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启蒙主义的大本营,也是民主政治学说的起源地。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伏尔泰、狄德罗等人都反对封建等级制度,主张人权与平等自由。但是,正像西方学者已经注意到的那样,他们对于封建王朝****的反对是软弱无力的。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他们推崇中华帝国这样的东方****国家。伏尔泰等人极端崇拜中国帝制,清代乾隆皇帝等人被他们说成是一代明君。虽然他们的目的是要抨击法国王权,但关于东方帝国****的赞美也反映出他们思想的局限性,这一特点已经引起现代法国学者们的关注,他们这样来看待部分启蒙主义思想家对于东方君主制度的赞美:
例如,在《中国人的近代史》第1卷第196—210页中即持这种观点。虽然中国皇帝以****君主而施政,其权力在许多方面都比法国国王更大(因为中国君主可以自由地决定其继承问题并指定其儿子中最称职者为其继承人,甚至他可以选择其家族之外的其他成员),他可以变得滥用职权:“但没有丝毫****的特征”……中国人对于皇权有一种很高尚的想法,他们的政府完全是在这种美好基础上运行的,皇帝为其臣民之父,中国完全是个皇帝为其家长的大家庭。
我们已经指出,18世纪的欧洲对于中国的态度是先褒后抑,经历了一个大转向。这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欧洲早期关于中国的了解,主要途径是通过传教士与东方行商,道听途说,以后才逐渐全面理解中国。另一方面则在于,欧洲与中国双方都在经历巨变,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观念,所以彼此的看法会在不同时期产生变化。无论如何,这种对于中国帝制的赞美并且把它的****说成是它优胜于法国王朝的原因,是荒谬的。
法国大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个象征,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到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世界经历了整整一个革命的时代,从资产阶级革命到无产阶级革命、武装斗争与其他形式的革命蔓延世界各国,成打的王冠滚落在地,世界各国民族解放与民主斗争此起彼伏,形成一个浩浩荡荡的文明进步浪潮。在这一历史浪潮中,甚至有从原始社会、奴隶制度社会一跃而成为了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制度的情况。无论是采取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它都代表着一个世界******的到来,封建民族国家被资产阶级民族国家所取代,除了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之外,发达国家中主要是资产阶级国家。
1789年7月14日,法国巴黎的起义者攻克巴士底狱,欧洲最强大的法国王权宣告覆灭,同时也意味着统治人类世界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制度已经面临覆灭。虽然封建制度本身还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但作为主要形式的封建民族国家并不是永恒的,这已经得到证明。7月14日成了法国国庆日,法兰西以一个革命民族著称于世。从1789年7月14日起到1794年7月27日,短短五年之中,法国革命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各种政体与政党,各种政治势力把巴黎变成了政治变革的试验场。先后登台主政的有君主立宪的“斐扬派”(1791年7月至1792年8月10日)、代表工商业主利益的“吉伦特派”(1792年8月10日至1793年6月2日),最后是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雅各宾派”(1793年6月2日至1794年7月27日)。
表面上看来,相当多的学者们愿意承认英国革命在代议制度上的贡献、美国独立战争所创造出的宪法这样的贡献,而对于法国大革命则有部分学者持有不同看法,认为法国大革命所留给人们的只是革命原则。甚至于对这种革命原则还持一种怀疑态度,俄国作家屠格涅夫有一句名言:“米罗岛的维纳斯远胜过法国大革命的原则。”
其实不然,法国大革命所创造的并不只是一种革命原则,它是民族国家形式进化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建立的思想观念主要是由法国大革命所创造,这一创造经历了两个世纪之久,从启蒙主义者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到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这是西方近代国家思想最重要的柱石。《人权宣言》中说:“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个人都有获得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主权属于人民。”这是国家主权首次真正得到全面的表述,人民为国家之主体,民主为国家之政治原则,平等自由是社会道德之基石,也都从此而确立。取消封建等级特权、皇帝与贵族的特权,而代之以人权与法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也是人类社会最有价值的法律本位思想之一。