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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粮食政策法规选编(12)

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

甘财建〔2006〕1号

各市(州)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分行,省属粮食企业:

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和审批工作已结束。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五部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财建〔2004〕187号)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精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原则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前纳入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按照甘财商发〔1999〕第75号文件批复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照认定的实际占用余额一并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

(二)“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亏损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按照甘财建〔2005〕236号和各市(州)及县(市、区)财政、粮食、农发行对企业的分解批复数,按实际占用农发行贷款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

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处理

(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包括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亏损挂账)统一于2006年2月21日剥离到企业隶属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局集中管理。县(市、区)以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挂账,剥离到县(市、区)粮食局集中管理;市(州)直属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挂账,剥离到市(州)粮食局集中管理;省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挂账,剥离到省粮食局集中管理。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企业剥离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农发银发〔2005〕224号)进行。对新增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的贷款,需向农发行划转的,待农发行总行具体操作办法制定下发后,再据实划转。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后,企业相应核减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

(二)“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亏损挂账”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息,自停息日至挂账剥离日发生的利息一并从企业剥离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全部划入专户。

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集中管理

(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利息(2006年1月1日至剥离日)及剥离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由省财政厅直接与省农发行按期结算。

(二)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实行专户管理。分设“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4个明细账户,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内容,相应设置“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的情况。

(四)各市(州)财政局、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每半年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报表》。

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的剥离与集中管理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彻底,财务会计账目不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的会计处理办法,待财政部下发后,统一执行。

(二)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核定及剥离工作,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认真把关。对1998年6月1日以前纳入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必须按政策性财务挂账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不得有新的突破。各市州将政策性财务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备案。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人为调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余额,严禁补放贷款剥离挂账,坚决杜绝虚假挂账、虚放贷款等现象的发生。

(四)对已发现的和在挂账剥离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的挂账贷款,从已批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总额中扣除。剥离工作结束后,按照实际剥离挂账数,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粮食局甘肃

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

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粮行〔2006〕12号

各市州、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粮食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

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粮财〔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2006年8月)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企业经营机制不活,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因此,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发〔2006〕16号)精神,继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促进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继续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努力做好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财政、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1998年6月1日至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认定工作进展缓慢的省(区)要加快进度,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抓紧剥离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账责任,保证账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工作。各地要创造条件,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加以解决。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县市粮食部门内调剂使用。国有粮食企业要努力搞好经营,加强管理,增加收入,做好企业自筹资金工作;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把推进改革和创造就业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规划,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地处乡镇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分流职工,面向农村,方便农民,开办或参加农村粮油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农村粮油服务;地处城市的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民“三餐”,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活动,方便居民生活。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创新,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

(一)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创新,构建新型国有粮食企业骨干主体。在重点地区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库。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以及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边疆等地区,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大中城市应以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以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应急的成品粮油供应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国有民营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规范企业改制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依法审批。企业改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债务清偿工作,妥善处理好有关政策的衔接,防止引发新的矛盾。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