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分析和考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应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在我国,国家所有制本身存在产权不明晰的弊端,必须进行改革。我国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形式,国家所有制尽管不同于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中的“公共财产”概念,但在许多方面又与“公共财产”有些类似,其基本特征是国有资产具有非排他性,人人都有份,各国有企业在利用国有资产时类同于无偿使用,因为即使企业濒临破产,国家还是照常“输血”,企业欠债只是反映在账上。由于国有资产统归国家所有,各企业之间财产关系界限不清,企业也无权进行产权的市场转让与交易,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资源。从现实看,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很明确的,法律也保障国有资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但由于国家所有者只有一个,而代理经营者却遍布全国各地,所有者无法对代理经营者造成的外部性损失进行有效监督和处置。这样,就不可能像西方股份公司那样使外部性损失最小化。相反,由于代理经营者与各个劳动者都有无偿利用、侵占“公共财产”的利益动机,许多外部性损失或明或暗、或公或私地表现出来,获益者则相互勾结,联成一网,形成国有资产名义上所有权至高无上,实际上却是千疮百孔的局面。国有资产代理经营成本过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关系不明晰造成了各企业缺乏产权配置动力,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产权配置需要交易费用,而且由于预期经济的不确定性,有时交易费用是极高的,这就需要与一定的收益挂钩,使配置者在权、责、利三者之间达到统一。当然,产权不明晰除了产权界区不清这一阻碍市场配置的因素外,还存在激励机制问题。各个企业虽然产权配置有效,可得不到相应效益;但如果配置的交易费用太高,则会遭到所有者的异议。因此,企业自觉进行产权配置的动力缺乏,相反,坐享其成,“免费乘车”的动机却很强烈,千方百计从国家所有者手中捞取无偿资产投入,成了国有企业的普遍现象。可见,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客观上存在大量外部性,但由于产权关系不清而让产权把外部性内在化这一基本功能难以发挥。所以,产权关系明晰化成为改革的首要任务。
(第五节)我国商场改革历史进程与存在问题
(一)传统的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
我国原有的产权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的公有制理论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就是国有制。国有制进一步体现为国家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又表现为国家通过其委托管理的各级政府机构对资产进行管理。简而言之,传统的公有制理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就是单一国有制的产权制度的理论。在改革前的30年里,基本上就是在这样一种理论指导下,逐步形成了“越大、越公、越纯、越好”的单一公有制的产权制度和产权机构。与此相对应的经济运行机制,是一种以行政体系为依托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
传统的产权制度是以行政权和财产权的合二为一为根本特征的。这种产权制度导致政企不分,“条块”分割,资源配置依赖于政府计划而效率低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存在尖锐矛盾:
(1)政企合一的财产主体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进行不相融。政府组织机构及其运行呈“条”、“块”各自结合的整体性和封闭性,并具有等级性、信息传递单向性和执行政策强制性。而作为市场经济要求财产的主体多样化和有自主性,参加竞争的主体有公平竞争的权力。这样就使得本来是一个合理的经济行为由于政府对社会目标的追求而不能得以实现。
(2)传统的产权制定不利于调动经营者有效经营国有资产,致力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积极性。传统制度下,国有资产虽属全民所有,但实际上这个全民产权主体是虚置的,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代表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在企业没有独立化的法人产权的情况下,难以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这一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其结果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庸,经营亏损由国家负责,由国家政府承担对企业经营的风险并负无限责任。
(3)政企合一的传统产权制度不利于政府职能的履行。政企合一易于助长政府的腐败和趋功近利。盲目投资和预算的软约束往往源于政府的自我膨胀。这是因为政府官员的政绩往往来自于他们代表国家管理的企业的业绩。
(二)商业企业改革历史过程
从商业企业改革历史过程来看,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扩大自主权”。从1979年起在四川省40家商业企业中试点。四川省委制定了14条试点办法,其中除明文规定企业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如完成国家计划外,还规定企业在购销计划、劳动人事、技术改造等方面有一定的机动权力。“放权让利”改革的本质是在保持以行政命令配置资源,以完成计划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尺度不变的条件下,更多地运用物质刺激手段来激发“企业”完成计划指标的积极性。这种没有产权制度创新的改革当然不可能克服根植于命令经济体制中的各种弊病,也没有改变“企业”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更无法建立一种能够在市场经济中有效营运的企业制度。其根源在于改革的思路没有突破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式,仍然把整个社会组织成为一个“大工厂”的计划经济作为一种资源有效配置方式,认为只要加强经济核算,通过放权让利,增强物质刺激来调动积极性,就可存利去弊,让企业焕发活力。结果却是不但没有找到出路,反而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和激励的不兼容,陷入了放权不足则企业仍然缺乏充分自主权,放权太多又使“内部人控制”失去所有者(业主)的最终控制的困境,改革过程成了“放-收-放”的循环。
第二阶段:“租赁、承包经营”。尤其在1987-1989年期间,几乎全部的国有商业企业都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制。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是根据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进行的。
两权分离的主要标准是:①财产关系明晰,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确保企业经营者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②权责利三者相结合,将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的权责利划分清楚,并让它们紧密挂钩;③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将企业推向市场,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多年实行租赁经营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促进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未解决企业制度这一根本问题。从租赁经营看,这种经营形式是承租者以一定的资金(或财产)作抵押,经双方协商由承租者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的租金,从而取得经营权,其优点为:能够保证资产的增值;承租者有经营自主权,能够精心组织职工努力工作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风险机制和激励机制并存,不再吃国家大锅饭,企业经济效益高的承租者可获得比一般职工高出几倍的收入。同时,租赁经营不足的地方为:承租期的有限性及承租人不承担企业发展责任使得企业缺乏后劲;抵押金与企业资产不成比例,承租者难以真正负亏;租金定额化使资产所有者不能参加超额利润分配,使企业经营成果在积累和消费分配上,缺乏相互制约,形不成自我约束机制;租赁经营虽理顺了国家与企业关系,但承租人与职工关系难以处理,职工主人翁地位有所削弱。可见,租赁经营一般只适用于小型零售企业和饮食服务业。