公民具有表达自己思想见解的权利,享有言论、著述与出版自由,这一思想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宪法的基本观念。私有财产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文明创造之源,自渔猎文明与农业文明开始之后,人类私有财产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这一事实最终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可以说这样的国家与政府的体制是有其历史贡献的,我们认为,这种相对的历史进步性是应当肯定的,历史实际上已经解决了前人所争论不休的问题。
1792年9月22日,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国王路易十六因为与外国势力勾结,反对国民公会,于1793年1月21日被送上断头台,这虽然不一定是对付****君主的最好办法,但按照法律行事是当时的一种指导思想。此时,共和国并非完全是破坏,而是有破有立。1793年罗伯斯庇尔所提出的《粮食最高限价法案》在国民公会获得通过,这是国家管理史上的重要创造,政府以法律形式实行经济宏观管理,制约不法奸商与反对派危及社会的经济行为,这是民主政府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而创造者就是法国大革命本身。它为以后俄国革命新经济政策提供了借鉴。这是政府机构与管理的重大创造。
对法国大革命的评论历来不一致,已经为世人所共知。但我们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对于法国大革命持不赞同态度的,但有一定历史观念的学者,仍然能看到法国大革命的双重意义,它的推翻旧****与建设新体制的历史作用,如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所说:
法国革命的目的不仅是要变革旧政府,而且要废除旧社会结构,因此,它必须同时攻击一切现存权力,摧毁一切公认的势力,除去各种传统,更新风俗习惯,并且可以说,从人们的头脑中荡涤所有一贯培育尊敬服从的思想。这就产生了法国革命如此独特的无政府主义特点。
但是搬开这些残渣碎片,你就会发现一个庞大的中央政权,它将从前分散在大量从属社会权力机构、等级、阶级、职业、家庭、个人,亦即散布于整个社会中的一切零散权力和影响,全部吸引过来,吞没在它的统一体中。自罗马帝国崩溃以来,世界上还没有过一个与此相似的政权。大革命创造了这一新权力,或者不如说,这一新权力是从大革命造成的废墟中自动产生的。的确,大革命建立的政府更为脆弱,但是比起它所推翻的任何政府却强大百倍。
与大多数英法历史学家一样,托克维尔对于法国大革命仍然有一种恐惧感,虽然他精研大革命的所有资料。法国大革命活在他们心中的是英国作家狄更斯的《双城记》中所描绘的场面,一种民众起来暴动的恐怖场景,昔日受尽压迫的市民与工人以暴力来对抗贵族,血腥复仇的气氛笼罩着整个巴黎。在这些历史学家看来,有民主固然可贵,但有了民主未必就有自由,特别是个性自由,法国启蒙主义的理性王国当然不是法国大革命所创造的政府。
无论如何,法国大革命已经超越了资产阶级国家与政府建构的模式,成为西方文明的宝贵财富。不仅对于法国与欧洲的封建****制度,而且对于世界的封建****制度,法国大革命都是它们思想上的终结者,而且法国革命所创造的民主政府体制,也为真正的民主制度提供了最丰富的经验。
也就是在英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同一时期,远离欧亚大陆的美国人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一种联邦制度的新国家。新大陆与新制度,它所具有的民主色彩与法制精神是旧大陆诸国所远远不能比拟的,尽管联邦制度的利弊对于历史学家们现在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它比起一般的民主共和国来说,更能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更有利于限制中央集权。
在进一步具体剖析西方国家体制的构成原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其历史经验进行简单总结。西方国家的历史进程表明,从封建制度到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发展是有进步意义的。这一进程起于英国君主立宪,以法兰西共和国为典型形态,前进过程中的每一步,社会各进步阶层包括中小资产阶级、工人、农民与知识分子,都付出了巨大代价,都有不可替代的贡献。无可否认的是,这一历史过程以其进步社会意义与革命精神为世界文明增添了异彩。同时,我们从这里更可看出,绝对的民主与自由并不存在,只有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才可能实现这种历史环境中的民主。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体制
一、现代西方政治原则的形成
西方社会经历了17世纪英国革命与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剧烈冲击之后,才基本确立了现代社会的政治原则。经过2个多世纪的发展,虽然社会政治变化剧烈,而且经历了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海外扩张、法西斯主义战争与民族独立运动等重大历史运动,但政治基本原则保持了稳定,没有大的变化。我们认为,西方社会政治的基本原则可以表述为以下方面:
