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各节主要介绍中国共产党机关常用的部分公文文种的写作知识。这几种公文虽然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涉及到,然而其使用面却很广、使用的频率却很高,在机关工作处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每一位公文学习者都必须认真地学习和掌握的。
决议
决议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对于某些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而制发的指令性公文。有的决议具有法规性质。
决议的内容是有关全局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一定要经过相应的会议讨论通过,其形成过程是十分严格的。
一、决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从内容和范围上区分,决议可以有三种:
1关于对工作报告的决议。所谓工作报告的决议,就是指在重要会议上某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的某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经过大会通过,然后形成的决议。中央、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及群众团体等都要定期召开代表大会或全体会议,如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会议等等。在会上,领导人要作重要的工作报告,一般情况下,在大会闭幕前,都要通过对工作报告的决议。如1987年4月8日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政治决议》等。
2关于批准重要事项的决议。这是指各权力机构在权力范围之内,对议案、章程及条例等文件类事项,经大会讨论研究并通过而后公布实施的决议。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等。
3关于对某一重大问题作全面总结的决议。如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
二、决议的主要特点
为了突出决议的特点,这里把决议和决定做一下对照。决议与决定的性质、特点、写法比较接近。决定和决议都能反映重大的事件或重要的问题,都具有较强的法规性,一经下达,下级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但两者也有一定区别:
第一,决议的内容多是比较重大的有关全局的原则性问题。决定涉及的内容比较单
三、集中,处置性和针对性较强。
第二,决议必须是某级机关或组织的重大正式会议表决通过,才能形成文件,以会议名义发布。决定对此项要求不那么严格,可以是会议讨论通过的,也可以是在职权范围内,某个机关或某些领导作出的,不一定通过表决的程序。
第三,决议的标题下一定要写明通过决议的日期,通过决议的大会名称,而决定则不一定要求这样。
第四,决议的行文常用“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号召”等惯用语领起下文。决定的理由和决定的内容两部分之间常用“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之类的惯用语过渡。
四、决议的一般写法
决议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写作内容与决定类似:有标题、日期和正文。其中决议与决定的标题、日期在写法上的要求是一致的,只是它们正文的写法上稍有区别。由于决议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因此,三种决议正文写法也有不同要求。下面着重谈决议正文的三种写法。
1对工作报告的决议。正文的结构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开头部分。写明大会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田纪云副委员长代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第二部分,主体部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大会对工作报告作的认可性和肯定性的评价,二是提出奋斗目标。如上述决议主体部分:“会议认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任期的五年中,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成绩显著,监督等工作也取得了积极成果。”这一段是对工作报告作的认可性和肯定性的评价。接下来是对今后奋斗目标的提出:“会议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紧制定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同时加紧制定和完善其他方面的法律。……”
第三部分,结尾部分。对下级机关和有关人员发出号召。如:“在新的形势下,努力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为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做出新的贡献。”
2对批准事项的决议。这类决议正文的篇幅较短。在结构上,一般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写出决议的依据和理由;第二部分写批准决定的事项。
3对总结某一问题的决议。这是会议对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一些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决议。一般在结构上,篇幅较长,段落较多;在内容上,方面较广,容量较大;在表达上,叙事说理,论理性较强。如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篇幅很长,全文三万五千多字,有七个部分:一、建国以前二十八年历史的回顾;二、建国三十二年历史的基本估计;三、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四、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五、历史的伟大转折;六、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和毛泽东思想;七、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每一部分又列了若干条文进行论说。
五、决议写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1使用要严肃。决议是针对某些重大事项或若干重要问题而作的,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形成文件下发,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因此,某个领导人的讲话,或机关内某些“议而未决”的事项,或虽经有关会议通过,但属一般性的问题和事项等,就不宜形成“决议”下发。
2表述要说理。决议是针对有关事项或问题来写的,要求摆事实、讲道理,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加以论证,以此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目的。
3结尾要号召。一般情况下,决议的结尾,都要发出号召,特别是“对工作报告”的决议,在结尾部分需要有“会议号召”、“大会号召”等词语来引出号召内容,便于下级机关和有关人员立即行动起来执行决议。
4语言要准确。决议针对性强,并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因而要求准确使用语言文字,尤其带有感情色彩的一些词语,使用上要注意恰如其分。
六、决议与决定的区别
除第二部分中所述的区别外,这里着重说明两点:
从形成过程看,决议比决定形成过程更严格,它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全体会议研究讨论、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决议是某一权力机关共同意志的反映;决定只须某一领导机关有关人员研究后,综合多数人的意见即可形成,并不一定要通过表决的程序。一般情况下,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的事项,即用决定。
从执行的效果看,决议和决定都要求相应机关和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但决定比决议更具强制性。
意见
“意见”作为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之一,其概念特定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意见”规定为“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一、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的主要特点有三:
1下行文。“意见”是党的系统中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行文,属于下行文,党的下级机关不能用“意见”这一文种向上级机关行文。
2指导性。“意见”是党的机关作为执政党领导集团,对意识形态领域和经济领域中的重大问题所持的观点立场,体现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核心作用,因此,它具有政策指导性,而不是倾向性的参考意见。
3规定性。“意见”里提出的处理办法,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界限清楚,并且具有规定性,要求处置办理,必须遵照执行。不是“可办,可不办”,“可这样办,也可那样办”。
二、意见的一般写法
意见主要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1标题。它概括全文主旨,表明行文的目的,具有固定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如果是联合行文,应在标题里一并标明发文机关名称,以示共同负责,有利于各方贯彻。如《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有的公文根据实情和需要,在文种前加上“若干”字样。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文艺工作的若干意见》。
2正文。根据内容的不同,意见写法上各有差异。但有着公文基本的行文规律。、般由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构成;有的只有开头、主体两个部分构成,无结尾。
(1)开头。主要说明行文缘由。一般用简要的语句概括交代情况,说明行文目的。采用过渡语句进行承上启下,转入主体部分。也有的不用过渡语句,由主体部分小标题的序码承接上文,起过渡作用。
(2)主体。主体内容要表明观点、见解、态度,提出处理办法。一般说,此部分文字量大,层次多。用小标题提示问题,划分层次,分段、分条、列项叙述,分档使用序码。具体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为分段式。用标题划分层次,分段式叙述,有的段中使用序码列项说明。
第二种为条连式。用标题划分层次,在层次标题下,按题旨分条叙述,用条连序码的方式安排结构。
(3)结尾。提出要求、号召,对应、强化开头。有的意见无结尾,主体内容阐明清楚,主旨清晰,文章自然结束。
三、意见写作应注意的问题
写作意见的主要目的是表明观点、态度,并要将它们阐释清楚,有根有据,有理有节,而并不是将某种思想强加于人。因此,要求开头主旨的概括要准确、鲜明、简洁,正文对主旨阐释要具体、详尽、清晰,要体现政策性和原则性。
公报
公报,是指党和政府向国内外公布重大事项时使用的公布于众的公文。
公报的内容,多是重大事件、重要会议的经过与决议等,有时还以会议的名义发表公报。
公报,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政党、团体的代表在会议中或会议后共同发表的关于会谈进展、经过或某些问题达成协议的正式文件,这样的公报也称为“联合公报”、“新闻公报”。在外交文书中,这些公报有时还包含有关于这些国家间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条约的性质。
一、公报的使用范围
公报的使用极其严肃,不能乱用、滥用。有权向国内外公布重要事项的只能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政府有关机构。
二、公报的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