再从承包经营责任看,这种经营形式是用经济合同规定承包经营者确保上缴国家税利为主要责任,使国家对企业的责任约束,就是将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和利润确定一个基数,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企业保证完成,否则用自有资金补足,并相应扣减经营者的工资和奖金。企业税后留利还必须按照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新增资产仍属国家所有。同时,赋予企业相应经营自主权。其长处为:①初步改变了企业对行政的依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向两权分离的方向发展。②促进企业责权利相结合。一是承包基数是国家和企业利益的结合点,企业的责任明确;二是在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者又将承担的经济责任层层分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岗位,实现企业内部责权利相结合;三是承包经营者作为首席责任者,能够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比一般职工具有较优的经济利益。③促进企业自主权经营、自负盈亏,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机制。④承包经营者大都经过招标招聘方式竞争产生,激励有才之士脱颖而出,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但承包经营责任制也存在一些问题:①承包经营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初步分离,但这种权能分离缺乏客观的依据。因为政府代表国家拥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则因政府授予经营管理责任而获得财产的占有权及使用权,如此的两权分离也只是一种行政性分权。“放权时便埋下收权的种子”,因而它塑造不出一个面向市场的独立商品经营者,也难以避免政府对企业的干预。②承包经营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企业难以发展,也无法实现负亏,由于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在企业外部,其赢利除了按规定的留利外都不归企业所有,这样企业缺乏“造血”机能。比如赢利的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必须缴纳55%的国家所得税和25%的调节税,在剩余的20%中还要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农业基础建设基金、承包风险基金以及购买特种国债,支付粮油肉价补贴等,企业实际留利水平只有10%左右。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往往得从银行贷款取得,由于利息高,企业往往犹豫不决而坐失良机。这种状况真实反映出发展能力与商品经营者位置很不相称。再说,只要国家不愿让亏损企业破产整顿,企业就可以获得新贷款、减税让利、财政退库、追加拨款,从而企业在积累和分配上普遍存在短期行为,缺乏自我约束机制。③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内部实际上无法解决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工资是大锅饭,奖金是小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国有商业企业职工的身份成为最保险的铁饭碗。传统的经营模式仍禁锢着企业和职工思想,对劳动力使用缺乏重点,许多大型批发企业推销人员不到职工总数的10%,习惯于坐门等客,按合同开票等。可见,实行承包制只是一种在没有可能进行根本改革的条件下给予企业某些自主权的过渡办法,而不是国有商业企业的根本出路。
第三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作为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其中核心问题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改革传统的产权制度,就是要对现有的种种财产关系进行重新塑造、调整,使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权力、责任、利益关系明晰化,特别是以立法形式明确国家在财产运动中的地位、职能、作用,以及它与一般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的关系。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必须重新塑造国有产权的主体制度和管理制度。
可以说,我国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进程是围绕着产权而展开的。现代市场经济已经突破了产权集中于所有者一身的狭隘限制,而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将产权在分工基础上进行协作。应该说,产权的分离实质上是产权不断明晰化的过程。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要从暂时的、发展的角度去构造一个所谓“永恒”的理论设想以求达到现实与理论的吻合。避免出现产权的分离决不是一两次攻坚战就能完全解决的,其本身受到各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的矛盾的制约。
(第六节)商场产权改革对策
商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商业企业产权改革,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有商业企业小型分散,组织化程度低,与社会化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不相适应,必须加大对企业的改组、改造和调整力度,对于大中型企业,由于它们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资金、经营设施、购销渠道、信息和人才优势,在流通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因此,要充分利用其优势,以这些企业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参股、破产等形式实现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实现生产要素的配置,走集团化、连锁经营的路子。而对于小企业,应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连锁、承包、兼并、股份合作、租赁、出卖等多种形式搞活小企业。因而,国有商业企业产权改革可按三个层次来进行。
1业主制
即微型零售商店完全实行私人经营。
微型零售商店营业额度小,人员少,投资量不大。这些商店如果由国家经营,势必造成效率低下,不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经济效益差等问题。而实行国有私营,一可让国家将有限资源投到急需的地方;二可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三可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方便群众的居家生活。方式可采用夫妻店形式,甚至可以是住宅与商店合二为一。
2股份合作制
即小型零售、批发企业,应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实行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由不具备条件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由于入股者只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有限责任,因而比业主制、合伙制更先进。从这方面看,它属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范畴。其之所以比传统的合作制先进,主要因为它的产权关系明晰,企业积累不归大堆,不会出现企业积累越多而入股者对企业资产关切度越低的弊端。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以合作制为母体吸收了股份制的某些机制和做法的新型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让企业成为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让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真正发挥出来,可以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者,使企业既有活力又有一定的规模效益。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本企业职工入股,体现了合资合劳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特点。当前有些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并没有投入资金,其资金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只是享受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的优惠政策以及在财会制度、职工身份方面按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待。因此,并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这就把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起来。这种结合适合于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