首先是社会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这种民主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的继续发展。多党政治制度是相当重要的内容,其中最为典型的形态是两党制,现在已经是西方多数国家的主要政党制度。最早实行两党制的是英国,虽然早在17世纪革命中,托利党与辉格党的斗争已经具有两党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尚未能形成政党政治,这两个党派分别代表了土地贵族与资产阶级。19世纪中,这两个党成为保守党与自由党,成立了议会党团,建立了各级组织与领导核心,从事竞选活动,正式形成两党制度。两党有不同的政治主张与立场,自由党以民主改革为宗旨,保守党则代表了资产阶级中持相对保守态度阶层的立场,以后自由党被工党所取代。在英国政坛上,保守党与工党两党竞争,轮流执政,为西方现代政党政治树立了样本。美国两党政治也经历了长期的演变,早在1787年围绕宪法的争论中,就出现了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反联邦党的斗争。1854年前后,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两党政治格局形成。美国政党政治的特色恰是两党政治主张区分不明显,相对来说,民主党比较接近改革立场,与知识分子与少数族裔之间的关系密切,而共和党略显保守。其他西欧国家政党政治情况大致与英美相近,只不过是多党制较多,也有一党制。如法国、德国与意大利等都是多党政治,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多党联合执政的局面。此外,扩大选举权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欧洲国家陆续进行选举制度改革,向全民投票的方向前进。英国19世纪进行了一系列的选举改革,使工人、农业工人与社会各阶层逐渐有了选举权。美国20世纪初的“进步运动”中,也把扩大选举权等作为主要措施。近年来,西方的所谓“全民公决”等形式越来越多,也代表了这一方面的发展趋势。
其次,通过议会制度改革,使民众意愿与政府决策之间产生制约与平衡。1911年,英国实行议会改革,将每届议会期限从7年改为5年,同时实行下议院议员薪金制度。在此之前,下议院议员没有薪金,这些下议院议员中相当一批人经济上并不宽裕,更没有政治活动经费,薪金制度的实行,对于他们积极反映下层人民意见很有帮助。英国上议院由贵族组成,他们政治态度保守,是英国政治改革的主要阻力,他们甚至否决下议院通过的预算案,阻止社会改革。1911年英国两院通过阿斯奎斯法案,法案规定:下议院的财政法案提交上议院1个月后,自动生效成为法律,无论上议院是否通过。同时,其他法律,如果下议院连续通过三次后,并在第一次讨论之后两年,即自动成为法律,而无论上议院是否同意。英国的议会改革从法制上保障了社会改革。美国国会经过多次改革,具有相当重要权力,可以对总统进行弹劾直至以各种形式罢免总统,极大地限制了总统的权力,从政治制度上防止独裁与****。
再次,加强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法律为准则,使现代社会政治有可靠的基础。英国从19世纪起制定一系列法律来保障民主,防止贪污,如1883年的《取缔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法》等。从1874年到1911年,英国颁布了大量关于禁止使用童工、保护女工、规定最低工资、工伤赔偿、劳资关系等方面的法律。美国也相当重视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女工与童工法、反种族歧视法等法律的建立。
保护人权与个人自由,尊重个人权利,反对种族歧视,维护少数族裔的利益,也是西方社会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在这方面,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总体来说仍然有相当多的缺陷与不合理之处,例如直到近年来,美国等国多次出现以妨害国家安全的名义,对少数族裔科学家进行迫害的现象。
此外,西方现代政治中,各种社会监督机制建立起来,代表民众对政府进行监督。新闻机关及其他社会力量也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当多的国家建立了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全民福利制度,老弱病残等弱势人群从经济上得到保障,这些都是西方现代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现代政治虽然标榜自由平等,其实是极其虚伪的。美国政府与地方政府,多次迫害共产党等组织,敌视进步人士,镇压工人罢工。20世纪50—60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1963年8月28日,美国各界群众在首都华盛顿举行争取自由的“自由进军”活动,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在林肯纪念堂前发表了《我有一个梦》的讲演,使全国为之震动,黑人民权运动势不可挡。1968年4月4日,马丁·路德·金被种族主义者们所暗杀,这一卑鄙行径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怒,美国100多座城市展开反抗斗争,使黑人的社会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直至今日,种族不平等仍然是美国社会中的严重问题。
