有舟,则涉江渡河而无所隔绝。又发明磁石之利用,创造指南车以示四方,于是远行者无论何地,皆无迷失道路之苦。交通既便,则商业以此发达矣。
摘自王育李《商业史》中华书局印行1948年5月初版第2页
在西周与春秋时代之上半期,农业仍居于社会经济之主要地位。商业以及商人虽已发现,但详考其身世与当时社会,其力量实至为薄弱。经过约三百多年之春秋时代,农业生产技术已有相当发展,其生产物既有剩余,即不能不从事交换,工业品亦然。基于社会分工之渐趋细密,耕作器具更非交换不可。故农工生产之进步及社会分工之发达,乃为商业发达之前提。而铁制工具之普遍使有,亦加速交换手段之重要原因。
摘自钱健夫《中国物价发展史》名山书局1949年1月第1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