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money-washing)”一词直译而来,该形象的语言表述记载着洗钱一词的发端: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物,而后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尽管“洗钱”一词直到20世纪初才出现,但事实上,中国最早的洗钱犯罪雏形可以追溯到清朝乾隆时期。清乾隆时期的和珅位高权重,又深得乾隆皇帝的宠爱,所以想托和珅“办事”的人很多。“受人钱财,与人消灾”,和珅是个头脑很灵光的人,时间不长,他意识到,送到家里的钱多了,这样容易出问题。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办法——成立一间当铺,把家里不值钱的东西拿到当铺出售。
后来,知道和珅当铺的人如果想要给和珅送礼的话,就会直接到和珅开的当铺,以极低的价格当掉一件极其珍贵的物件,或者以极高的价格赎出一件根本不值钱的东西。当铺掌柜会定期向和珅进行汇报,当和珅发现谁送的钱多的时候,就会派人去问有什么事,然后利用手中的权力帮此人解决问题。如此一来,和珅便把自己的不义之财安全地在他的当铺中“洗”干净了。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毫无疑问,需要洗的钱肯定都是非法的,并且一般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海关走私、行贿受贿、偷税逃税、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有关。这个道理十分简单,如果是光明正大所得,又何须如此大费周折呢?
洗钱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四大特征:
1.洗钱过程的复杂性。
洗钱的目的就是要使非法收入合法化。要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这就迫使洗钱者采取复杂的手法,经过种种中间形态,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来洗钱。
2.洗钱对象的特定性。
一般来说,只有非法所得才有清洗的必要,例如,来源于毒品、走私、诈骗、贪污贿赂、偷税逃税等犯罪所得。
3.洗钱方式的多样性。
经济的发展使得洗钱活动也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网上交易等等。专业洗钱组织更是能够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
4.洗钱活动的国际化。
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活动也逐渐趋于国际化,犯罪所得的国际化转移也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这将直接导致洗钱活动具有跨境、跨国的性质。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以下五种行为都属于洗钱罪: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是一种“犯罪屏障”,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活动,也妨害了司法活动。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往往借助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危害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