19世纪之后,各国普遍加强了政权的控制能力,强化国家机器,扩充军队与警察,对付反政府力量。1907年,英国建立警察部队,代替了原来的义务保安队。1894年,美国改组陆军,加强了各州的民兵队伍。1908年,美国成立联邦调查局,扩大警察队伍。其他欧洲各国也纷纷扩充军队与警察,增强统治力量。20世纪后期,美国军费开支浩大,引起国内外不安。冷战结束以后,美国成为世界军事超级大国,1991年取得海湾战争胜利,这是自朝鲜战争与越南战争以来美国取得的最重要的一次军事胜利,不仅使美国在中东地区的影响加大,也滋长了其用武力解决政治争端的信心。2001年发生在美国纽约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举世震惊,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称其为“国家的悲剧”。近年来的阿富汗战争(2001年)和伊拉克战争(2003年),不断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反响,这也标志着,美国及其政治盟国在全球化时代,政治与军事发展正面临着新的考验。
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西方政治的基本趋势是多元化与一体化的并进。21世纪初期,酝酿已久的欧洲共同体终于形成,这意味着从13世纪就开始的欧洲封建民族国家的建立与民族主义运动现在开始向相反方向运动。新世纪中,欧洲各国流通的货币统一为欧元,虽然语言尚没有统一,但是共同市场的组建意义深远。
为了分析西方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实质,我们在下文通过英美两国的实例,进行个案研究,从中观察其国家机关的构成与作用。
二、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度
英国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度,体现了三权分立思想:议会行使立法权,并且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议会由上院与下院组成,分别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立法是关系到国家体制及发展方向的大事。由总理(首相)为首长的内阁行使行政权,而司法则由法院与司法机构进行。
所谓君主立宪,是指根据英国宪法规定,英国国王是国家的世袭元首,是立法机关的组成与法院首领,是武装部队总司令与国教的世俗领袖。国王有权任命内阁首相、政府大臣、高级法官及各属地的总督,这里的属地也包括昔日的殖民地即现在的英联邦国家。国王有权指挥军队,对外宣布战争状态,有加封贵族与授予荣誉、批准法律的权力。国家的一切重要行为都要用国王的名义来宣布。所以英国习惯使用“皇家空军”、“国王的名义”等用法。但是实际上国王并不能决定国家大事。国家大事的决定权要由国会下院来决定,下院产生以首相为首的内阁。英国国王是世袭的,其即位的各个细节都有详细规定。国王虽然没有实际权力,但具有检查、听取汇报的权力。
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国王和上院(贵族院)及下院(众议院)组成,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下院。议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制定法律,并且以立法方式来通过财政预算,检查政府的政策和工作,向选民报告国内外有关情况。
议会下院也就是平民院,也称众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每5年进行一次大选,法定人数40人,每年平均开会时间为175天左右。下院主要职权是立法,但是议案必须由两院通过和国王批准后,才能成为法案。下院的另一项职责是监督政府,内阁受议会监督并对议会负责。下院有权对政府财政进行监督。政府有权决定提前大选。目前英国共有635个选区,每个选区负责推选一名议员,选举中得票最多者当选。大选中取得多数议席的政党为执政党,其领袖由国王任命为首相,首相任命内阁,内阁可以是一党内阁,也可以组成多党内阁。所谓反对党就是在下院中得票第二多的政党,这是法定的,反对党可以组织预备内阁。执政党提名并经反对党同意选出议长,议长可以是执政党成员,也可以是反对党成员。议长是议会的发言人兼大会主席。
议会中的上院就是贵族院,由王室成员、世袭贵族与终身贵族担任,终身贵族就是非世袭的贵族。上院主要工作之一是研究通过下院的法案,但是其权力是十分有限的,因为法律规定,上院对于下院的法案只能否定一次,如下院再次提交同一法案,上院有义务通过此法案。从首次提交法案到第二次提交,中间要间隔一年时间。英国的上院其实已经有些名存实亡的意味,目前上院共有1000多人,但经常参加会议的只有200多人,其余多为高龄的议员,并不经常到会。
英国设有枢密院,从15世纪亨利六世开始设立,主要为国王提供咨询意见。以后演变为协助国王处理各种事务的组织,可以看成是国王的秘书班子,也可以看成是国王与国会之间的一种协调与配合的机构。在内阁出现之后,枢密院已经失去了作用,其实目前只有法律上的名义。
