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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全面认识税务筹划(1)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现代社会,税这个概念已经毫不犹豫而且正在一点一点磁渗透到我们生活矽方方面面。尤其在我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税已经全面介入了我们的经济生活。只要我们立志从事企业工作,那么我们将无可避免涉到税务概念。在我们传统的印象中,纳税就意味着富的减少,其实不然,对整个社会而言纳税是每一个人有义务,同时也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所以这也就意味着为了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纳税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有方法和技巧的纳税来合理减轻自己的税负。本书正是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您全面地介绍各种常见的税收知识的。下面我们将从税务筹划谈起。

第1(节)税务筹划知识

税务筹划(TaxPlanning)也称(节)税,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综合性等特征。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企业的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决不是相同的概念,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许多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企业采用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等事项。(节)税的实例不胜枚举,比如对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减少自身税收负担的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组织形式,而这种选择与立法精神不矛盾时,就是(节)税行为;再比如对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利用自有资本还是借人资本,这两种方式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这也需要进行税务策划;又如对税收倾斜政策的选择,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33%,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为24%,设在经济特区的则更低为15%。外商如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则完全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和立法意图,国家对这种行为不仅不会反对,而且还会加以鼓励。这样,企业可以在一系列经营活动中寻找选择与立法意图不相悖、同时又对自己有利的税务筹划事项。又比如,1994年颁布的新税法中增值税条例规

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年经营额较小,财会制度不够健全时,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当某企业由于享受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同时没有增值税发票又不太影响企业业务时,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就是一种(节)税行为,并且完全与立法意图吻合。总之,企业税务筹划不同于逃税(采用非法手段),也不同于避税(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这一点是您首先应当弄清楚的。

二、税务筹划的特征

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和综合性。

合法性指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法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基本准则。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逃税行为显然应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以合法地进行选择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低税负方案。这也正是税收政策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作用之一。

超前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其各项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或安排的机会。另外,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样企业可以针对税法及税收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作出投资、经营和财务决策。

目的性表示企业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则会带来高的资本收益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推后,有时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有时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企业税收支付的(节)约,即所谓(节)税。

税收筹划除了上述的合法性、超前性和目的性以外,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条件下,还逐渐反映出综合性和专业化的要求。

综合性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纳了,另一种税有可能要多缴,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这是说企业税收筹划也有一个算大账的问题。选优弃劣,避害取利,始终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原则。

三、避税

避税和(节)税不同,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的税收,直接后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导致社会腐败。故(节)税不需要反(节)税,而避税则需要反避税。

避税与逃税不同,逃税是非法的,即逃税依靠非法手段减少纳税义务,而避税以非违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因此,针对逃税须要绳之以法,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然而针对避税,只能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等反避税措施,一般不能依法制裁。究意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这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没有超国界的法律标准。因而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在甲国为非法的事,在乙国也许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所以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很难在避税与逃税之间,甚至避税与(节)税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在有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认为是触犯了法律,在这样的国家中,逃税与避税的界线就更加模糊。

有些读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避税非违法,为何要反避税?其实避税的非违法性是从法律而言,就经济影响而言,非违法的避税与非法的逃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两者同样减少财政收

入,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税还有一层好处在于:要求政府制定出更为严格的税法,高质量税法是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提倡反避税,一是有利于财政收入;二是有利于经济公正;三是有利于高质量税法出台。

归纳以上分析,我们将避税列出以下四大特征:第一,非违法性;第二,反避税性;第三,低风险性,高效益性;第四,策划性。

四、偷税、漏税

偷税(TaxEvasion)也称逃税,一般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偷税的这一基本涵义,人们已达成某些共识,即偷税是一种非法行为,是以非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但是,人们并未说明使用非法手段是否是有意识的。实际上,偷税可包括单纯的或无意识的违法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两种。前者主要指纳税人因无知或无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而单纯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即漏税。在我国,漏税即指纳税义务人无意识地发生漏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例如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规定以及财会制定或工作粗心大意,漏报应税项目,或者因不了解税目、税率等原因,再加上征收人员的政策、业务知识水平等原因,发生的漏税税款。而后者则指纳税义务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但要证明纳税人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有时也不是一种很容易的事情,二者的界线也并不是十分明显的。所以,两者又可以统称为偷、漏税。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对偷税都有法律规定,我国对偷税的法律规定也与国外大体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对偷税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综上所述,偷税的基本特征是非法性和欺诈性,所以也可称之为税收欺诈(TaxFraud)。偷税与(节)税相比,二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前者违反法律,后者则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前者是对确立的纳税义务隐瞒作假,后者则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

五、(节)税、避税、逃税的共同点

(节)税、避税与逃税是纳税主体——纳税人想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因此主体都是纳税人,对象是税收款项,手法是各种类型的缩小课税对象,减少计税依据,避重就轻,降低税率,摆脱纳税人概念,从纳税人到非纳税人,从无限义务纳税人到有限义务纳税人,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征管中的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归纳起来三者的共同点有:

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

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

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个税收法律环境中;

三者之间往往可以互相转化,有时界线不清,不仅(节)税与避税现实中很难分清,而且逃税与避税也很难区别;

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设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在另一国家有可能是非违法的避税。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不同,三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因此对三者的判断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

六、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的不同

关于什么是偷税,人们的看法基本一致。偷税一般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款。偷税可能采用匿报计税收入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许多国家对偷税也有与我国大体相同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把纳税人因疏忽而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在偷税的概念之中。疏忽的行为与有意识的行为之间的差别在大多数税收管辖区并不特别重要,而只就其行为的税务后果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同避税和(节)税的区别是明显的:偷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避税和(节)税都是合法行为。然而,避税与(节)税则不能以是否合法或违法加以判断,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取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节)税则是依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前者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或政府税收政策意图;后者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意图,是税收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

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纳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偷税和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长期、稳定的增长。

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从理论上来区分还不算太难。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三者的界定则不是很明确。比如,跨国公司凭借商法所规定的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利用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自主作价,以“高进低出”或“高出低进”的方式,将经营利润从高税负国家(或地区)转向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从而减轻总体税负。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偷税、避税还是(节)税说是偷税,其理由是作价不当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更何况许多国家的税法已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应按“正常交易原则”作价。否则,显然是违反税法规定的避税行为。说是避税,其理由是纳税人利用法律上关于企业有定价自主权这一条款钻空子。因为所谓“正常交易原则”、

“正常价格”难以准确量化,征纳双方的看法常有分歧。这样,转让定价只能看做是避税。另外,如果相应国家税法中没有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条款的明确规定,则税务机关对被转移的利润无权进行纳税调整,

相对于低税国或“避税地”而言,这一行为可能又是(节)税。所以在此类问题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是非常大的。

七、税务大检查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

税务机关确定检查对象的过程也称为选案,它是依据一定的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来确定检查对象的过程。确定检查对象一般是根据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报表、资料等情况,结合在税务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如是否经常不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拖欠税款、经营情况变化异常等),是有的放矢地确定的,对确定了的检查对象,在一定的时间内都要安排检查的。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