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分析,为促进我国实际人力资本的形成,我国人口流动制度、劳动力就业制度、企业经营制度、自主创业制度、金融制度和对外开放制度应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一方面,应继续推进以上制度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提高以上制度内含的自由度,从而赋予人们更多的实践机会;另一方面,应促进以上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上的创新发展,从而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创新实践的机会,从而形成更多的、新型的人力资本。之所以要强调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度自由化的提高(如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力资本总量提升的重要方式,但它却不是人力资本总量提升的唯一方式,即使建成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可以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来培养不同于原有类型的新型的人力资本。因此市场体制的推进并不是提升人力资本的唯一途径,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我们还应兼顾市场化改革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第一,对于人口流动制度,还应加速户籍制度改革。目前,户籍制度上附加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权益仍很大程度地限制着劳动力的流动,进而影响着劳动力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对农村劳动力而言,因为很难获得城市户口,自身和下一代的受教育等都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使他们的潜在人力资本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很难获得较复杂实践的机会,因而整体人力资本水平很低。而对于城镇劳动力和应届毕业大学生,虽然已基本实现了就业、择业自由,但是否能够获得或已经获得了较高端城市的户口仍然对他们的就业选择产生重要作用,进而决定着他们所能获得的实践类型和机会。因此,户籍制度应加速改革,尤其是在教育上,非本地户口的劳动力及其子女的教育不应再受户籍的限制。虽然这必然加大流入地政府的资金和管理压力,但为提高我国人力资本的整体水平,这一改革不得不尽快推进。流入地政府因此而承受的压力可以通过教育经费和补贴随人口转移来解决。在医疗、养老等权益上,中央政府也应尽快平衡劳动力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权利和责任,流入地应享有与其承担责任相适应的资金补贴等其他权利。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权益受地区限制逐渐消除后,劳动力就业就不再受户籍的无形与有形束缚,可以真正实现自由就业、择业,其人力资本的提升也具备了最优的基础。
第二,对于企业经营制度,应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改革,同时完善、加强执行国有企业及中央企业的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并对垄断性中央企业给予适当的干预。我国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还不具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即使经过了股份制改造,成为了上市公司,国资委仍然对中央企业、大型国企的生产经营有着一定的影响,而地方政府也仍然对地方国有企业施加着影响,这使得这部分企业内部的经营与管理人员仍然无法拥有充分的实践空间,在责任的承担与追究上也缺乏明确清晰的界限。目前国有企业及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也仍然没有市场化。2008年以来表现得最为明显:在2008年经济开始衰退之后,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急转直下,企业负责人薪酬却居高不下。而我国从2004年以来就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了要对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效益指标进行考核,以此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其中奖励分为年度绩效奖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惩罚包括根据考核分数扣减绩效奖金或岗位调整、降职使用、免职等。而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支付却并没有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这一点在《办法》颁布的2004~2007年(经济保持持续增长,企业效益普遍较好)里并不能引起注意,在经济效益急剧下滑的时期就暴露了出来。经营自主权的不完全和薪酬制度的不健全及执行不力不强,使这部分企业的负责人既不能也没有压力去改进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因此,应当进一步探索对国有控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负责人的管理办法,力求做到既能避免国有资产所有者虚置,又不会对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造成影响,从而为经营型人力资本的形成提供压力和空间。同时,对于垄断性中央企业,由于其很少受市场的约束,因此应对其日常经营行为给予适当的干预,通过适当干预其产品的市场价格或产量等方式人为增加其市场压力,一方面为人民消费和国民经济生产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为企业内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的形成提供动力与压力。
第三,对于创业制度,目前创业的审批手续仍然过于烦琐、资本金要求过高、收费过多、融资过难,因此应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资本金要求,减少收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向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开发新的融资方式。在审批上,审批部门可以将创业的申请与审批过程IT化,将所有必要的手续都在一个模块中实现,并规定审批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现场考察、将提交的申请审批完毕、给予答复。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对设立企业推行注册制,我国也可逐渐将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在资本金上,降低资本金总额的同时,可以推行目前部分地区实行的注册资本分期给付的政策,并可将政策具体化为按大致估测的企业未来现金流规定按期给付额。在税费上,对刚刚设立的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给予一定的税费减让,我国部分地区推出了大学生创业的税费减让政策,这当然是应有的提升人力资本的政策,但大学生之外的创业者还有很多,他们也可以通过经济实践形成、提高其人力资本,因此这一优惠政策不应只惠及大学生,而应覆盖整体民营及个体创业者。在融资上,政府应通过建立创业基金、建立或促进建立创业融资平台、对为民营及个体创业者提供资金的机构提供补贴或税收减免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融资便利。当前,政府提出了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小额创业贷款的倡议,同样由于前述的理由,这样的优惠政策应该力争扩展到覆盖整体的民营及个体创业者。此外,政府还应积极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宣传、加强人们的创业意识,培养创业文化。通过以上政策,政府可以减少创业的成本,激励人们广泛开展创业,促进创业型人力资本的形成。
第四,对于金融制度,在信贷制度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已经基本摆脱了政府的影响,虽然商业银行仍是倾向于向中央企业、国有大型企业放贷,但这已是风险控制下的合理化市场行为,因此虽然中小企业面临很大的融资困难,政府不再敦促银行支持国有大企业而是希望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融资机会,政府也无法通过行政干预来实现这一要求。因此,首先,政府应通过给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一定的税收减让来促使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其次,政府需要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担保公司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以平台、担保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再次,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开发更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使银行能够自主地多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此外,在其他金融制度的建设上,应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制度,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开展多行业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程序,便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简化手续,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由此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创业型、经营型人力资本。
第五,对外开放制度。首先,政府应进一步简化设立外贸企业的审批手续、扩大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下放外贸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加强外贸经营秩序,通过对经营较高科技含量、较高附加值或是使用较新营销方式的产品给予更高的出口退税率等方式,引导外贸企业从“价格战”竞争向“质量战”、“创新战”等竞争转变。我国外贸商一直都专注于以价取胜,对产品的附加值及营销策略的创新关注甚少,这导致外贸产品自身的质量竞争力、品牌竞争力较差,外贸同业竞争异常激烈,行业的利润空间被无谓地压缩。更重要的,导致我国外贸企业中经营与管理人员人力资本水平较低,并且没有愿望与环境(包括资金、压力和范例)去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水平。其次,政策应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审批与备案制度,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境外营销网络,增加其从事对外经济实践机会与空间。再次,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和政策,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生产型现代服务业入区发展,同时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此外,政府应统一、规范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外贸企业和中小型民营外贸企业)的外贸政策,消除行政力量施加的差别待遇,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使外贸型人力资本可以更广泛、更快速地形成,并获得持续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