由内阁首相、枢密官与各位内阁大臣所组成的政府领导机构,其人数没有严格规定。内阁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它的使命就是行使行政权力,包括外交、军事、警察等,制定并执行一切政策。政府的法案主要是由内阁所提出的,每个内阁大臣在形成决议之后不得违反,否则就要辞职。首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必须经过国王任命。内阁首相同时兼任首席财政大臣,也是国家所有文官的首领。内阁由首相提名组成,主要包括外交、财政、国防、内政等大臣,大法官与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英格兰事务大臣和威尔士事务大臣等,人数根据情况具体确定。首相有权任免大臣或是改组政府,贵族的称号、爵位、荣誉称号等需由首相提名再请国王授予。英国首相的权力比较大,而国王其实并不亲自出面来主持朝政。这就是君主立宪制度的一个特点,与共和制度相比较各有不同,共和制度中以总统来处理国事,国务卿只是协助总统,权力掌握在总统手中,只有国会才能一定程度上限制总统的权力。
政府主要是由内阁与各部门组成,内阁设有内阁办公厅与各种委员会,主管十余个部。内阁成员分为两大部分,即部门大臣与非部门大臣,有部门大臣设置的包括外交联邦事务部、财政部、教育和科学部、贸易工业部、能源部、环境事务部、农业渔业和粮食部、卫生与社会安全部、就业部、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北爱尔兰事务部、邮电部、文官部等各部。此外,还有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兰开斯特公爵郡大臣、主计大臣、不管大臣等。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官员,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务官员,一种是文职官员。所谓政务官员只包括大臣、国务大臣与政务次官。政务次官就是部长的助理。这些人员是内阁的领导层,但他们会受到内阁改变的影响,他们可能会随着内阁人事变动作出相应的改变。而绝大多数的政府工作人员是文职官员,相当我们所说的公务员。文官的选拔有严格的手续,经过公开考试才能录用,主要从事行政、科学与管理工作,当然也包括一些事务性工作的人员。文官是政府最稳定的工作成员,不受政府变化的影响,更不会因为个别人的好恶受到牵连,他们工作效率较高,熟悉本职的专业工作,使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得以保持。
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原则仿效中央政府,市区与乡镇都设有议会,市议会的会长称为市长,全都是经过选举产生。
英国是典型的法治国家,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从大宪章开始,英国的法治就走上了稳定与求实的发展道路。英国司法的原则是法律与政治分离,法官不参与政治或是自称为“中立”,政府不得干预司法。法官多是由牛津、剑桥等著名大学毕业的学生担任,法官一般很难被免职,薪金很高,大多数是终身制,尤其大法官的薪金与首相相同,由此可见英国政府对于法律的重视。但英国司法系统工作程序繁杂,审理期限长,也是其多年的传统,早在19世纪英国小说家狄更斯等人的小说中,就可以看到这种弊端,可以说至今仍没有大的改变。
英国的司法工作主要是由法院承担的,法院分为两级,即中央法院与地方法院。上院是司法的最高机构。但是一般的上院议员与司法无关,只是由国王任命的相关议员来行使司法权。法官不是选举的,而是经过任命的。权力最大的是大法官,其同时也是上院议长。
英国实行两党政治,这使多种政党可以平等参加政治活动。主要两大政党是保守党与工党,多年以来,两党轮流执政,它们是通过选举获得在议会中的多数席位来取得执政权力的。
英国国家制度一直是西方政治制度的样板,作为一种君主立宪的民主制度,它通过议会、政府与王室三者之间的平衡,既继承了欧洲古老的政治传统,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民主精神。它与法兰西共和国、德意志共和国等国家的政治体制一起,在保持各自特点的同时,共同构成了欧洲丰富多彩的政治体系。
但是无可讳言,这种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真正民主的,所谓的民主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不可能是全民的民主。对此,马克思主义的伟大导师与革命领袖都有相当多的深刻论述,我们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三、北美联邦制度
18世纪,北美的两个国家美利坚合众国与加拿大创立了联邦制度,这是继欧洲政治制度改革之后另一个重要创造。联邦国家作为一种与欧洲文明有直接联系,但同时具有鲜明的美洲特色的政治制度,经过两个世纪的风雨,它的成与败,正在吸引世界的眼光。当然,确切地说,美国与加拿大虽然同属于联邦制,但两者之间仍然是不同的。加拿大受到英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与限制相对比较大,尊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政权归于英国女王,并且设有总督一职,20世纪中期之前,这一职位一直由英国王室亲属或是贵族担任,之后才有所改变。不过,加拿大政体仍然属于联邦制度,并且其目前形势也相当明确地朝着加强联邦制度方向发展。
