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粮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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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粮食政策法规选编(10)

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省政府将在适当时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有关改革政策、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政策,狠抓改革,加快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力争2006年基本完成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06〕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严格改革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立足于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员转换职工身份,实行全面、彻底改革。改革方案要经职工大会讨论,严格按照改制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改革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党组织、行政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通力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企业的稳定。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市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所属企业的经营、资产状况进行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企一策,指导企业改制,置换职工身份,安置分流职工,建立起新的经营机制。政府补助资金,要向困难企业、改制压力大的企业倾斜。

(三)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54号)所确定的数量和原则,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四)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各级政府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能,认真履行粮食企业国有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把“管人、管事、管资产”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发挥调节供需,稳定市场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五)切实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改革后保留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各级政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六)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要重点扶持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

省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农牧等部门要做好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布局和建设的调研、论证和规划,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七)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订完善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要把企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结合起来,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和企业发展中的加工升级、储粮安全、品质监测等关键技术,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八)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油以及执行国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要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九)继续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加强企业改制中的清产核资工作,搞好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区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抓紧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实行有效管理。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切实落实资金,做好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上下拨专项补助、市州和县区市财政补助、企业变现资产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的原则落实职工转换身份、分流安置所需资金。省、市州和县区市的补助资金要一并拨付改制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好自筹资金工作,确保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确保职工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同时,严禁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用于职工安置。对国有粮食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经过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各市县政府可研究补助方案,在自有财力(包括转移支付资金)中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对省粮食局直属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采取财政补助、企业自筹的方式解决。省属粮食企业分流职工所需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国家政策,逐户核实,及时拨付。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律支付经济补偿金,市县的补偿标准要保持政策的统一并做好前后衔接。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仓储设施、技术力量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多形式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二、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一)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二)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省级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了解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三、加强粮食产销衔接

(十四)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鼓励省内销区粮食企业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加工基地,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鼓励省内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有关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

(十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际间购销协作关系。继续完善与青海等省的小麦产销协作关系,积极建立与黑龙江等省的稻谷产销协作关系。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跨地区结算服务。铁路、公路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积极探索省际间粮食应急保障联动机制,应对市场波动,保障市场需求。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十六)稳步发展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支持河西、沿黄、陇东、徽成等粮食生产重点地区调整结构,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建设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储备粮调控机制。稳定省级粮食储备数量。市县粮食储备按照谁储备谁承担费用,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一步修改完善《甘肃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完整、储存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抓紧制定《甘肃省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十九)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二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经营管理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一)切实落实分级负责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协调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做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安排部署的市县,要抓紧改革方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尚未安排部署的市县,要尽快安排部署,加快改革进度。

(二十二)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各级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快改革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不断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

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

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家粮食局等5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精神,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调整企业布局和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