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跟深圳人学创业·创新·敬业(套装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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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深圳人的管理创新(2)

前一段时间对一些人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有些偏激,一些条款可能对企业有失公平,企业与员工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不是对立关系。深圳的这个规定起草得很及时,其中把被漠视的企业合法权益纳入保护,当为本规定的一大亮点,对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和谐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深圳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案件中,70%左右是因加班工资引发的。在此次“若干规定(草案)”中对加班费计算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很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坚持按标准工资来计算加班费,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企业的利益,规定劳动者月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二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

加班时间,双方可以协商,这些其符合企业的需要,也符合员工的利益。

尽管这个法律还没有最后定稿,但是,已经引起的深圳广大企业与员工的极大反响,是深圳创新的又一杰作。

(2)注重立法效果

深圳立法不是以立了事,而是对法规的实施进行跟踪,进行绩效分析,查看立法效果。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了相关工作方案,提出可以尝试引入中介机构,使立法后评估更加科学、客观。将首次对已实施的一项特区法规进行后评,以总结立法经验,提高立法质量。这是我国立法程序上的创新。

现行立法制度重视立法后的检查监督,关注立法后法律实施状况。但立法后评估,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性总结评价在全国尚属首家。其目的是通过调查研究和后评估,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各项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总结立法工作经验,发现立法工作的不足,以便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鉴于立法后评估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先例可遵循,无经验可借鉴,所以市人大特别强调第一次评估的“实验性”,在评估对象的选择上“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

评估的标准:

一是特区法规,考察内容是特区内的法律法规。

二是时间限制,法规已实行了一段时间,最好三年左右。

三是内容相对单一,涉及执法部门较少,立法效果容易判断。

根据这些标准,初步选择了枟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枠以及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枠等作为候选,再三斟酌,最后才选定枟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枠作为评估对象。

在评估方法上也大胆创新,深圳首次采取尝试委托科研院所等中介机构,参加部分工作。这样不仅充分吸收社会力量,使评估更加科学有效,而且更公开、公正,同时,节省政府的人力、物力资源,能引起很好的社会效果。

(3)与时俱进,为“创新”立法

2005年中国的改革再次走到历史的十字路口,深圳立法改革之先行先试再次成为全国改革试验窗口。

实际上,为创新立法的背后,是深圳发展中遇到困难与挑战:

一是经济模式的不适应新形势。

“深圳速度”是深圳的标志,“速度经济”是深圳的经济特征,在发展30年的今天,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大提高,许多结构性的矛盾凸显。土地、资源、人口、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果按照原来的速度模式发展下去,前景暗淡,后果堪忧。

面对困境与挑战,深圳又针对问题,调整改革的方向,变“速度模式”为“效益模式”,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创新法规条例也就应运而生了。

一般而言,我国许多地方改革一般都采用第三种基本方式:

第一种是先立法后改革,重大问题立法先行,依法行政。

第二种是一边立法一边改革,二者同步进行,试验与改革同步。

第三种是先改革后立法,先试验,取得成功后再立法。

深圳前十年实行的边试验、边改革,后十多年,特别是进入21世纪,则实行的先立法,后改革,改革创新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回顾深圳的改革历程,不管是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率先打破铁饭碗、率先放开物价、率先建立劳动力市场、还是率先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率先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这些创举,几乎都有相应的法规做后盾。

二是兄弟城市发展的挑战。

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快速发展,给一向做领头雁的深圳很大震动,深圳放下架子,到外地考察学习,对照别人找差距,学习别人反思自己,深圳清醒地认识到,深圳与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相比,区别于以往的经济体制改革,深圳现在的优势正是在于行政体制改革,在于改革创新。

深圳市委市政府坚定了走改革创新、自主创新城市之路。

2.立法创新

(1)中国立法最多的城市

深圳在立法史上一贯敢于创新着称。从1992年中央正式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开始,深圳成了我国立法地方“试验田”。16年来,深圳市人大制定了300余件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规章190余项,成为中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

深圳在所立的法规中,有三个三分之一不可忽视:

一个1/3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法律文化先行先试的。

二个1/3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

三个1/3是属于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特区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可见,深圳的立法源于实际,满足需要,贵在创新。

(2)政府法制办的重任

今天的深圳,凡是涉及到较为广泛的领域,影响到数量较大的民众,牵涉到多个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首先想到的是尽可能运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使决策经缜密的程序上升为法规。市政府法制办,就担负起负责政府各种法规的把关,处理政府的各种法律事务重任。

一是从2001年开始,在深圳市政府的最高决策会议——政府常务会上,通过的每一个政策文件,都由法制办全程参与或者最后把关。

二是于2002年市政府在法制办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处,专门从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凡是新出台政策法规,要求法制办工作人员要“穷尽法律”,帮助政府决策找到法律依据。

在法制办背后,还有市政府聘请的内地及港澳地区知名的法律专家组成的庞大法律顾问团。先经充分法律咨询论证后再决策的依法行政程序,大大避免了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真正做到了科学决策,依法施政。实践证明,经行政复议纠正的施政错案,已经由几年前的60%降到了目前的不到10%,说明施政质量大幅提高。

(3)深圳市长的权力

深圳市长许宗衡说:他是全国权力最小的市长。实际上也确实如此。

在全国大小城市的市长中,深圳的市长权力最小,其原因,法规越多,越规范政府的权利,越遵守程序,越照章办事。深圳在这方面应该说走在了全国前列。举例来说,深圳市市长的权力,绝对小于许多内地城市市长的权力。如果说深圳还有先发优势,就是法治理念。

3.执法创新

(1)治“赖”有招

面对困扰法院执法难的问题,国家层面的解决执行难的立法滞后。在这种背景下,深圳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消极等待国家有关法律出台和执行大环境的改善,要么创造性地开辟出一条新路。深圳选择了后者。把国家规定细化,可操作性更强。效果很快显现,决定出台几个月,执行率明显提高。

2007年初,一位长期“逃、拖、赖”逃避执行的老板,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惊动了整个深圳,罪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有罪,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逃避执行被判刑,这种情况全国少见。

2007年上半年,深圳两级法院共拘留127名长期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

深圳两级法院执法的依据是——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枠。作为决定的核心内容,建立执行威慑、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机制,让执行这个老大难,在深圳得到很好解决。

(2)施政依法

“这事合不合法?”成为深圳党政主要领导的口头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