美洲原有的文明属于印第安文明,被西班牙征服后,欧洲移民首先是按照欧洲的政治法律传统来组织社会的,这就是殖民时代的社会政治。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其内容充满了反对殖民主义的精神,它所依据的是法国启蒙主义者的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学说。它的主导精神与英国的大宪章之间其实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这一宣言,对英国政府的殖民主义进行了严正声讨,其所主张的独立自由和民主精神,与英国政治传统并不一致。直到1783年《巴黎和约》签订,北美13个州独立,美国的政治制度并没有一幅现成的蓝图,而只是充满了对于未来新型共和国制度的憧憬。所以最初的联邦制度比较简单,强调各州的独立性,唯恐中央集权会削弱各邦的独立性。
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的联邦宪法,即《1787年宪法》,首次把三权分立制度与联邦制度结合了起来。美国宪法规定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各州平等,互相尊重;宣布联邦政治是中央政府,但是各州政治相对独立。从美洲的历史与现状出发,宪法主张分权而治,联邦政府不具有集权性,但是已经明确规定,联邦设国会,国会分参众两院,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力归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最高司法机构是最高法院。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与互相制衡的机制。从美国宪法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数十次的修宪,主要是增加了反对歧视黑人与妇女等方面的内容。从美国政治总进程来看,美国政府克服了联邦制度行使初期的权力过于分散的局面,加强了国家权力。美国宪法其实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它的历史意义在于明确提出以总统来取代王室,以人民可以掌握的力量来取代世袭的皇家权力。相对于传统民主形式的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政治制度来说,美国政府不但是更新的,也是更为进步的,更富于民主精神的。
合众国有别于共和国,其中心是强调国家的联邦性质,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独立与从属的复杂关系,不同于一般共和国如法国等国家与各地方行政之间的从属关系。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三权分立原则,主张以宪法为国家大法。国会行使立法权力,其由参众两院组成,基本上与英国是一样的;总统行使行政权力,这一点与英国不同,美国没有王室,总统的权力要大于一般的首相;司法权则由最高法院与国会法院行使。三种权力之间互相制约以取得公正,其最终目的仍然是启蒙主义者200年前的目标:避免独裁与****。
由于具体的历史环境,美国的历届总统都是世界关注的人物。总统由全国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富兰克林·罗斯福四次当选总统的先例,这种情况可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等特殊历史状况有关,但在195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中仍然作了明文规定,美国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这显示了美国民众限制政府首脑权力与个人长期任职的民主精神之深厚基础。美国总统必须是从出生于美国的、并且在美国居住超过14年的、年满35周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美国总统选举是全国最隆重的大事,每4年选举一次,虽然参加选举的人数非常之多,但美国总统不是直接选举,它是由各州选举人所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的,而各州的选举人则是由各州的选民投票产生。所以这种选举仍然是不可能代表全民意见的,特别是选举中各种政治力量的违法操作、舞弊营私、接受贿赂等现象屡禁不止,各级选举经常成为一种闹剧。不但总统选举如此,其他各级选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有一个著名的短篇小说《竞选州长》,该文辛辣讽刺了美国的选举制度,为了争夺州长职位,各种势力不惜采用各种手段,造谣污蔑,栽赃陷害,甚至直接迫害候选人,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各级政府民主选举中的阴暗面。
美国行使行政权的总统与国会之间关系复杂,我们先看一下美国国会的产生与运作,再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
美国的国会也是两院制,分为参议院与众议院。与英国不同,美国没有贵族,所以参议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表贵族利益的,两院议员都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院议员435名,任期2年,任期完成之后,全部要进行改选。关于两院议员资格的规定最重要的是,政府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具有被选举的资格。这一点与英国相近但又有所不同,比英国法律规定更加明确与严格。参议员年龄不得低于30岁并且要成为美国公民9年以上,众议员年龄不得低于25岁,并且要成为美国公民7年以上,这些要求具有这个移民大国的色彩。参众两院的分工十分明确,每年1月3日开会。国会的权限相当广泛,包括征收赋税、偿还国家债务、货币铸造与度量衡标准的制定、招募与训练军队等,具有对外宣布战争的权力、制定与修改宪法的权力等。众议会由议长主持,其特有权力包括提交征税的法案,有权对总统及所有政府官员因各种犯罪进行弹劾,如果在总统大选时,没有一个人能得到绝对多数票,可以由其推选出一位总统。参议院也有其特权,它可以批准总统与外国缔结的一切条约,批准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审定弹劾议案,如果在总统选举中,没有一个人能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其有权选出一名副总统。美国政府包括13个院部,由总统领导,所以也称总统内阁,这种建制是与英国内阁不同的。它包括******、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农业部、商业部、劳工部、卫生与人民服务部、房屋与城市发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另有总统办公厅、白宫办公人员、管理与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等机构。
从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宪法对于国会与总统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但为防止万一,仍然作出多种规定。总统并不对国会负责,而是对全民负责。如总统不能履行职责,则由副总统来负责。宪法规定行政权力属于总统,他有权管理国家事务与联邦事务,选任所有部院署局等数百名高级联邦官员,不过这一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同意。作为国家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可以召集国民警卫队,在战争期间,总统可以行使特殊权力,以保护国家安全。总统可以使用否决权来否决国会法案,但如果参众两院有2/3以上多数反对则无效。总统有权召集国会特别会议,向国会建议立法。总统有权任命联邦高级司法官员,可以提名包括联邦最高法官在内的各级法官,但要征求参议院同意。总统有赦免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行使这一权力。总统全面负责对外关系,包括任命大使及各级外交官员,具有同外国缔约的权力,但要经过参议院2/3多数的批准。
美国自认为是最崇尚法制的国家,早在欧洲移民乘坐的第一艘名为“五月花”号的船登上美洲大陆之前,船上的移民们就相约在新大陆要共同遵守法律。但实际上,这些移民都是来自欧洲,所以他们关于法律的理解也是欧洲的法律。美国司法的权力归于最高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全国划分多个区,每个区内都设立了联邦法院,目前有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1个地方法院与3个具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最高法院是宪法规定的唯一法院,这个法院是国会所无权取消的。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与8名法官所组成,开庭时最少要有6名法官出席才有效,判决以投票结果决定,多数票为决议,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其他法院上诉。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监督立法。它可以用违宪的名义来宣布相关法令的无效。
最基层的法院是联邦地方法院,它负责审判发生于某一所辖区内的案件,其设有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进行判决。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又称为巡回法院,美国在11个上诉区内均设有上诉法院,这种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受理上诉判决,或是复审地方法院判决。一般来说,上诉法院的判决就是最终判决,但有例外,就是当上诉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给最高法院审核时,可以不作出最终判决。此外,如必要时,国会可以根据有关法令而建立特别法庭,以审判一些复杂的事项。
美国法律制度虽然表面上是公正的,但是如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一样,是受一定法律思想支配,并且为一定的社会阶层利益服务的。美国法律主要是维护资产阶级既得利益的,对于广大下层社会成员的利益从来没有真正的关心。此外,美国法律虽然相当烦琐,其实并不能真正起到民主监督的作用,如美国总统权力过大,历届总统中经常出现总统滥用职权、否定国会提案的情况,甚至可能会发展到发动战争,危害美国与世界人民利益的地步,这是必须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